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然气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1、新疆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体制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例和实施程序,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本行业的自律机构是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及各地方城市的燃气行业协会。
2、新疆天然气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本行业所适用的国家及地方的主要行业法律法规如下:
实施时间、发文部门、法律法规名称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6年2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2004年5月、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5年5月、建设部、《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6年11月、建设部、质检总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014年4月、国家发改委、《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2015年6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财政部、交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法》
2005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
经营条例》
2007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
管理办法》
2014年1月、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
(2)行业的产业政策
根据《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天然气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坚持统筹兼顾,整体考虑全国天然气利用的方向和领域,优化配置国内外资源;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并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化政策;坚持量入为出,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发展天然气市场。”政策目标为:“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优化天然气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
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城市燃气工程”、“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塑料管道应用工程”被列为鼓励类产业。
(3)国家关于城市燃气行业的主要监管政策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①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②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行业发展规划
2014年6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31号),明确:①把节约优先贯穿于经济社会及能源发展的全过程,集约高效开发能源,科学合理使用能源,大力提高能源效率,加快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节能,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以较少的能源消费支撑经济社会较快发展。②着力优化能源结构,把发展清洁低碳能源作为调整能源结构的主攻方向。坚持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并举,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天然气比重达到10%以上,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62%以内。③大力发展天然气。按照陆地与海域并举、常规与非常规并重的原则,加快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尽快突破非常规天然气发展瓶颈,促进天然气储量产量快速增长。④加快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建设。按照西气东输、北气南下、海气登陆的供气格局,加快天然气管道及储气设施建设,形成进口通道、主要生产区和消费区相连接的全国天然气主干管网。到2020年,天然气主干管道里程达到12万公里以上。
根据我国“十三五”规划:推动低碳循环发展。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能源技术创新,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地热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发展分布式能源,推行节能低碳电力调度。有序开放开采权,积极开发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改革能源体制,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机制。
(5)天然气价格管理机制
①天然气气源供应价格形成机制2013年7月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实施后,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是指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由天然气出厂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组成,系城市管道燃气运营商的购气价。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