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流通服务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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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流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农药流通服务业的行业管理部门为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工信部、财政部等,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和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发行人是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和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副会长单位。

2、农药流通服务行业监管体制:

中国农药流通服务行业监管体制先后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1)国家垄断经营体制(1988年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本阶段,农药流通的经营方式为计划调拨、统购统销,经营渠道仅限于供销社农资系统。

(2)农药流通实行专营制(1988年-1992年)。在此阶段,国家委托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对农药实行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农药。

(3)计划和市场双轨运行体制(1992年-1998年)。本阶段的农药流通实行“一主两辅”,即以中农集团及各级供销社农资系统为主,农业“三站”(即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及生产企业为辅。

(4)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体制(1998年至今)。根据199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16号令)规定,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等七类主体可以经营农药。1998年以后,我国的农药流通服务行业处于多元化的市场竞争状态。

3、农药流通服务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农药流通服务行业是关系到农业增产增收,从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国家高度重视农药流通服务行业的发展,从2004年至2014年这11年间,中央连续出台11个围绕“三农”问题的中央1号文件,多次强调要加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农资流通行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亦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与农药流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以鼓励并保障农药流通服务行业的发展。主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如下表所示:

农药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1997年(2017年修订)、国务院、药管理条例、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

2002年(2012年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2002年(2011年修订)、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1997年(2007年修订)、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

2004年、国家发改委、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加根强据农《药农生药产管管理理条,例促》进制农定药。行业健康发展,

2009年(2015年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农药储备补贴政策:

1989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保证突发病虫害和其他灾害应急,要分级储备一部分农药。此项储备任务分别由中农集团及其直属公司承担。

2001年、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通知、国家储备农药由供销总社所属中农集团统一承储,中央财政每年分两次拨付利息补贴。

2012年、供销总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央储备(存)商品审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①国家储备农药(以下简称储备农药)由中农集团统一承储,中农集团负责储备农药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供销集团负责储备农药财政贴息的初审工作。供销总社负责财政贴息的复核、申报、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②中央救灾储备农药(以下简称救灾农药)承储工作由中农集团统一管理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救灾农药储备品种、金额、联合储备企业(以下简称联储企业)的确定以及救灾农药入库、出库等事项由中农集团按照签署的《年度新增救灾农药储备承储协议书》中有关规定执行。中农集团负责各联储企业救灾农药财政贴息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供销集团负责对中农集团救灾农药财政贴息的初审工作。供销总社负责财政贴息的复核、申报及资金拨付工作。

2016年、供销总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央救灾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①总社农业生产资料局负责中央救灾农药储备的年度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协调工作。②中央救灾农药储备任务以签署年度中央救灾农药储备承储协议书的方式落实。承储协议书由总社农资局与各承储企业分别签订,约定储备的品种、数量、货值、期限、地点等,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低毒高效农药发展的相关政策:

2003年、农业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削减方案、限制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2007年1月1日,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

2011年(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开发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水基化剂型等)、专用中间体、助剂(水基化助剂等)的开发与生产。

2011年、农业部、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明确把积极扶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发展,扩大统防统治服务范围。

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积极发展低毒高效农药”、“加大对新农药创制工程支持力度,推进农药产品更新换代”。

2011年、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进一步禁限用高毒农药管理措施的公告、停止受理苯线磷、地虫硫磷硫丹等22种农药试验、登记及生产许可申请;撤销(撤回)苯线磷、地虫硫、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的登记证、生产许可证。

2013年、农业部、2013年种植业工作要点、强药调补加贴强政农策药。监管,推动落实低毒低残留农

与农药流通服务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积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农资企业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吸收小型农资经营企业加盟,扩大经营规模;推进国有及供销合作社农资流通企业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

2005年、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通过鼓励各类大中型连锁企业通过吸引小型企业加盟的方式到乡村建立、改造“农家店”等方式,建立新型农村市场流通网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保障农民方便消费、放心消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继续推进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降低流通成本,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2009年、商务部、供销总社、关于共同推进农村流通网络建设进一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通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大力培育大型农资流通企业;促进农资连锁经营跨区域发展;鼓励农资流通企业扩大连锁门店覆盖面;支持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改造,完善配送、信息功能;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

2009年、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供销总社、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培育若干家销售额超100亿元的大型农资流通企业,建设改造一批农资连锁门店和区域性配送中心,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以乡、村两级经营网络为基础,以农资交易市场为平台,以大型农资龙头企业为重点,区域性连锁配送中心为骨干,布局合理、经营规范、运作高效、协调发展的多元化、连锁化农资流通体系。

2009年、财政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促进农村改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接受工商行政部门管理。

2009年、财政部、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服务体系的改造。

2009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1、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依托供销合作社建设一批统一采购、跨地区配送的大型农资企业集团,在粮食主产区和交通枢纽,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2、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药产业政策、大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到2015年,农药企业数量减少30%,国内排名前20位的农药企业集团的销售额达到全国总销售额的50%以上,2020年达到70%以上。新建或搬迁的原药生产企业要符合国家用地政策并进入工业集中区。

2011年、科技部、“十二五”生物技术发展规划、培育一批抗病虫、抗逆、优质、高产、高效的重大转基因新品种,开展生物农药等绿色农用产品应用的示范试点和普及。

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制定发布《农药工业限制和淘汰的产品、技术和装备目录》提高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新增农药厂点和盲目新增产能,建立和完善促进兼并重组及农药企业退出机制,加强市场监督等。

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审批程序的通知、简化换证审批工作程序流程;试点下放审批权限到省,结果直接公示,不再委托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组织评审;严格控制新增农药企业和农药产品(含农药中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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