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发行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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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识形态主管部门

(1)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中央各新闻单位的工作;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完成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

(2)地方党委宣传部

地方一级的党委宣传部负责辖区内相关意识形态管理工作。

2、出版发行业主管部门:

出版发行行业原主管部门为新闻出版总署,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新闻出版总署与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合并组建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其对图书出版发行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1)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2)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老少边穷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监制管理。

(6)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7)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8)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9)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10)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3、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负责核准基础教育国家教程的教材编写,审定国家课程的教材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的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审定部分国家课程的教材。

4、文化业主管部门

文化部与出版监管相关的职责主要有: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地方文化厅、局负责对辖区内文化事业进行监督管理。

5、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管理职能之一是: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机构的目标、政策。其对图书出版发行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能为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

6、其他监管部门

数字出版涉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由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二)图书出版发行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

1、业务资质管理及行业准入

(1)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根据国务院2011年3月1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4号)的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2)出版物出版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2008年第36号),图书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图书出版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图书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图书出版单位实行选题论证制度、图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稿件及图书资料归档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图书出版质量。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3)出版物印刷复制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4)出版物发行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国家对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发行非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须按照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国务院2013年5月15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3年9月6日发布

的《关于做好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通知》,取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于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批职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2014年1月2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国发[2014]5号文取消出版物总发行相关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4]21号),取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于设立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的审批职责,原总发行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2014年6月30日统一作废,此前仅有从事总发行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前往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换领从事批发业务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5)出版物进口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6)出版社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发[1983]24号)的规定,不同性质的出版社,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特点,确定出书范围。各类专业出版社,要集中力量出好有关本专业的图书,各大学出版社,要根据各自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安排出书,各出版社都不得越出确定的出书范围。各出版社具体出版范围由新闻出版总署核定。

(7)非公有资本的行业准入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的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领域国有文化企业,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和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等文件精神,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印刷、发行等新闻出版产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资本投资组建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以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有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活动;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开拓境外新闻出版市场,加强和改进服务,努力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平等竞争机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新出产业[2009]298号)规定,按照积极引导,择优整合,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将非公有出版工作室作为新闻出版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行业规划和管理,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出版工作室的经营行为;积极探索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参与出版的通道问题,开展国有民营联合运作的试点工作,逐步做到在特定的出版资源配置平台上,为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在图书策划、组稿、编辑等方面提供服务;鼓励国有出版企业在确保导向正确和国有资本主导地位的前提下,与非公有出版工作室进行资本、项目等多种方式的合作,为非公有出版工作室搭建发展平台。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出政发[2010]1号)提出,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有序进入新闻出版产业,解放和发展新兴文化生产力。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8号)的规定,经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外方可以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但中方比例或者权益不得低于30%。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出政发[2012]5号)的规定:

1)继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印刷复制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可录类光盘生产和只读类光盘印刷复制经营活动;

2)继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出版物总发、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产品发行经营活动;

3)继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网络出版包括网络游戏出版、手机出版、电子书出版和内容软件开发等数字出版企业,从事数字出版经营活动;

4)支持民间资本在党报党刊出版单位实行采编与经营“两分开”后,在报刊出版单位国有资本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投资参股报刊出版单位的发行、广告等业务,提高市场占有率;

5)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文化企业,以选题策划、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经营活动;

6)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国有出版传媒上市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参与出版经营活动,支持国有出版传媒企业通过上市融资的方式吸收民间资本,实现对民间资本的有序开放;

7)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走出去”出版经营,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产品的出口业务,到境外建社建站、办报办刊、开厂开店等出版发行业务。经批准,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可以配置专项出版权;

8)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成立版权代理等中介机构,开展版权贸易业务;

9)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文化企业通过所在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新闻出版改革和发展项目,申请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0)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在项目安排、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国有资本同等待遇。

根据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规定,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降低社会资本进入门槛,允许参与对外出版、网络出版,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文艺院团改制经营。支持各种形式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文化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等政策文件,外商投资国内图书出版发行产业的规定如下:

1)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书报刊分销、可录类光盘生产、艺术品经营等企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读类光盘复制等企业,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

2)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闻网站和互联网出版等业务。

2、图书出版发行业务经营过程监管

(1)选题管理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新出图[1997]860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出图[1999]198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等法规,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书号使用许可制度

中国标准书号是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StandardBookNumber,简称ISBN)系统的组成部分。ISBN为一个出版社出版的一部著作的一个版本的唯一标识代码。根据《关于加强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新出图[1998]1377号)的规定,国家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以优化选题、调整出书结构、提高图书整体质量、合理配置出版资源。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新闻出版业总体发展目标和出版社每年报送材料,核定全年书号总量,并交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的主管部门以及总政治部宣传部管理并分配。根据2013年7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76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将“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

新闻出版总署《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于2009年1月7日发布后,实行书号实名申领办法。书号实名申领是指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活动中按书稿实名申领书号,有关部门见稿给号,一书一号。书号实名申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书号实名申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的书号实名申领、发放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3)印刷及复制管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发布的《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42号),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全国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76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3、图书出版发行质量控制和行业标准

出版行业相关质量控制和行业标准管理规定主要包括: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新闻出版署令第8号)新闻出版总署对我国图书出版的选题论证制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印刷质量标准制度、图书书名页使用标准、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条码使用标准、样书检查制度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对新闻出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建立做出规定

《中国标准书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对中国标准书号的适用范围、结构、分配、在出版物上的位置和显示方式及系统管理等做出了规定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新闻出版总署              对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和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做出了规定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校对研究委员会              对图书中常见的文字、词语、语法、标点符号、数字用法、量和单位、版面格式等方面的差错,提出一个便于操作的认定细则,供出版管理部门及各出版社参考

