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维修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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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维修行业主管部门

航空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是民航局,自律性组织为民航维修协会。军品配套业务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国防科工局和军委装备发展部。

(1)民航局

民航局的主要职责包括:起草民航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等。

目前,中国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维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下设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新疆等7个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航维修活动;地区管理局所辖各省市分别设立监督管理局,从而实行“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省(区、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三级监管体系。

(2)民航维修协会

民航维修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宣传贯彻航空维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依据政府授权,组织行业技术资格和相关资质评审,制订和修订本行业标准和规范,并推动贯彻实施;制定行业自律规定,规范和协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倡公平竞争;负责国内外行业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评估,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

(3)国防科工局和军委装备发展部

对于应用于我国国防军事领域的机载产品,行业主管部门为军委装备发展部及工业与信息化部下属的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全面负责全军武器装备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武器装备的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其核发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防科工局主要负责国防科技工业计划、政策、标准及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由于军工行业的特殊性,国防科工局对行业内企业采取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主要体现在军工科研生产的准入许可及军品出口管理等方面,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必须获得其核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2、航空维修行业主要行业法规和政策

伴随着产业的高速发展,中国的航空维修产业相关的配套政策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目前出台的主要政策法规如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对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维修、进出口单位或个人所需资质及要求作出相关规定。承担在中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业务的任何境内外维修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民航局申请维修许可证,经民航局对其维修设施、技术人员、质量管理系统审查合格,并颁发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业务活动。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对我国民用航空器登记、航空器权利、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管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等方面的管理做了相关规定。该法律已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2010年8月19日,中央军委、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深化低空空域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确定低空空域改革的总体思路。

2010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军工开放,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深化军工企业改革,除关系国家战略安全的少数企业外,要以调整和优化产权结构为重点,通过资产重组、上市、兼并收购等多种途径推进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2011年4月11日,CAAC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民航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国航空运输总周转量达到990亿吨公里,旅客运输量4.5亿人,货邮运输量900万吨,年均分别增长13%、11%和10%;到2015年全国运输机场总数达到230个以上,覆盖全国94%的经济总量、83%的人口和81%的县级行政单元;到2015年航空运输机队规模达到约2,750架,“十二五”期间新增通用航空飞机1,000架以上。加强维修能力布局和建设,培育形成北京、上海、广州等3至4个规模较大的维修产业集群。

2011年5月9日,CAAC飞行标准司发布《民用航空维修行业“十二五”发展指导意见》中,提出了我国民航维修行业的发展目标与宏观管理的指导性意见要求培养主流发动机型号的深度维修能力,并继续加强通用航空器、关键机载设备的维修能力建设。

2011年6月1日,CAAC颁布的《民航适航管理条例》中,对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维修、进出口单位或个人所需资质及要求作出相关规定。承担在中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业务的任何境内/境外维修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民航局申请维修许可证,经民航局对其维修设施、技术人员、质量管理系统审查合格,并颁发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业务活动。

2012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了我国民航业总体发展目标:到2020年初步形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现代化民用航空体系。具体包括:航空运输规模不断扩大,年运输总周转量达到1700亿吨公里,年均增长12.2%,全国人均乘机次数达到0.5次;通用航空实现规模化发展,飞行总量达200万小时,年均增长19%;经济社会效益更加显著,航空服务覆盖全国89%的人口等。积极支持国产民机制造:引导飞机、发动机和机载设备等国产化,形成与我国民航业发展相适应的国产民航产品制造体系,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和运行支持技术体系。

2012年11月20日,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原则和领域;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2013年1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民航业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精神,为实现我国民航业总体发展目标,国务院办公厅提出大力发展通用航空、积极支持国产民机制造等十六项措施。

2013年5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民航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了我国民用航空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致力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完善现代航空工业体系,强调了坚持“军民结合、创新驱动、开放发展、统筹协调、质量至上”五项基本方针;确立了至2020年我国民用航空工业发展目标,增强民用航空工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在民用飞机产业化领域实现重大跨越。

