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1、叉车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是叉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的主要职责是:承担通用机械、汽车、民用飞机、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目前我国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电动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等列入特种设备,接受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管理。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工业车辆分会是叉车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主要职责是:承担行业管理工作,包括行业信息统计和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等;编制行业发展规划,为政府部门制订大行业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提供各种经济信息和行业市场发展动向;协调产品价格和制订价格目录;和科技攻关;举办展览和出版多种专题刊物;协助制订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
2、叉车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叉车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09年1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200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4年1月,《特种设备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系列等属于特种设备。
2003年6月,《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2000年6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
1999年1月,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规定了机动工业车辆在制造、使用、操作和维护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用来搬运、推顶、牵引、起升、堆垛或码放各种货物的动力驱动的机动工业车辆。
(2)叉车行业主要产业政策
为鼓励行业的制造升级,近些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主要包括:
2016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授权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发布《工程机械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将“开发锂电池、燃料电池驱动的叉车”列入“十三五”期间重点开发的创新产品。
2013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将“自动化物流系统装备、信息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用高可靠性、低排放、低能耗的内燃机:寿命指标(重型8000~12000小时,中型5000~7000小时,轻型3000~4000小时)、排放指标(符合欧ⅢA、欧ⅢB排放指标要求);影响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内燃机动力性、经济性、环保性的燃油系统、增压系统、排气后处理系统(均包括电子控制系统);仓储和转运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物流器具的标准化改造,海港空港、产业聚集区、商贸集散地的物流中心建设”列入鼓励类。
2012年1月,国务院发布《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将“加快发展焊接、搬运、装配等工业机器人,以及安防、深海作业、救援、医疗等专用机器人”列入未来五年重点发展的先进装备制造业。
2011年12月,工信部发布《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将“起重能力大于等于20吨的大吨位集装箱叉车及正面吊运机”列入工程机械行业重点开发品种。
2011年7月,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和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联合发布《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十二五”规划》,将“加快发展环保节能型仓储装备,包括电动叉车、高起升堆垛机、自动化物料搬运车辆等”列入“十二五”期间行业的发展重点和主要任务之一。
2010年10月,工信部印发《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将“大吨位集装箱叉车及正面吊运机变速箱和驱动桥”纳入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重点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