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生产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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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葡萄酒生产行业主管部门

葡萄酒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本行业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行业的规划,并对行业的发展方向进行宏观调控。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各地附属机构负责审查和发放葡萄酒生产许可证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葡萄酒行业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酒业协会葡萄酒分会。

2、葡萄酒生产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1)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等一系列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葡萄酒生产企业的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必备的生产资源、产品相关标准、原辅材料要求、检验及判定原则等作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共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葡萄酒》(GB15037-2006),对酿酒葡萄种植、葡萄酒生产到贮存、运输各过程的管理标准进行规范。

环保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清洁生产标准--葡萄酒制造业》(HJ452-2008),规定了葡萄酒制造企业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现状进行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商务部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规定了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在内的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登记备案制度和溯源制度;《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商务部2013年第21号公告)规定了酒类流通的术语和定义,界定了酒类流通的范围和流程,提出了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重点,对宣传推介以及服务规范也提出了要求。

对于进口葡萄酒,除遵循上述法律法规外,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进口葡萄酒不得以倾销方式或补贴方式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2)葡萄酒生产行业产业政策

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于2011年12月发布《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针对葡萄酒行业提出注重葡萄酒原料基地建设,逐步实现产品品种多样化,促进高档、中档葡萄酒和佐餐酒同步发展,到2015年,非粮原料(葡萄及其他水果)酒类产品比重将提高1倍以上。

2012年5月,工信部发布《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下称《准入条件》),规定新建的葡萄酒项目或企业必须在符合现有国家法律标准的前提下,达到一定产能规模、对原料有一定保障能力才能进入该行业。《准入条件》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葡萄酒生产加工行业管理,规范了行业投资行为,引导产业合理布局,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葡萄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2年7月,工信部发布《葡萄酒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葡萄酒行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原料保障能力建设,大力推动葡萄酒生产企业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建设;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产业链,充分发挥东部地区在品牌、资本等方面的优势,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增长点;积极推动中西部葡萄酒产区的种植基地建设,逐步形成分布合理、特色鲜明的酿酒葡萄种植和葡萄酒生产企业区域;加强葡萄酒行业应用基础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国葡萄酒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完善葡萄酒标准体系,加强企业检(监)测能力建设,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大力推动优势葡萄酒产区品牌建设,建立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葡萄酒文化。

2013年7月,商务部发布《关于葡萄酒反倾销立案的公告》(2013年第36号公告)、《关于葡萄酒反补贴立案的公告》(2013年第37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进行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2014年3月24日,商务部发布《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的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公告),案件申请人中国酒业协会代表国内葡萄酒产业提出撤销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并请求终止此次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中国酒业协会已与欧盟葡萄酒酒业协会就中欧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协商一致,达成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在产业示范园、技术合作、市场开拓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欧方将向中方提供重点支持,这一方面有利于我国葡萄酒市场趋于规范和成熟,另一方面也会使国内葡萄酒行业面临更激烈的竞争。

2014年6月,商务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商务系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强调“快推进酒类流通法规标准建设,加强酒类流通行业规划引导,培育现代流通主体,发展新型流通模式,推动酒类流通体系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国内酒类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着力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真品售酒、实价售酒’。

开展科学理性饮酒公益宣传,深化酒类流通电子追溯建设,支持酒类企业开展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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