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系统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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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考系统行业监管体系

驾考系统行业由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等进行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我国对驾驶员培训和考试实行分开监管的方式,公安部主要负责管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补发及驾驶人考试监管;交通运输部主要负责驾驶人培训管理。行业的自律组织系分别由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批准设立的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和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系1994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民政部批准成立,并由公安部主管的社会团体。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系1991年由中国道路运输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组成,经国家交通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设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车管所、驾校及驾驶员考场的关系如下:

车管所:车管所属于公安部门,各地的车管所视所在地的行政级别分别可以称为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根据公安部123号令,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车管所负责辖区内驾驶员资格的考试等。

驾校:交通运输部为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驾驶员考场须具备一定条件的基础建设、考试项目、车辆配备、监考设施配置等,具备按照公安部123号令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考试要求进行考试、评判的能力,并经主管公安部门交管局(通常为省级)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按照驾驶员考试科目的要求,考场通常分为科目一考场、科目二考场、科目三考场等。按照考场的所有权可以区分为车管所自行投资建设的考场、社会化考场。社会化考场是指利用财政以外的社会化资金投资建设的驾驶员考试场,目的是解决各地出现的财政投入不足、考生积压现象。车管所将该等合格的场地纳入到驾驶员考试场地中,作为车管所投资考试场地的补充考场。实践中社会化考场通常为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驾校训练场。比如根据公开资料查询,东方时尚训练场是北京市车管所设定的考场之一。社会化考场所有权归驾校或投资方所有,在考试期间车管所拥有使用权,在非考试期间仍归驾校或投资方所用。

经核查,驾驶员考试中的社会化考试场地向主管考试的车管所提供考试必需的硬件、场地、服务,具体考试仍由交警部门派考官到现场进行。在作为考场之余,建设方可以自行开展对外的有偿陪练等业务。

由社会投资建设科目三化考场已在全国范围多个地区推行,比如北京、上海、四川、广东、山东、湖北、湖南、甘肃、广东、河南等地,为满足科目三考试计算机评判的要求和解决公安机关自建考场考试能力不足的问题,该等地方均根据需要,同意由社会投资建设考试场,该等考试场经有权主管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社会化考场的建设模式也已经获得公安部的认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关于车辆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3]440号)中指出:“六、规范驾驶人考试工作。各地要探索改革考试预约能力,着力提高考试能力,减少考试积压。……借助社会力量提高考试能力,对公安机关考试能力不足、产生考试积压的,可以利用社会力量建设考场。对社会考场管理人员、考试设施、考试系统实行统一管理,考试数据库和应用服务器必须由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维护”。

2、驾考系统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2003年10月人大常委会,并分别于2007年12月和2012年4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法律上确定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共同负责行业监管,其中,公安部负责考试环节的监管;交通运输部负责培训环节的监管。

2004年4月公安部联合四部委,《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将驾驶人考试治理列在整治道路交通的首要地位,对驾驶人考训行业进行全方位的清理、整改;规定“年底前,地市公安部门的驾驶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实行桩考仪考试。在此基础上,大力推广计算机场考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记录考试成绩”,拉开了驾考电子化改革的序幕。

2004年5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71号令),统一考试项目,对考试项目及具体考试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2005年6月公安部,《车管所等级评定办法》,对优秀车管所辖区内的驾考项目内容做出了限定,将是否在科目一和桩考考试中采用计算机进行考试作为车管所评定的标准之一。

2006年12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91号令),将原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桩考)”与原科目三中的“场内道路驾驶考试9选6项目”合并形成新的科目二考试,道路驾驶技能驾驶考试分离为独立的科目三考试;要求各地考场在科目二考试中小型汽车等7种机动车的桩考“应当使用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

2007年5月公安部,《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以“便民”为宗旨,转变政府职能。

2008年6月公安部,《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驾校基本信息监管数据库;推广驾校培训质量监控软件,定期对各地驾校考试预约人数、异地申请人数量及比例、考试合格率等情况进行监控分析,作为对驾校、教练员培训质量考评的基本依据。

2009年12月公安部,《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11号令),此次修改在科目二的测试中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科目测试,并规定其应当使用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测试。

2011年12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要求“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严密驾驶人培训的全过程动态监管”;加大电子化在计算机考试中的应用力度,“推广应用计算机系统实行驾驶技能考试,强化实际道路考试”。

2012年1月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规范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加强驾驶人考试衔接,规范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要求从“2012年4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2012年10月1日起,其他汽车类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

2012年3月公安部,《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意见》,对驾驶人考试全过程实时监管,要求建立驾驶人考试监控中心,实现全部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实时视频、音频监控;要求从2012年10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条件考试项目;严格落实大中型客货车夜间驾驶考试,小型汽车增加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实行计算机评判和人工评判相结合的考试模式。

2012年7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要求“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加强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要求“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

2012年9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对驾考规则做进一步的修订,调整大中型车辆和小型车辆驾驶人的考试内容,并对科目三考试规则进行明确。

2013年12月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场地、人员素质、设备、管理能力、服务设施情况等条件做出综合要求,在国家层面上,明确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为提升监管部门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实现培训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制度基础。

2015年11月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鼓励建设使用社会考场,要求“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优化考点布局,要求“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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