《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规定了图书和杂志的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及版面通用标准》及《中小学教科书用纸、印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规定了中小学教科书应采用的幅面尺寸及版面规格参数,以及中小学教科书用纸、印制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4、对中小学教材、教辅业务的特别管理规定

(1)中小学教材业务

1)中小学教材的出版与发行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教备[1995]7号)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我国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国家制定中小学课程发展总体规划和制定国家课程标准,鼓励地方开发适应本地区的地方课程,学校可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课程。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向学校和社会公布经审查通过的中小学教材目录,供学校选用,并逐步建立教材评价制度和在教育行政部门及专家指导下的教材选用制度。中小学教材必须由各省级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符合出书范围的专业出版社出版,严禁超范围出书。

在实施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以前,各省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单位采用政府指定方式。2001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精神,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等文件,对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省份中小学教材的出版权通过竞标确定,开展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

2005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对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规定如下:

①中小学教材出版管理:只有具备新闻出版总署确认的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以及招标教材原创出版单位才能参与投标。中小学教材的招标人是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纳入招标项目的中小学教材具体品种由招标人确定,但不得低于中、小学全部学科教材品种总数的百分之十。

②中小学教材发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使用的中小学教材全部品种的总发行权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范围内,通过竞标确定。只有主营图书、报纸或期刊发行且具有总发行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才能参与投标。

2008年11月,国家发改委出具《关于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根据免费教科书通过政府采购提供这一新情况,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决定不面向全国进行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

2)中小学教材的价格管理:

教材作为特殊的图书,中小学教材定价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根据《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945号),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印张指导价和教材的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价格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确定,即教材零售价格=(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价格×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其中印张单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印张中准价和浮动幅度。2015年6月3日,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决定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根据《关于中小学教材发行费用标准的通知》(新出发[2006]489号),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材,全国实行统一的发行费用标准,即黑白版(含双色版)30%、彩色版28%。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03号),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材价格和有关服务收费的监管,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教材价格和服务收费,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定价程序,科学核算成本,合理制定教材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教材价格和服务收费,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切实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3)义务教育免费教材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5]4号),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主要为中西部部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从2005年春季起开始该免费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并加强过程监管。2007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基教[2007]23号),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中央财政对全国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各地组织编写、选用的地方课程教材一律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各地要对此类教材数量进行严格控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中央财政适时提高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

4)部分课程循环教材使用的规定:

2004年2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鼓励循环使用教科书;2007年12月,《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基教[2007]23号)发布,要求2008年春季开始,全国范围内部分国家课程(主要为副科课程)建立循环使用制度,同时鼓励地方课程实行循环使用。2015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要求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向城市学生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658号),规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循环使用教材正文印张、封面、插页价格将按照相应基准价格上浮20%执行。

(2)中小学教辅业务:

1)中小学教辅的出版与发行管理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及《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号)的规定:

①中小学教辅的出版管理: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资质要求,不具备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选题,不得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材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中小学教辅材料。

②中小学教辅的印刷复制管理:出版单位应优先选择通过绿色印刷合格评定的印刷企业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制业务时,必须事先核验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制手续,手续不齐或无效的一律不得承接。首次公开发行

③中小学教辅的发行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发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中小学教辅类报刊发行严格实行一报一刊一个邮发代号。

④中小学教辅的质量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规范要求。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发行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⑤中小学教辅的评议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组织成立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凡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应控制内容容量,避免增加学生负担。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学科、年级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提供学生免费使用教辅材料的地方可自行确定使用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和被评议的教辅材料出版人员不得参加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工作。省级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结果报教育部备案,抄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

⑥中小学教辅的选用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各地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本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中,一个学科每个版本直接为各县(区)或学校推荐1套教辅材料供学生选用。

地市教辅材料推荐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

2)中小学教辅的价格管理

2012年4月,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自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根据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选用现状,实行不同的价格监管政策。其中对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试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总体保本微利的原则统一制定印张基准价格,限定发行费用标准;对各省评议公告以外的教辅材料,仍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

根据《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列入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价格监管。在每学期开学前,出版单位要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印张单价、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10号),列入四川省教育厅颁布的《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的教辅材料执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总体保本微利的原则统一制定印张基准价格,未列入《教辅目录》的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列入《教辅目录》的教辅材料根据不同纸张规格执行相应的正文印张、封面基准价格,教辅材料的零售价格应按照不高于正文印张、封面基准价格的要求制定,计算公式为:零售价格=[印张价格×印张数量+封面价格]×(1+增值税率)。进入《教辅目录》的所有教辅材料,其价格均须经省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广电局、教育厅审核批准。教辅材料发行费用标准,由出版单位和发行单位协商确定。

(三)图书出版发行行业政策:

1、《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1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到2020年,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全面形成。要在重点领域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增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文件提出,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演艺娱乐、数字内容和动漫等重点文化产业,培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文化企业跨地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和重组,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双轮驱动,实施重大文化工程和文化名家工程,为全体人民提供昂扬向上、多姿多彩、怡养情怀的精神食粮。加快发展现代文化产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发展网络视听、移动多媒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兴产业,推动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工艺美术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促进文化与科技、信息、旅游、体育、金融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文化企业兼并重组,扶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

3、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12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我国“十二五”期间文化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规划。其中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方面,纲要指出,要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培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完善文化产业分工协作体系。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推动文化资源和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适度集中,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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