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料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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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宠物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目前,宠物及宠物食品行业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较少,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和起草相关法规,整个行业正在逐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近年来,国内针对大类饲料和饲料加工行业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宠物食品的相关国家标准如下:

实施/(修订)时间、颁发单位、法律法规名称、内容概要

2015年7月、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宠物饲料(宠物食品)标签》(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宠物饲料(宠物食品)标签标示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和对声称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商品宠物饲料(宠物食品)和宠物饲料(宠物食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进口产品。

2015年7月、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宠物饲料(宠物食品)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宠物饲料(宠物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及有害微生物的限量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全价宠物饲料(宠物食品)和补充性宠物饲料(宠物食品),包括特殊营养用途宠物饲料(宠物食品)。

201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2015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价宠物食品犬粮(GB/T31216-2014)》、规定了全价宠物食品犬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以及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适用于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全价宠物食品犬粮,但处方犬粮除外。

2015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价宠物食品猫粮(GB/T31217-2014)》、规定了全价宠物食品猫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以及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适用于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全价宠物食品猫粮,但处方猫粮除外。

2014年1月、农业部、《饲料原料目录》、本目录所称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含载体和稀释剂)。饲料生产企业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均应属于本目录规定的品种,并符合本目录的要求。本目录包含通则、饲料原料加工术语、饲料原料列表、单一饲料品种四个部分。

2009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风险管理、进口检验检疫、出口检验检疫、过境检验检疫作出了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2009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法律规定国家实行规范养犬、猫的政策。为了保护城镇区域和农村区域的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每户养犬、猫的最多数量。申请养犬、猫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办理。

2009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宠物食品狗咬胶(GB/T23185-2008)》、本标准规定了宠物食品狗咬胶的术语和定义、原料要求、技术要求、添加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标签: 宠物饲料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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