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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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行业主管部门与监管体制

民用航空运输,属于民用航空业。我国民用航空管理划分为三级管理模式,对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第一层级为中国民用航空局作为最高管理机构,第二层级为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第三层级为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各级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是国家副部级单位,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其主要职责包括:

1.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2.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和民用航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的监督管理。

4.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航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承担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民航事件相关工作,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5.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重大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6.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7.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检查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维护航空消费者权益,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活动有关许可管理工作。

8.拟订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民航行业财税等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民航建设项目的投资和管理,审核(审批)购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请。监测民航政策效益和运行情况,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工作。

9.组织民航重大科技项目开发与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指导民航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科技、教育培训和节能减排工作。

10.负责民航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11.管理民航地区行政机构、直属公安机构和空中警察队伍

12.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局下设7个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7个地区管理局为:华北地区管理局、东北地区管理局、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南地区管理局、西南地区管理局、西北地区管理局和新疆管理局。地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民航局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负责辖区内民航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承办辖区内民航各类行政执法监察员的考核、报批工作,监督其行政执法行为。

2.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发布安全通报和指令;组织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的一般民用航空飞行事故、重大通用航空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和民航局授权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参与辖区内重、特大运输航空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审查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运行手册及相关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办理辖区内飞行训练机构及设备的合格审定事宜;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卫生工作,办理对航空人员身体条件的审核事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飞行签派、航空器维修等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及有关委任代表的管理工作;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按授权承办对承修中国注册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国外维修单位的审查事宜。

4.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适航审定,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检查,发布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按授权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5.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的总体规划、使用许可证和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申请,以及飞行程序、运行最低标准、低能见度运行程序等各类程序;对辖区内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研究拟定辖区内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审核报批辖区内新建民用机场的场址预选报告;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对辖区内航油企业的安全运行及市场准入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辖区内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计量工作;负责辖区内行业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7.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和民用机场的安检、消防、治安工作;审查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保卫方案和预防、处置劫机炸机或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案;组织协调相关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督查辖区内专机警卫任务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8.领导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对所辖空域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无线电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的搜寻救援工作。

9.维护辖区内民用航空市场秩序,参与监督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标准情况和收费行为;审核辖区内民航企业和民用机场经营许可申请;审批航空运输企业在辖区内的航线及加班、包机申请;参与协调处理辖区内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民用航空事务,监督国家间航空协定在辖区内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辖区内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工作。

10.监督管理辖区内国家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管理和其他财务报表的审核汇编

11.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所属单位的计划、财务、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

12.领导派出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3.负责与辖区内地方人民政府、军事部门的沟通联系。

(3)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安全管理和民用航空不同业务量的需要,派出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1.承担对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2.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空中、地面安全工作;按规定承办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处理工作。

3.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和维修单位合格审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民用航空飞行等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按授权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2、民用航空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中国民航安全法规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组成。为了落实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民用航空局各职能部门还颁布了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1)基础立法:

中国民航的基本法是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民航法进行修订。

(2)行政法规:

中国民航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除上述行业法律、法规外,中国民航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运行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分为15编,具体如下:

第一编,CCAR-1~CCAR-20,行政程序规则

第二编,CCAR-21~CCAR-59,航空器

第三编,CCAR-60~CCAR-70,航空人员

第四编,CCAR-71~CCAR-120、CCAR-171~CCAR-182,空中交通规则与一般运行规则、导航设施

第五编,CCAR-121~CCAR-139,民航企业合格审定

第六编,CCAR-140~CCAR-149,学校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

第七编,CCAR-150~CCAR-170,机场

第八编,CCAR-183~CCAR-197,管理规则

第九编,CCAR-198~CCAR-200,航空保险

第十编,CCAR-201~CCAR-250,备用

第十一编,CCAR-251~CCAR-270,航空基金

第十二编,CCAR-271~CCAR-325,航空市场管理

第十三编,CCAR-326~CCAR-355,航空安保

第十四编,CCAR-356~CCAR-390,科技和计量标准

第十五编,CCAR-391~CCAR-400,航空器搜寻救援和事故调查

主要的规章包括: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R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4);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4);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3);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CCAR-329);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CCAR-343);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7)。

中国民用航空局管理程序《国际民航组织标准与建议措施实施程序》(AP-IA-01),规定了国际民航组织技术文件的获取与管理办法、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及航行服务程序的修订程序,以及国内规章标准跟踪修订、差异通知与公布的实施程序。

(4)民航规范性文件:

民航规范性文件指民航局机关各职能部门,为了落实法律、法规、民航局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经民航局局长授权由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文件,包括:各类管理程序(AviationProcedure,简称AP)、咨询通告(AdvisoryCircular,简称AC)、管理文件(ManagementDocument,简称MD)、工作手册(WorkingManual,简称WM)、信息通告(InformationBulletin,简称IB)。

3、民用航空行业主要行业政策:

2012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给出了我国航空业发展的整体目标:到2020年,航空运输规模不断扩大,年运输总周转量达到1,700亿吨公里,年均增长12.2%,全国人均乘机次数达到0.5次,经济社会效益更加显著,航空服务覆盖全国89%的人口。在主要任务方面,该意见提出构建以国际枢纽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为骨干,支线和通勤机场为补充的国内航空网络,加强干线、支线衔接和支线间的连接,提高中小机场的通达性和利用率。在政策措施方面,该意见提出完善管理体制机制,鼓励和引导外资、民营资本投资民航业;加大对民航建设和发展的投入,

中央财政继续重点支持中西部支线机场建设与运营;改善金融服务,支持民航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和中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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