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减隔震行业市场空间巨大,政策有望释放下游需求
我国属于地震高发国,建筑减隔震技术必要性及发展空间大。
我国属于地震高发国家,尤其是西部地区,大部分处于地震带。我国大陆 7 级以上的地震占全球大陆 7 级以上地震的 1/3,因地震死亡人数占全球的 1/2;我国有 41%的国土、一半以上的城市位于地震基本烈度 7 度及7 度以上地区,6 度及 6 度以上地区占国土面积的 79%。我国几个地震活动较为强烈的地区是:青藏高原和云南、四川西部,华北太行山和京津唐地区,新疆及甘肃、宁夏,福建和广东沿海,台湾地区等。
减隔震技术可大大减少地震损害,属于朝阳行业。同等强度地震下,发展中国家由于抗震技术落后,其受到地震的损害比发达国家更严重。在大地震中,发达国家的伤亡人数仅为发展中国家十分之一左右,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发达国家的房屋建筑物大量采用隔震技术, 从而提高了房屋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近几年,随着国家对抗震防灾工作的重视和隔震技术宣传普及度的提高,整个行业处于平稳成长期,未来市场前景广阔,属于典型的朝阳产业。
目前国内传统抗震防震技术仍占主流地位,而隔震技术作为减隔震领域的主流技术有较大的推广空间。过去国内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规定的关键技术指标均低于国际标准,因此,减隔震技术的推广应用存在一定的技术瓶颈。近年来随着我国减隔震企业技术的提高,国家规定的行业技术指标的提高,减隔震技术在全国范围内的应用推广还有较大的空间。
减隔震房屋建筑工程逐年增加,行业需求增长态势良好
全国减、隔震房屋建筑工程数量逐年增加,减隔震行业需求保持较好的增长,2019 年前三季新开工减隔震工程 916 项。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在 2015 年 2 月 25 日颁布的《关于印发 2014 年城乡建设抗震防灾有关统计数据的函》(建质抗函[2015]12 号)、在 2016年 2 月 26 日颁布的《关于印发 2015 年城乡建设抗震防灾有关统计数据的函》(建质抗函[2016]7 号)、在 2017 年 3 月 7 日颁布的《关于印发 2016年城乡建设抗震防灾有关统计数据的函》(建质抗函[2017]8 号)以及在2018 年 5 月 4 日颁布的《关于印发 2017 年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有关统计数据的函》(建质抗函[2018]23 号)的统计情况,截至 2014 年、2015年、2016 年和 2017 年,全国累计已建成隔震房屋建筑工程分别为 2,662栋、3,181 栋、3,659 栋和 4,295 栋,全国累计已建成减震房屋建筑工程分别为 174 栋、270 栋、432 栋和 824 栋,全国累计已建成减、隔震房屋建筑工程分别为 2,836 栋、3,451 栋、4,091 栋和 5,119 栋。
云南省由于减隔震技术发展起步较早,技术普及程度高,形成了研究、设计、产品制造相关成套技术,同时政府支持力度较大,使减隔震技术得到了较好的推广和应用。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云南省隔震房屋建筑数量分别占到全国 81.55%、74.90%、67.85%和 71.59%,云南省减震房屋建筑数量分别占到全国 36.74%、29.57%、35.55%和56.71%,均为全国最高比例。云南省已成为国内减隔震技术推广应用的代表地区,对全国其他省份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政策支持推广全国,新立法有望提升行业容量
云南是受到地震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政策支持程度高于国家的要求。相对于其他省份,云南对于减隔震技术的关注较早,认知程度更高,相关法律法规较完善,相关政策的扶持力度也较强。同时,云南是全国最早针对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及以上地区的学校和医院强制使用减隔震技术的省份。
受启发于云南建筑减隔震市场发展,其他省市也要求强制或优先使用隔震技术。山西、甘肃、山东、新疆、四川、海南、合肥等省市也开始对部分地区(主要是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及以上地区)的学校、医院等建筑物强制或优先使用隔震技术。其中,山西、甘肃对学校和医院为强制使用;山东对学校和三级医院为强制使用;新疆自 2016 年起,具备条件的房屋、市政工程等建筑物强制使用;四川、海南对学校和医院为优先使用;合肥市对于重大医疗用建筑强制使用,学校优先使用。
我国抗震工作逐步推进,彰显立法决心。2020 年 4 月,住建部在《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 年工作要点》中分别两次强调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立法进程, 做好条例宣贯工作,再次彰显了我国加快推动抗震立法的决心。
国家推广政策口径由“鼓励”变“应当采用”,有望大力提升市场需求。2019 年 10 月,司法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要求全国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特定项目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不丧失建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