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阅读:

1、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主管部门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在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工信部前,民爆行业的主管机关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承担《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信部成立后,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除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均划给工信部,其中民爆器材行业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由工信部安全生产司负责。

根据《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具体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在2014年12月25日前,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对民用爆破器材的出厂价格实施指导。2014年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936号),决定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民爆行业由工信部和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管;在安全监管方面建立了以省、设区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组成的三级安全监管体制。地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当地民爆产品的购买、运输、使用环节实行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指导省民爆器材行业协会工作。设区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主要为属地工信委和商务局。

3、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主要法律法规与政策

民爆行业的法规与政策主要包括:

2006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4)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6)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7)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8)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2006年《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1)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异地建设,或者采用现场混装作业方式进行生产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

2006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1)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2)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并经上报工信部,工信部经审查合格后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安全生产许可”

2006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1)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产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产量3)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国家发改委,1)适当提高民用爆破器材出厂基准价格2)扩大民用爆破器材出厂指导价格允许浮动幅度。民用爆破器材出厂指导价格允许浮动幅度由现行下浮5%、上浮10%,扩大为上下15%。企业可根据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格,在允许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定价

2010年《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爆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1)具体目标为:产能布局更趋合理、产品结构改善升级、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2)主要政策措施:继续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动态调节产能结构;优化产品结构,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坚持科技进步,加强质量监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产品出口,开拓海外市场;转交政府职能,打破区域垄断,推进民爆行业市场化进程

2010年《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1)鼓励开发应用安全环保、节能低耗、性能优良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发展安全环保型工业炸药及其制品,无雷管感度、散装或大直径包装工业炸药产品,胶状乳化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及重铵油炸药。采用液体硝酸铵代替固体硝酸铵制备工业炸药,利用再生材料等制作工业炸药包装物,小直径包装炸药采用复合塑料膜或再生塑料筒包装。工业雷管向安全可靠、高精度、智能型、环保型方向发展,电雷管向导爆管雷管方向发展。研制电子雷管及智能起爆系统2)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改造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快现有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3)加强原材料、半成品质量控制,提高工艺、装备可靠性,完善生产在线检测手段,采用先进的成品检验方式,提高产品技术指标的精确性和可靠性4)对符合技术发展方向、达到技术发展目标的单位给予支持。对生产线新建、改造项目,提出了三期技术发展目标

2011年《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信部,1)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业炸药向安全高效、系列化方向发展,着力发展乳化炸药和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大力发展现场混装和散装型产品,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工业雷管向高可靠性、智能型方向发展,着力发展导爆管雷管,导爆管雷管所占比例达50%以上,高强度导爆管雷管占导爆管雷管产量的比例达10%以上。主要产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产业集中度大幅提高。深入推进产业组织结构调整重组,做强做大优势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和集化经营;着力培育3-5家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打造20家左右跨地区、跨领域具备一体化服务能力的骨干企业,引领民爆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3)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机构,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具有民爆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培育一批行业级的科技创新团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20%以上;加大科研创新投入比例,达到销售收入2%以上4)安全和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突发事件的响应能力增强,杜绝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质量控制手段进一步完善,主要产品质量普遍提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5)节能减排水平明显提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量和用水量大幅下降,“三废”排放、综合能耗等指标达到国家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目标要求

2013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1)鼓励类四十、民爆产品1、炸药现场混装作业方式和低感度散装炸药2、电子延期雷管3、刚性药头雷管4、高穿深石油射孔弹5、具有高分辨率的震源药柱6、复合型导爆管7、适用于不同使用需要的系列导爆索8、高性能安全型工业炸药9、连续化、自动化工业炸药雷管生产线、自动化装药、包装技术与设备10、先进的人工影响天气用燃爆器材2)限制类十六、民爆产品1、非人机隔离的非连续化、自动化雷管装配生产线2、非连续化、自动化炸药生产线3、高污染的起爆药生产线4、高能耗、高污染、低性能工业粉状炸药生产线3)淘汰类(十五)民爆产品1、密闭式包装型乳化炸药基质冷却机2、密闭式包装型乳化炸药低温敏化机3、……23、雷管卡口、检查工序间需人工传送产品的生产工艺(2015年)

2012年《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工信部,1)充分认识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意义2)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的总体目标3)提高工业炸药生产线关键设备的安全可靠性4)增强工业炸药生产线整体安全保障能力5)进一步提升工业炸药的安全性能

2012年《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及《关于贯彻执“两个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安部,1)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没有地域限制,其作业适用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现场混装炸药除外),由爆破作业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自主选择购买,不得指定或者限制购买3)严禁采取任何形式限制其他地区的爆破作业单位进入本地从事爆破作业,严禁指定或者限制爆破作业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4)凡与《条例》及两个标准相抵触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并向社会公布5)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6)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在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有关情况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7)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8)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业单位依法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自主选择购买

2012年《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3年《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审批;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海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2)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3)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品种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民爆物品的进出口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2013年《“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释义》,工信部,1)对2012年颁布的《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内容进行了进一步阐释

2014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关于做好民爆安全生产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工信部,1)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权限从工信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2014年《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安全管控的通知》,工信部,1)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安全管控工作的现实意义2)规范程序,进一步加强对民爆物品生产原料和产品的销售管控3)强化措施,提高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环节的安全水平4)加强监管,确保生产、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安全运行5)加强配合,努力提升综合管控水平

2014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原法条进行修订,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的安全生产精神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1)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近年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整体运行平稳,具备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条件。经研究,决定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2)取消对民爆器材流通费率管理3)切实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

2015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1)明确安全生产许可下放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2)依法设定安全生产许可受理、初审的委托制度3)规范安全生产许可程序4)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形式,《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等事项作出相应的规定。5)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进行生产。6)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标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