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1、农药生产行业管理体制
我国负责农药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有农业部、工信部和质监总局。其中,农业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农药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工作,具体由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农药质量检测、农药生物测定、农药残留监测、农药市场监督、农药信息交流及对外合作与服务等工作;工信部主要负责制定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实施农药的准入管理;质监总局主要负责农药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除此之外,与农药管理有关的行业协会为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主要负责参与制定农药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农药建设项目的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委托,协助做好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及延续核准工作;承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发放的前期工作;参与有关管理部门调查研究、政策拟定、现场考核工作;组织有关农药检测单位开展交流活动等。
2、农药生产主要行业或产业政策: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3月27日公布,2011年6月1日施行,2013年2月对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将“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水基化剂型等)、专用中间体、助剂(水基化助剂等)的开发与生产,甲叉法乙草胺、水相法毒死蜱工艺、草甘膦回收氯甲烷工艺、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乙基氯化物合成技术等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生物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作为鼓励类项目,优先发展。
(2)《农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8月26日联合印发)大力推动产业集聚,加快农药企业向专业园区或化工聚集区集中,降低生产分散度,减少点源污染......加快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升,严格生产准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新技术和自动化在行业中的应用水平......实施名牌战略,着力培养主导品牌,提高拥有驰名商标的农药产品的市场份额......新建或搬迁的原药生产企业要符合国家用地政策并进入工业集中区,新建或搬迁的制剂生产企业在兼顾市场和交通便捷的同时,鼓励进入工业集中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促进知识产权、农药登记资料等无形资产合理流动和转移,推动农药行业调整、优化生产要素,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支持农药生产企业跨地区合理利用生产要素,推动已取得相同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的企业间委托生产......大力推动农用剂型向水基化、无尘化、控制释放等高效、安全的方向发展,支持开发、生产和推广水分散粒剂、悬浮剂、水乳剂、微胶囊剂和大粒剂(片剂)等新型剂型,以及与之配套的新型助剂,降低粉剂、乳油、可湿性粉剂的比例,严格控制有毒有害溶剂和助剂的使用,鼓励开发节约型、环保型包装材料。
(3)《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年至2016年连续十二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加强农村现代化建设,通过《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三年(2004年至2016年)锁定“三农”,其中2012年“一号”文件重点提出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大力支持在关键农时、重点区域开展防灾减灾技术指导和生产服务,加快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完善重大病虫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加大农业投入和补贴力度,持续加大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持续加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对农业农村的投入,持续加大农业科技投入,确保增量和比例均有提高。
随着国家对农业支持力度的加大,农民收入的提高,对农药的需求也稳步增长,给农药行业带来新的成长机遇。
(4)《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6号,国务院2009年5月18日印发)《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将显著提高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重作为今后工作目标之一......调整农药产品结构,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品种,推动原药集中生产......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农药企业高效低毒低残留产品生产和农药废弃物处置能力建设......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安全隐患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对农药行业依据行政法规,淘汰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鼓励优势农药企业实施跨地区整合,努力实现原药、制剂生产上下游一体化。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扩大产业规模......制订《石化产业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项目及产品目录》,设立石化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重点支持......农药结构调整、高端石化产品发展。《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出台有利于国内大型农药企业尤其是具备原药、制剂生产上下游一体化能力以及产品研发能力较强的农药企业的发展。
(5)《农药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中国农药工业协会,2016年)产业组织发展目标:农药原药生产进一步集中,到2020年,农药原药企业数量减少30%,其中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的农药生产企业5个,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的农药生产企业有30个。国内排名前20位的农药企业集团的销售额达到全国总销售额的70%以上。建成3-5个生产企业集中的农药生产专业园区,到2020年,力争进入化工集中区的农药原药企业达到全国农药原药企业总数的80%以上。培育2~3个销售额超过100亿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产品发展目标:我国农药工业的产品发展目标是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产品结构更趋合理,提高对农业生产的满足度。高效、安全、经济和环境友好的新品种占据国内农药市场的主导地位。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创新体系建设目标:全面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加速创制品种的产业化进程、加强创制品种的市场开发。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建立和完善GLP体系及通过相关国际互认。到2020年,农药创制品种累计达70个以上,国内排名前十位的农药企业建立较完善的创新体系和与之配套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创新研发费用达到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农药全行业的研发投入占到销售收入的3%以上。
技术发展目标:到2020年,农药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将有较大提高,大型企业主导产品的生产将实现连续化、自动化;到2020年制剂加工、包装全部实现自动化控制;大宗原药产品的生产实现生产自动化控制和装备大型化。新开发品种的技术指标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环境友好型制剂将成为我国农药制剂的主导剂型。
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目标:到2020年,特殊污染物处理技术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三废”排放量减少50%。农药产品收率提高5%,副产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50%,农药废弃物处置率达到50%。
(6)病虫草害统防统治相关政策2008年10月,农业部发布《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意见》(农农发[2008]13号),提出:按照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目标和任务,2009年全国粮棉油高产创建示范片全部实现病虫害专业化防治;2010年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覆盖率由目前的5%提高到10%;2020年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覆盖率提高到50%。
2010年3月,农业部办公厅印发《2010年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工作方案》,提出“全面实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百千万行动’,创建100个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县,2010年每个县实施全程承包统防统治5万亩以上,力争三年内实现主要作物重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全覆盖;在1,000个县建立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区,当年每个县示范面积1万亩以上,力争三年内主要作物重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0%;全国扶持发展1万个规范化的专业化防治示范组织。通过实施专业化防治‘百千万行动’,辐射带动全国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提高3-5个百分点。进一步提升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防控能力,实现农药减量控害和农产品安全目标。”
2011年6月17日,农业部发布《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571号),提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循序渐进”原则,制定政策措施,以资金补助、物资扶持、技术援助等方式扶持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发展,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
3、农药生产主要法规:
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26号),1997年5月8日发布实施2001年11月29日修改。
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20号),1997年7月23日发布实施,2008年1月8日修改。
国家发改委、《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3号),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农业部、《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17号),2002年8月1日起实施。
农业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2008年1月8日起实施。
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2008年2月2日公布实施。
办公厅、《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修订)》(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2008年3月1日实施。
(1)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制度
我国实行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制度。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经工信部核准。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有效期为五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分别在人员要求、生产条件、安全卫生条件、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及质保体系等各方面制定了农药行业的具体准入条件。
(2)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并经审查合格的农药登记申请,由农业部颁发农药临时登记证或农药正式登记证,农业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农药临时登记证和登记证的有效期限分别为一年和五年。经正式登记或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3)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及农药生产批准制度
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信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首次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试产期);换发的农药原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复配加工及分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4)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企业自主拟定企业标准,经省级标准化委员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标准化审查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