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管理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1、供应链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与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尚未将供应链管理行业作为单独的行业分类。由于物流是供应链管理服务重要的载体,且物流服务是供应链管理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供应链管理行业属于现代物流行业大类。
物流行业自律性组织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该会是经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与采购行业综合性社团组织,主要担负物流行业自律职能,负责组织实施行业调查和统计,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经济立法建议,参与商品流通与物流方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及修订等。
此外,供应链管理行业的服务领域如涉及特定管制行业的,需要取得相关行业的准入许可,如医疗器械、道路运输等领域。
2、供应链管理行业监管法规和政策:
目前,我国的供应链管理行业方兴未艾,且没有单独的行业分类,国家尚未出台行业专门法律法规。
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2004]第15号),其中指出,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
2004年7月1日,商务部颁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2004]第14号),明确指出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2011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建立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优先整合和利用现有物流资源,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衔接,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推动农产品、大宗矿产品、重要工业品等重点领域物流发展。优化物流业发展的区域布局,支持物流园区等物流功能集聚区有序发展。推广现代物流管理,提高物流智能化和标准化水平。
2011年8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要求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加强组织协调。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同时发布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规定、过渡政策的规定及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014年9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部署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物流服务保障。该规划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布局合理、技术先进、便捷高效、绿色环保、安全有序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物流企业竞争力显著增强,物流基础设施及运作方式衔接更加顺畅,物流整体运行效率显著提高,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由2013年的18%下降到16%左右,物流业对国民经济的支撑和保障能力进一步
增强。
2014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部署加快发展内贸流通,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吸纳就业、改善民生,进一步拉动经济增长。在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方面,一是规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拓展网络消费领域,推进商务领域大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完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在控制风险基础上鼓励支付产品创新。二是
加快发展物流配送。加强物流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社会化、组织化建设。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保障运送生鲜食品、主食制品、药品等车辆便利通行。允许符合标准的非机动快递车辆从事社区配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第三方物流和物流信息平台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三是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推进发展直营连锁,规范发展特许连锁,引导发展自愿连锁。
2015年6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支持措施:一是优化海关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二是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查验和放行,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三是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或免税政策。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订。四是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五是提供财政金融支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
2016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天津市、深圳市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要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创造更多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支撑外贸优进优出、升级发展。有关部门和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努力适应新型商业模式发展的要求,坚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大力支持综合试验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
2016年3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文)。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步调整行邮税,取消税费50元以内免税等政策,使用“跨境电商综合税”代替行邮税。此次调整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