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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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建筑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建设部”、“住建部”)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为建筑装饰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1994年10月24日,建设部发出《关于选择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为建筑装饰行业管理中转变政府职能试点单位的通知》,明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八项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在建设部建筑司的指导下,加强建筑装饰行业和市场管理。

2、建筑装饰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多层次、多门类、多形式的较为完善的建筑装饰行业规范法律体系,主要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制定的主要准入标准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验收规范》

(11)《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1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1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设部于1990年11月17日发布的《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资格分级标准》【90】建设字第610号对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企业实行资质等级、市场准入制度;1992年11月9日重新修订了《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并颁发建设【1992】786号文件;2001年1月9日再次修订并颁发了【2001】9号文件《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当时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企业进行了清理和规范。2014年11月6日,住建部发布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该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随后,2015年1月22日,住建部发布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2001年10月国办发【20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中指出:要“继续完善并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所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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