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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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监管体制及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产业涉及经济发展、财政收支、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在诸多方面均须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通过参与相关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在日常运营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省、县(市)三级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我国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因此,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基本形成了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为主导,并接受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监督的行业监管体制。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是公司所处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职能为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有关标准,传播国内外发展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行业管理规范、市场化改革和科技进步,从而推动国内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

2、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城镇污水处理行业是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行业,属于环保产业的范畴。作为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城镇污水处理行业得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重点鼓励和扶持。

(1)、主要法律法规:

1989年(2014年4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4年(1996修正,2008年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2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第10号令)

1999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999年、《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

2000年、《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成[2000]124号)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1年、《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

2002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

2002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

2004年、《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

2006年、《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2002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006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

2013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2015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等6部委25号令)

除上述国家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外,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促进当地污水处理行业发展。公司业务发展所在的重点区域广东省和湖南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颁布时间、法律法规

2001年、《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2006年、《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8年、《汕头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2年、《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2014年、《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5年、《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正)

2002年、《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修正)

2002年、《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

2003年、《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

2006年、《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2007年、《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8年、《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2)、主要产业政策:

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强化污染物减排和治理,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点加快建设城镇污水、污泥、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同步建设和配套污水收集管网设施,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市政污水处理率达到85%。

201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国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200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16万公里,市政污水处理率达到85%,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280万吨、30万吨。

2011年、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36号)、“十二五”期间,要将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等升级改造和中小城镇污水处理。大力推进环境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环保需求的产业化,着重发展环境服务总包、专业化运营服务,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设施运营服务中全面引入市场机制,推进环境基础设施服务的社会化运营和特许经营。

201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15年,全国新增城镇污水管网约16万公里,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200万吨,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提高到80%以上,市政污水处理率达到85%。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加快对部分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能力。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规模4,569万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后,所有设市城市均建有污水处理厂,县县具有污水处理能力,各省(区、市)污水处理率均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全面提升全国污水处理服务水平。

2012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

2012年、《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89号)、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完善价格和财政补贴机制,建立并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运营费按月核拨制度。

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到2015年,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具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城镇污水处理规模达到2亿立方米/日以上。采取政府建网、企业建厂等方式,鼓励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市场化建设和运营。

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国发〔2013〕36号)、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建设格局。优先升级改造落后设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国家新的环保排放要求或地表水Ⅳ类标准。

2014年、《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运营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均可推行PPP模式。

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2015年、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通知要求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前,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各地可结合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各地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

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通知要求,到2020年地表水质量3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70,地表水质量劣Ⅴ类水体比例(%)<5,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0,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7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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