2013年11月6日,总参谋部和中国民航局联合发布《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除九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

2014年7月22日,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组织起草的《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开始征求社会意见,拟将低空空域分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

2015年5月8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加快大型飞机研制,适时启动宽体客机研制,鼓励国际合作研制重型直升机;推进干支线飞机、直升机、无人机和通用飞机产业化。突破高推重比、先进涡桨(轴)发动机及大涵道比涡扇发动机技术,建立发动机自主发展工业体系。开发先进机载设备及系统,形成自主完整的航空产业链。

2015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除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关系国家最高层次的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军工能力领域外,分类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竞争性采购体制机制,支持非国有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服务和竞争性采购。

2016年3月17日,国务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将航空航天装备列入高端装备创新发展工程。突破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核心技术,加快大型飞机研制,推进干支线飞机、直升机、通用飞机和无人机产业化,开发先进机载设备及系统,提供民用飞机配套能力。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增强枢纽机场和干支线机场功能,加强通用机场建设。打造国际枢纽机场,建成北京新机场,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世界级机场群,加快建设哈尔滨、深圳、昆明、成都、重庆、西安、乌鲁木齐等国际航空枢纽,强化区域性枢纽机场功能。实施部分繁忙干线机场新建、迁建和扩能改建工程,建设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郑州等以货运功能为主的机场,新增民用运输机场50个以上。

2016年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到2020年,建成500个以上通用机场,通用航空器达到5,000架以上,通用航空业经济规模超过1万亿元,“十三五”期间,国内通用航空器数量预计年均增速在18%以上。

2016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快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和渠道,构建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推动军工技术向国民经济领域的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发展。积极参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

20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7年1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均将航空产业作为“高端装备制造”列入战略新兴产业目录。

2017年2月,中国民用航空局正式公布了《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和《通用航空“十三五”发展规划》,规划预期,从2015年到2020年,实现民用运输航空周转量和旅客运输量,年均增长超过10%,货邮运输量增长6.2%;通用航空总飞行量年均增长超20%,达到5,000架通用航空器和500个通用航空机场的规模。

3、民航局适航管理相关规定

2002年8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审定司发布《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该管理程序主要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规定了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

2006年1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该规章适用于持有民航局颁发的特定适航证件的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对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做了相关规定:使用航空器制造厂的现行有效的维修手册或持续适航文件中的方法、技术要求或实施准则;使用保证维修和改装工作能按照可接受的工业准则完成所必需的工具和设备(包括测试设备);使用能保证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达到至少保持其初始状态或者适航状态或者适当的改装状态的合格航材(包括气动特性、结构强度、抗振及抗损性和其它影响适航的因素);工作环境应当满足维修或者改装工作任务的要求。

2007年3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该规章主要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及相关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规章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以及民用航空产品的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的批准做出了规定,并规范了对相关证件持有人的管理。

2010年8月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审定司发布《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该管理程序主要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目的为规范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生产管理,程序规定了制造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和批准监督管理总要求以及持证人的组织结构、设计管理、生产制造、供应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2010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审定司发布《关于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管理的补充要求》。该补充要求依据《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和适航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主要为规范和加强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管理,规定了关键件的定义,设计更改的批准权限与项目单填写规范。

2012年11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审定司发布《航空器及其零部件设计批准工作标准化程序》。该管理程序主要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适用于从事航空器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辅助动力装置)设计批准和标准化检查工作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该程序规定了航空器及零部件设计批准的标准化工作程序。

2014年10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审定司发布《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获得外国设计批准接受或认可的指南》。该补充要求主要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和《双边适航协议及民用航空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制定程序和协议汇编》等文件要求制定,目的主要为正在或已取得民航局设计批准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获得外国设计批准接受或认可提供一般指导,如在已与CAAC签订了双边协议的国家、地区进行设计批准相关的审定活动所需要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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