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基复合材料制品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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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基复合材料制品行业主管部门与监管体制

我国金属基复合材料制品行业的宏观管理职能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上述部委主要负责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产业政策的制定,指导行业结构调整、行业体制改革、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等工作。

金属基超硬材料制品行业的行业指导和协调职能由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超硬材料分会承担。该组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协调、行业自律管理、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以及分析行业形势、收集发布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等服务工作。

金属基耐磨复合材料及制品的的生产制造主要采用铸造工艺,其行业管理机构为中国铸造协会耐磨铸件分会。中国铸造协会耐磨铸件分会的主要职能为:开展对耐磨行业的调研,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技术服务和咨询,参加行业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协调和促进企业间的经济与技术合作,加强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的交流,组织行业的技术及管理培训工作;组织企业的国际技术交流和市场考察,积极促进技术引进和产品出口。

军品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工业与信息化部下属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主要负责国防科技工业计划、政策、标准及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及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资格审批。

2、金属基复合材料制品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金属基复合材料制品包含众多现代工业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加工工具和机械装备的关键部件,对提高现代工业生产效率,降低现代工业生产的能源消耗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支持金属基复合材料制品行业快速发展对提升我国现代工业及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性政策,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009.5、国务院、《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升加工辅具产品制造水平,夯实产业发展基础。重点发展大型精密型腔模具、精密冲压模具、高档模具标准件,高效、高性能、精密复杂刀具,高精度、智能化、数字化量仪,高档精密磨料磨具等。

2012.4、科技部、《2012年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名单》、同意“高效精密磨具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39个联盟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各试点联盟要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探索构建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加强产业技术研发创新和成果扩散,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带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试点联盟的联系和支持,促进联盟健康发展。

2013.2、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将金属基复合材料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2015.10、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基本理念包括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控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总量;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创新发展,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拓展发展新空间,支持节能环保、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等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绿色清洁生产,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鼓励企业工艺技术装备更新改造。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主动控制碳排放,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有效控制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支持优化开发区域率先实现碳排放峰值目标,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坚持战略和前沿导向,集中支持事关发展全局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快突破新一代新材料、航空航天等领域核心技术,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引导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构建产业新体系,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实施《中国制造二○二五》。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支持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推进技术改造,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构建新型制造体系,促进新一代航空航天装备、新材料等产业发展壮大,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完善对外开放战略布局,支持沿海地区全面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和竞争,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基地和经济区。完善对外贸易布局,创新外贸发展模式,加强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提高传统优势产品竞争力,巩固出口市场份额,推动外贸向优质优价、优进优出转变,壮大装备制造等新的出口主导产业。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坚持发展和安全兼顾、富国和强军统一,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一致,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深化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建立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机制。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立法。在海洋、太空、网络空间等领域推出一批重大项目和举措,打造一批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增强先进技术、产业产品、基础设施等军民共用的协调性。

此外,国家对军品行业实施严格的监控管理,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2010.4、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军品生产企业的保密义务作出框架性规定。

2002.6、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军品的政府采购作出框架性规定。

2008.3、国务院、中央军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2010.9、国务院、中央军委、《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

2002.11、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对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方式确立、装备采购程序、采购合同订立、采购合同履行以及国外装备采购工作,进行了宏观总体规范,明确了装备采购工作的基本任务,规定了装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范了装备采购工作的基本内容、基本程序、基本要求和基本职责。

1996、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总参谋部、国防科工委、《军品价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制定军品价格的规则、军品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军品价格制定与调整的程序和军品价格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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