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叶片的制造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1、风电叶片的制造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相应的行政职能主管部门。上述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行业标准体系等对行业发展方向进行宏观调控,间接对玻纤制品企业的经营活动施加影响。
行业自律性组织包括中国玻璃纤维/复合材料工业协会等。中国玻璃纤维/复合材料工业协会系由原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原名中国玻璃钢工业协会)合并而来,是全国性的行业组织。
2、风电叶片的制造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如下:
2006年2月9日,国务院/国发(2005)44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2011年10月20日,发改委等/2011年第10号,《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
2008年4月14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010年10月10日,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2012年9月27日,工信部/[2012]第46号,《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
2012年11月26日,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3月25日,国家发改委/第36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上述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1)《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列出了8个
前沿领域,并在各前沿领域中给出了数个优先主题,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紧迫问题提供全面有力支撑。而“新材料技术”作为8个前沿领域之一的制造业中一个优先命题,其发展必将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
(2)《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是由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委在《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基础上对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进行认真研究后提出的。2011年度《指南》把“高性能碳纤维、无碱玻璃纤维,低成本、高性能、特种用途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绿色玻璃钢-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输气管道、轴承、渔船、汽车覆盖件用玻璃钢”列为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
(3)《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不仅将新材料列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同时1.5MW以上风力发电技术也列在其中。这两条都将有利于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快速发展。
(4)2010年9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正式明确了我国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十二五”期间,战略性新兴产业将逐渐替代传统产业成为主导产业。玻纤制品作为新材料中的一部分,将在未来的发展中保持快速的增长势头。
(5)《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
为遏制玻璃纤维行业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节能减排,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工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经商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银监会和电监会,对《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对玻璃纤维生产企业布局、工艺与装备、能源消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利于玻璃纤维行业的长期发展。
(6)《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玻璃纤维行业准入管理,做好准入公告工作,依据《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工信部[2012]第46号),工信部制定了《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申请准入公告的玻璃纤维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准入申请与审查的程序,监督管理的要求等,有利于维护行业竞争秩序,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2016年3月25日,国家发改委对《目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目录》明确将“5万吨/年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和高性能玻璃纤维及制品技术开发与生产”列入到“第一类鼓励类”中。
(1)风电行业政策
近年来风电行业主要政策如下:
2014.12,发改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以及2015年1月1日前核准但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1类、2类、3类资源分别降低2分
2015.6,能源局,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结合风能资源特点和风电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开展风电清洁供暖工作。
2015.12,发改委,调整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对陆上风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2016年1类、2类、3类、4类资源区分别降低2分、2分、2分、1分;2018年在2016年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分、3分、3分、2分。
2016.2,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鼓励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鼓励超出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利用小时数的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优化风电、光伏发电和水电运行互补
2016.3,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2020年,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9%以上。
2016.3,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总规模30.83GW;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甘肃、宁夏、新疆(含兵团)不安排新增项目建设规模。
2016.4,能源局,关于建立燃煤火电机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考核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提出2020年各燃煤发电企业承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配额与火电发电量的比重应在15%以上。
2016.5,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重点地区风电、光伏保障性收购年小时数
2016.7,能源局,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在履行正常调峰义务基础上,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调度,按照“谁调峰、谁受益”原则,建立调峰机组激励机制。
2016.11,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明确2020年风电累计并网装机容量达到210GW以上,其中海上风电累计并网装机容量达到5GW以上;风电年发电量确保达到4,200亿千瓦时,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6%
2016.12,发改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对陆上风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2018年1类、2类、3类、4类资源区分别降低7分、5分、5分、5分。
2017.2,能源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宁夏、甘肃、新疆(含兵团)不得核准建设新的风电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