兵器工业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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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兵器工业行业管理体制

军工产品直接应用于国防军事领域,主管部门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

局。国防科工局主要负责国防科技工业计划、政策、标准及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及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资格审批。鉴于行业的特殊性,国防科工局对行业内企业的监管采用的是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主要体现在军工科研生产的准入许可及军品出口管理等方面。

2、兵器工业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对涉及军工企业的保密义务作出了框架性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涉及军品的政府采购作出了框架性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

《国防专利条例》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管理、保密、保护、转让和处置进行了规定。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要求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军品出口,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品出口工作,对全国的军品出口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实行统一的军品出口管理制度,禁止任何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安全的军品出口行为,依法保障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

《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总参谋部、国防科工委明确规定了制定军品价格的规则、军品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军品价格制定与调整的程序和军品价格的构成。

《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了军工产品定型工作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基本内容、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中央军委明确了我军装备工作的作用和任务,规定了装备工作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范了装备工作的基本内容、基本程序、基本要求和有关责任主体的基本职责,并对装备建设的中长期计划和装备体制、装备科研、装备订货、装备调配保障、装备日常管理、装备技术保障、战时装备保障、装备技术基础、装备及其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装备经费管理等工作进行了宏观性、总体性规范。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

对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方式确立、装备采购程序、采购合同订立、采购合同履行以及国外装备采购工作,进行了宏观总体规范,明确了装备采购工作的基本任务,规定了装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范了装备采购工作的基本内容、基本程序、基本要求和基本职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科研条例》重点规范了装备研制、试验、定型,以及军内科研、技术革新、对外技术合作、科研经费管理等装备科研活动中的原则性问题。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局、总装备

部在上位法的原则上,对国防科研管理、军品定型管理、军品采购科研管理、军品出口贸易、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业的行业准入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和规定。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3、兵器工业行业主要政策

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2007年2月,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颁布《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179号),提出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除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外,允许其参与其他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和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以民为主或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改组改制。

2007年5月,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三部门联合颁布《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提出加快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要求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制的目的、各项要求与制度建设提出了指导意见。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2009年5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明确提出当前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包括“结合国防军工发展需要,以航空、航天、舰船、兵器、核工业等需要的关键技术装备,以及试验、检测设备为重点,推进国防军工装备自主化。发挥军工技术优势,促进军民结合。”

2010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战略部署,要推动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工业基础的融合发展,以调整和优化产权结构为重点,通过资产重组、上市、相互参股、兼并收购等多种途径推进股份制改造,依法妥善安置职工。

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建设先进的国防科技工业,优化结构,增强以信息化为导向、以先进研发制造为基础的核心能力,加快突破制约科研生产的基础瓶颈,推动武器装备自主化发展;完善政策机制和标准规范,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良性互动。

2011年4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总装备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军品价格工作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充分认识推进军品价格工作改革的重大意义,理清军品价格工作改革的总体思路,牢牢把握改革的方向重点,突出机制创新、方式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加快军品价格从“事后定价”到“事前控制”、从“单一定价模式”到“多种定价模式”、从“个别成本计价”到“社会平均成本计价”的转变,确保军品价格工作改革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军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适应武器装备多种采购方式的定价模式、完善规范的价格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完备的装备价格工作管理体制、构建互联共享的价格信息化管理平台等方面取得突破,努力走出一条投入少、效益高的武器装备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路子。

2011年,国防科工局颁布《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作为指导国防科技工业“十二五”时期发展和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要求坚持走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积极适应机械化信息化复合发展要求,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强化基础、自主创新,着力提升军工核心能力,着力发展现代化武器装备,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发展。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面临的生存安全问题和发展安全问题、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要求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一个大的发展。”

2016年1月,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要求“(八)军民融合发展。着眼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构建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相统一的工作运行体系,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政策制度体系。分类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健全军民融合发展法规制度和创新发展机制。”

2016年3月,国防科工局发布《2016年国防科工局军民融合专项行动计划》,指出“通过实施专项行动计划,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环境,大力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进程。出台顶层规划和系列政策措施,建立组织实施体系;进一步健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推进强基工程,夯实创新基础;扩大军工开放,进一步深化技术、产品和资本的“民参军”;推动资源共享,初步实现军工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以及与民口科技资源的互通;落地一批军转民项目,推动军工服务国民经济发展。”

2017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指出“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修订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科学划分军工企业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等控制类别,除战略武器等特殊领域外,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支持符合要求的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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