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低空空域相关政策汇总
低空空域,通常是指真高1000米(含)以下的空间范围,“低空开放”则可解释为:解除部分航空器在某些低空空域活动的封锁、禁令、限制等,低空空域的使用放开是通用航空发展的基础。
长期以来,低空空域开放不足是制约我国通航发展的政策痛点,也是目前空域管理改革的主要突破口,我国从2009年起开始逐步推进低空空域管理的改革,以改进现有空域管理体系,创造利于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生态环境。
2010年《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提出:将用5-10年时间逐步开放4000米以下低空空域,2015年开展低空空域改革,在北京、成都、南京、济南、兰州飞行管制区分类划设低空空域,初步形成全国一体的低空空域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
2014年《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将真高1000米下低空空域进行了划分,并据此在2014年后半年起进行了部分地区的低空空域管理试点改革。
2016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科学推广改革试点,扩大低空空域真高至3000米的目标”,极大的加快了低空开发步伐。以我国现行最低安全高度平均为500米计算,真高3000米低空空域相比真高1000米低空空域,其可用飞行层的空间增加约为4倍,并且较高空域开放让飞机起降时更加灵活。
图表:截至2018年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政策汇总
资料来源:锐观咨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