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零件制造业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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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梯零件制造业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2003年3月,国务院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电梯明确为特种设备。电梯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归属国家质检总局监管。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负责电梯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订安全监察目录、有关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电梯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电梯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电梯标委会是全国唯一的电梯标准化归口管理组织,承担电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查、宣传、解释、复审以及咨询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78对口的各项日常工作,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我国电梯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中国电梯协会为我国电梯行业的自律组织,协会按专业特点组建了设计与制造专业委员会、安装专业委员会和维修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全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协助和配合政府部门完成有关工作并促进国际间、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

2、电梯零件制造业主要产业政策

电梯及其配套电梯零部件生产,系通用设备制造业,属于装备制造业。根据国家颁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2013修正)装备制造业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领域之一。

2006年2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明确提出电梯所属的通用装备制造业为重点发展的行业。《纲要》在“重点领域”中的“能源”部分提出“发展思路:坚持节能优先,降低能耗”;在“优先主题”中的“工业节能”部分提出“重点研究开发冶金、化工等流程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等主要高耗能领域的节能技术与装备,机电产品节能技术”。

2009年5月,国务院再次发布《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推进我国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加大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全方位提升装备制造业的竞争力,支持装备产品出口等目标和措施。在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背景下,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的出台和实施将为电梯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010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指出了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现状与问题,确定了未来10年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等。

2011年6月,《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提高电梯维保工作质量,围绕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促进电梯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和服务化方向发展,促进电梯产业健康发展。

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制造2025》。作为我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明确要求要大力推进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工业基础能力的发展和创新;加大对“四基”领域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投向“四基”领域重点项目;推动整机企业和“四基”企业协同发展。注重需求侧激励,产用结合,协同攻关。

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强化智能制造标准、工业电子设备、核心支撑软件等基础;培育推广新型智能制造模式,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化转变;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完善政策体系,支持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实现重点领域向中高端的群体性突破。

铸铁毛坯件系公司主要产品之一铸铁对重块的原材料。公司采购铸铁毛坯件后,通过表面油漆、自然干燥等流程,将其加工为铸铁对重块成品。铸铁毛坯件的生产是铸铁对重块生产环节的主要流程,其主要工艺系将废铁渣等原材料熔化至液态,倒入特定形状的模具后冷却凝固成型。这一流程属于铸造,铸铁毛坯件的生产适用于铸造行业的相关环保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3年5月发布了《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对铸造企业的建设条件和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装备、企业规模、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条件适用于国内(港澳台外)所有铸造企业(含车间)。其中,环保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

生产工艺、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能源消耗、企业应根据GB/T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统。新建或改扩建铸造项目需要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企业的主要熔炼设备应满足要求能耗指标。企业吨铸铁的综合能耗≤0.44吨标准煤;吨铸钢的综合能耗≤0.56吨标准煤。

环境保护、(一)粉尘、烟尘和废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尘和其他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大气污染物收集及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及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排放量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废水:根据排放流向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三)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物:企业废砂、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应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贮存和处置,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要求。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法规,设置规范的分类收集容器(罐、场)进行分类收集,并交给有资质处置相关危险废物的机构实施无害化处置。(四)噪声: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五)环境管理:企业应依据GB/T24001-2004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六)清洁生产:支持和鼓励现有铸造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依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3、电梯零件制造业行业法律法规:

198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工业产品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等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199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中国境内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管、2002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管、2014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法规

1995年5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电梯生产企业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电梯质量实行企业全面负责制、2000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电梯制造企业承担其所制造电梯的安装、维保、改造业务时,应当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2003年6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电梯明确为特种设备、2009年1月、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认定电梯滞留人员达2个小时以上即为一般事故

2013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规范电梯制造的许可评审、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和电梯现场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2002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建设部、《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确立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规则

2004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及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强制遵守的标准规范

2010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GB/T18775-2002、确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时应遵守的规则

标准和规范、2010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2009、规定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等要求。

2011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所需遵守的规范标准

2012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10060-2011、电梯安装达到合格验收的条件、项目、要求和规则

2016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GB/T31821-2015、标准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主要部件的报废结束条件

2016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增加了“防止轿厢意外移动”等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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