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处理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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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体制

我国水处理服务行业采取国家统一指导方针、行政区域管理及行业协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宏观主管部门主要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区域管理的部门主要有环境保护部的地方分支机构、各地方政府相应部门;行业内部自律性管理主要由行业自律组织——中国化工学会工业水处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等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职责具体如下: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拟订水处理环保行业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重大水处理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对环保水处理行业进行宏观规划,并对重点项目给予国家支持资金的计划和安排。

(2)环境保护部及其分支机构

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分,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各级环境保护部分支机构对环保企业从事环境工程设计和环保设施运营的资质进行管理。

(3)水利部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向饮用水源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以及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对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资质管理。

(5)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7)各地方政府

2008年以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水利部均将各自的城市涉水事务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由其确定市政公用事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体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8)中国化工学会工业水处理专业委员会

中国化工学会工业水处理专业委员会承担着水处理行业发展战略研究、技术指导、学术交流与科技咨询、信息发布和推动水处理科技进步等职能。

(9)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是环保产业的自律组织,负责制定环境保护产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开展全国环保产业调查,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验证,参与制定国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行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技术评估、鉴定与推广。

2、水处理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水处理行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和法规

目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和法规如下:

生效日期、法律法规名称、文件编号

2015/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国家主席令[2014]第9号

2016/7/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国家主席令[2016]第48号

2008/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87号

200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1999]第21号

2009/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4号

2012/7/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国家主席令[2012]第54号

2014/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

2016/7/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国家主席令[2016]第48号

1998/11/2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000/3/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2013/12/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2/8/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3号

(2)水处理行业主要产业政策:

近年来,为了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进水环境的治理和保护、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展,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产业政策对本行业进行支持与鼓励,促进本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目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产业政策主要包括: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在15%以上,到2015年,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通过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有效拉动消费需求;通过增强工程技术能力,拉动节能环保社会投资增长,有力支撑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

《“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到2020年,节能环保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3%左右,主要节能环保产品和设备销售量比2015年翻一番,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集团,在节能环保产业重点领域培育骨干企业100家以上。节能服务业总产值达到6000亿。鼓励采用合同节水模式,在电力、化工、钢铁、造纸、纺织、炼焦等高耗水行业开展节水改造,实施100个合同节水管理示范试点。

《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工业冷却水用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80%左右,取水量约占全国工业取水总量的30-40%。钢铁、石化、造纸等八个行业取水量约占全国工业总取水量的60%。大力发展和推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是工业节水的首要途径。明确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用水系统、串联用水系统和回用水系统,发展和推广蒸汽冷凝水回收再利用技术,发展外排废水回用和“零排放”技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提高资源利用综合效益。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民节水行动计划。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对水资源短缺地区实行更严格的产业准入、取用水定额控制。加快农业、工业、城镇节水改造,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开展节水综合改造示范。加强重点用水单位监管,鼓励一水多用、优水优用、分质利用。建立水效标识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和产品。加快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实施雨洪资源利用、再生水利用等工程。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质大幅提高;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扭转;环境监管体系得到健全。“十二五”相关规划还提出了较高的污水再生利用指标要求,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优先发展:高浓度有毒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和设备,石油废水处理与分质回用技术,高效水处理药剂的研制与开发,工业、污泥安全处置与资源化技术,高含盐废水处理工艺与技术,城市污水、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及资源化再生利用技术。

《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5年1月)、首次高规格明确了第三方污染治理的范围和目标。意见指出:一是要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领域,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资产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二是要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在工业园区、重点行业积极培育第三方治理的新模式、新业态,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三是要从扩大市场规模、加快创新发展、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监管体系等方面,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

《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指导意见》(2014年1月)、2017年年底,石化和化学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比2012年下降18%,重点产品单位综合能耗持续下降,全行业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减少8%、8%、10%和1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废水实现全部处理并稳定达标排放,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到93%以上。

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积极培育提供资源节约、废物管理、资源化利用等一体化服务的循环经济专业化服务,重点培育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咨询服务业,促进资源循环再生利用。重点发展集研发、设计、制造、工程总承包、运营及投融资于一体的综合环境服务,着力培育综合环境服务龙头企业。到2015年,节能服务业总产值突破3000亿元,环保服务业产值超过5000亿元。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6年12月)、规划指出,要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规模增长”向“提质增效”转变,由“重水轻泥”向“泥水并重”转变,由“污水处理”向“再生利用”转变。规划主要目标为:到2020年底,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城市和县城再生水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十三五”期间规划新增污水管网12.59万公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2.77万公里,合流制管网改造2.88万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规模5022万立方米/日,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规模4220万立方米/日,新增污泥(以含水80%湿污泥计)无害化处置规模6.01万吨/日,新增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1505万立方米/日,新增初期雨水治理设施规模831万立方米/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初步形成全国统一、全面覆盖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体系。

《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严控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把节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大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划提出的总体目标主要有: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m3以内,非常规水源利用量显著提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23%和2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水资源监控能力显著提高,城镇和工业用水、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分别达到85%、70%以上,用水计量准确度、可靠性显著提升;节水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研发推广一批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全国北方40%以上,南方20%以上的县级行政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重点工业用水效率指南、推广工业节水技术,主要包括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技术;冷却节水技术;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技术;洗涤节水技术;工业给水和废水处理节水技术;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到2020年,全国工业年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明显降低;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围绕工业节水,重点组织研究开发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推广《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重点推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高效冷却、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洗涤节水、工业给水和废水处理、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通用节水技术和生产工艺。近期重点在钢铁、纺织、造纸和食品发酵等行业推进节水技术进步。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鼓励发展适用于合成氨生产用冷却水处理和其它行业冷却水处理和造气废水处理、循环冷却水、锅炉水、废水处理、海水淡化等水处理药剂。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的决定、明确到2020年,节能环保、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业等要成为国民积极的支柱产业。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到2020年用水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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