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制造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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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自行车制造行业的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我国电动自行车制造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工信部。质检总局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中国自行车协会及其各地方协会为行业自律管理机构。

(1)工信部

工信部主要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监测分析工业、通信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引导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等。

(2)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负责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国家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发放许可证。

(3)中国自行车协会

中国自行车协会主要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呼吁反映会员的合理愿望与诉求,宣传贯彻政府部门与行业相关的方针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制订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参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技术、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与宣传贯彻工作等。

2、电动自行车制造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

电动自行车制造行业是我国重要的民生产业。面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事实以及我国石油资源相对短缺的现状,发展电动自行车产业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为此,国家提出了一系列的产业政策支持该行业的发展,同时颁布了相关的法规、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进行规范。

(1)、产业政策:

国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2、《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号8711901010)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至17%。

行业政策

3、《轻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重点行业技术改造工程:自行车,新材料自行车产业化,智能、环保、高效电动自行车生产线及关键零部件技术改造。《轻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重点行业技术改造工程:自行车,新材料自行车产业化,智能环保、高效电动自行车生产线及关键零部件技术改造。加强农村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开拓农村消费市场,生产与新农村建设、灾后重建、农村基础设施等相配套的轻工产品。结合农村安居工程,鼓励企业加强对农村使用环境和消费习惯的分析,提供适合农村市场的厨卫、家具、家电、太阳能热水器、灯具、电动自行车等产品,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重点发展舒适、轻便、安全的中高端代步产品,丰富健身、娱乐产品品种,优化产品结构。促进复合材料、轻合金、低合金钢等新材料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生产中的应用。推动微电脑控制技术、新型能源电池和高效电机等在电动自行车上的应用。

4、《中国自行车行业“十二五”规划》

积极倡导骑行文化,促进产业升级:积极开展自行车骑行环保公益活动,大力宣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低碳、绿色、健康、休闲、时尚的丰富优势,更好地发挥自行车行业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作用,促进产品品质提升,扩大自有品牌知名度,增加中高档产品的市场份额,不断提升国内市场消费水平,提高产业综合实力,推动产业升级。

保障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路权:一方面,道路规划要充分考虑非机动车作为交通参与方的权利和利益,保障非机动车的道路通行权利。另一方面,道路交通管理要综合考虑各类交通工具的有序和谐、互补并存,充分发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短途代步的积极作用。在电动自行车上路管理方面,要逐步完善管理制度,注重减轻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注重采用疏导的办法,避免地方保护,避免直接的禁和限。

落实扩大内需的各项政策:“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落实扩大内需的各项政策,把电动自行车下乡扩大到全国范围,扩大内需市场。

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一方面,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国外贸易壁垒。另一方面,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参加国际展会、开展国际技术合作、国际并购、海外设厂等方式建立海外生产基地和自主营销渠道,在产品走出去的同时,实现渠道走出去、企业走出去,提高国际竞争力。

(2)主要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发布的电动自行车行业法律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等。江苏、上海、江西、昆明、海口、成都武汉、杭州等省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了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进行管理。上述法规旨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动自行车产业健康、有序、持续的发展。主要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2、《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4、《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公布在各省范围内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对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但未按规定登记的,要督促车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发放非机动车号牌。

5、《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用锂电子电池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的通知》、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分为“基础通用”、“电芯及电池组”、“部件及附件”和“电池应用”4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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