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盐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一)金属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体制
工信部为我国盐行业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盐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中国盐业协会是我国制盐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系由与盐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教育、勘察设计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旨在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贯彻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反映企业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并发挥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
(二)金属行业主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1、盐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1990年、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
1994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盐业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13号]、工业盐继续依照《盐业管理条例》实行计划管理。
1994年、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国家将长期采取以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防治措施来应对碘缺乏危害
1996年、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1996年、中国轻工总会、中国轻工总会关于贯彻实施<食盐专营办法>若干规定的意见》(轻总盐办[1996]4号)、该意见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确定和审批、申领《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条件及审批、备案、执行食盐价格的要求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2000年、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工业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29号)、两碱用盐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两碱以外的其他工业盐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供应价格和浮动幅度。中准供应价格要根据其他工业盐经销成本,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其他工业盐经销成本差别过大,执行同一中准供应价格不尽合理的,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分类制定不同的中准供应价格。
2002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业批发企业专营。两碱用盐由盐、碱生产企业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直接供货。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及其履行情况报送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盐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当地盐业批发企业统一经营。
200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7号)、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
2006年、国家发改委、《全国制盐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发改办工业[2006]605号)、优先支持盐碱同步配套项目建设;在总量控制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井矿盐)制盐项目,应符合年产能达60万吨以上等指标要求;井矿盐区采用盐硝联产、分效预热、热电联产工艺和技术,全部采用计算机集散控制技术、卤水净化和自动化包装;井矿盐企业全面实现可控的矿山开采,岩盐矿石的采收率由15%左右提高到25%,吨盐综合能耗为140kg标煤。
2011年、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该目录将“100万吨/年以下北方海盐项目;新建南方海盐盐场项目;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列入限制类,将“1、单套10万吨/年以下的真空制盐装置、20万吨/年以下的湖盐和30万吨/年以下的北方海盐生产设施;2、利用矿盐卤水、油气田水且采用平锅、滩晒制盐的生产工艺与装置;3、2万吨/年及以下的南方海盐生产装置”列入淘汰类。
2011年、中国盐业协会、《关于发布盐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中盐协[2011]45号)、井矿盐企业应注重五效蒸发技术、矿山综合利用技术、液体盐生产等技术和机械热压缩制盐工艺的研究和消化吸收,使50%以上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并达到清洁生产标准。吨盐综合能耗平均降到125kg标煤以下;现有产能60万吨/年的装置吨盐综合能耗控制在120kg标煤以下;新建装置吨盐综合能耗力争控制在110kg标煤以下。
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轻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节能减排制盐方面,提倡加快盐硝联产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推广分效预热、热电联产等节能技术。另外,该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井矿盐产能增长,降低能耗指标。井矿盐加强机械热压缩制盐工艺开发,推广卤水净化和五效蒸发技术。通过产业政策调控和市场引导,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2013年、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原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盐项目核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现处理决定为取消;原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现处理决定为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2015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发改委“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审批”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016年、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2016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允许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省经营,允许符合规定的省外企业在本省开展食盐批发经营业务;(2)在强化监管、保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依据市场化原则对食盐价格进行改革;(3)取消对小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4)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5)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轻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241号、节能减排制盐方面,提倡热压缩(MVR)母液制造研发与推广先进技术,精制盐“石灰-烟道气”卤水净化技术,真空制盐大粒结晶工艺技术,膜法生产高纯度液体盐技术,岩盐盐穴综合利用技术。另外,该规划要求推动盐业向安全、绿色、规范、集聚方向发展。重点是调整优化工业盐结构,丰富多品种食用盐。加强盐业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推进监管体系、流通体系、信用体系、储备体系、应急机制和追溯体系建设,保障食盐安全。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和竞争力。
2017年、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在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各项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修改,主要改革范围覆盖了食盐专营制度、食盐供应安全、食盐质量安全管控等方面,并废止了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
未来盐业体制改革将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监管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2、制盐行业各环节规定
①食盐相关主要规定及改革前后政策对比
开采、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1990年《盐业管理条例》
生产、自1996年起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2017年1月1日后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1996年《食盐专营办法》、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17年《食盐专营办法》
储运、2017年1月1日前,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在当时的准运制度下,跨省运输食盐的,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盐业主管机构核发食盐准运证;省内运输食盐的,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在本省内运输其他工业盐的,应当持有盐业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凭证。承运人不得承运无食盐准运证的食盐和无有效凭证的其他工业盐。禁止伪造、涂改、转借、买卖食盐准运证。2017年1月1日后,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1996年《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发布)、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销售、2017年1月1日前,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2017年1月1日后,生产企业可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省级、1990年《盐业管理条例》、1996年《食盐专营办法》、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17年《食盐专营办法》
定价、2017年1月1日前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下同)和零售价格。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2003年《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7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17年《食盐专营办法》
开采、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1990年《盐业管理条例》
生产、实行国家总量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订货,中国轻工总会和化工部每年联合组织订货会,盐碱生产企业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合同,直接结算;
1995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两碱工业用盐由制盐企业按照盐、碱生产企业订购合同组织生产,其他工业用盐由制盐企业根据计划组织生产。
2012年《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修正发布)运输、盐碱双方根据签订的合同向运输部门申请计划。、1995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销售、两碱工业用盐由制盐企业按照盐、碱生产企业双方订购合同,直接供货。
2012年《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修正发布)、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2016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定价、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的价格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2012年《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修正发布)
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2016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3、盐业体制改革对业务环节的具体影响
环节、盐改之前、《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版)对发行人的影响
生产、自1996年起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2017年1月1日后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变,对发行人的生产模式没有重大影响。
储运、在本省内运输其他工业盐的,应当持有盐业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凭证。承运人不得承运无食盐准运证的食盐和无有效凭证的其他工业盐。禁止伪造、涂改、转借、买卖食盐准运证。在本省内运输其他工业盐的,应当持有盐业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凭证。承运人不得承运无食盐准运证的食盐和无有效凭证的其他工业盐。禁止伪造、涂改、转借、买卖食盐准运证。、2017年1月1日后,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此前发行人食盐产品运输需要运输服务供应商持有食盐准运证,改革之后不再需要。
销售、2017年1月1日前,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各司其职,生产企业只负责食盐生产而不能直接进入市场,食盐批发企业按照国家食盐定价划区供应,各区域之间不形成竞争。、2017年1月1日后,生产企业可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定价、2017年1月1日前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下同)和零售价格。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放开食盐政府定价,发行人可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进行市场化定价。
食盐储备制度、省级食盐储备为政府储备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在原有食盐储备制度上,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