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1、我国电信行业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电信业务可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基础电信业务以基础话音业务为主,包括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包括固定通信业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和IP电话业务,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包括集群通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和网络托管业务。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被称为基础电信运营商或基础运营商。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又分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和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被称为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研究拟定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拟定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发布行政规章;组织制订本行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等;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等。本行业的进入特点是前置审批,也就是说企业想要从事多方通信服务业,必须经过工信部的审批同意,否则不能从事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2、电信业务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我国政府公布的电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主体资格,需要提交的资料,经营许可证的种类、组成、有效期,工信部对于申请的批准过程,经营许可证的使用,经营行为的规范,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条例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指出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第十六条规定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公布信部函【2003】494号《关于同意开展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的批复》,“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开始商业试用。
2013年9月27日,工信部发布工信部电管[2013]37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的通告》,通告指出:“为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发挥增值电信企业专业化服务优势,鼓励和支持电信业为企业及社会信息化提供更好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由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