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管理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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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管理行业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计委在医药领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药品法典。

国家药监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其在医药领域的主要职能是负责起草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人社部负责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此外,工信部负责制定和发布医药工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药工业产业政策,指导医药工业结构调整;发改委负责制定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实施药品价格管理,包括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零售指导价、调查药品出厂价格等。

2、医药管理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

医药行业是关系民生的重要行业,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形成了较为严格的监管体制,具体如下:

药品生产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注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品除外。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是指国家药监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其中,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药品的注册。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仿制药申请,是指国家药监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GMP认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召回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修订后的规范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应符合新版GMP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给予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并依据产品风险程度,按类别分阶段达到新版药品GMP的要求。

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对申请药品GMP认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查、现场检查、审批与发证、跟踪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指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等。

药包材注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药品集中采购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入围药品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但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进行配送。如果被委托企业不能直接完成配送任务,可再委托另一家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并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备案,但不得提高药品的采购价格。

《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对不同药品分别采取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等方式,保障药品供应,降低虚高价格。改进药款结算方式,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院直接结算药品货款,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加强药品配送管理,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供应配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规范采购平台建设,拓展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统一药品采购编码,公开药品采购信息,实现药品采购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药品定价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其中:(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3、医药管理行业主要政策

(1)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2009年3月、《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明确指出2009-2011年重点抓好五项改革: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为达到上述目标,2009年-2011年我国各级政府预计投入8,500亿元,用于重点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等五项改革。

2012年3月、《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提出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时期的发展目标: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2012年4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2]20号)、对2012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工作作出安排:(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2013年7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80号)、对2013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工作作出安排:(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2014年5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4]24号)、对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工作作出安排:(一)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2015年5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5]34号)、对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作出安排:(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三)大力发展社会办医;(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五)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六)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七)统筹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2016年4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6]26号、对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作出安排:(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二)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五)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七)稳固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九)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十)加强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提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三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综合监管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十三五”期间,重点要在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5项制度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同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2017年4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7]37号、将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分为需要制订的政策文件和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两部分。需要制订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联合体建设、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等方面的14个指导性文件。重点工作为56项,主要是围绕分级诊疗、公立医院改革、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制度建设提出了具体任务。同时,对健康扶贫、人才培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信息化建设以及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等工作提出了有关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医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新医改的启动,此后,国家相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医改配套政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全民基本医保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极推进。《“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在巩固2009年至2011年医改成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了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历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明确了2012年至2016年医改的工作安排和任务目标。

《“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在肯定“十二五”期间医改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成效的基础上,明确了“十三五”期间的改革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开始正式推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医院、患者、保险三方制约机制。

2009年3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2012年3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在2010年的基础上提高三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稳步推进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2012年4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2]20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2013年7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80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2014年5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4]2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2015年5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5]3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2016年4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6]26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增加。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

2016年12月、《“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到2020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建立医保基金调剂平衡机制,逐步实现医保省级统筹,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

2017年4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7]37号、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用药保障范围。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7年7月、《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人员

2009年3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三年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城镇居民医保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将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2009年4月、人社部、财政部公布《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5号)、2009年,提前在全国所有城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参保率力争达到50%以上。

2012年3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在2010年的基础上提高三个百分点。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

2012年4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2]20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以上,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

2013年7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80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70%,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门诊医疗保障待遇。

2014年5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4]24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32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20元。政策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2015年5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5]34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2016年4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6]26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增加。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

2016年12月、《“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到2020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建立医保基金调剂平衡机制,逐步实现医保省级统筹,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

2017年4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7]37号、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用药保障范围。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2009年3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三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提高90%以上。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2009年7月、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在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各地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2009年,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要达到每人每年100元。2010年开始,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

2012年3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在2010年的基础上提高三个百分点。到2015年,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

2012年4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2]20号)、新农合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政府补助标准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全国农民人均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

2013年7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80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门诊医疗保障待遇。

2014年5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4]24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32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20元。政策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

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2015年5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5]34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新农合个人缴费达到人均120元左右。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2016年4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6]26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增加。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

2016年12月、《“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到2020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建立医保基金调剂平衡机制,逐步实现医保省级统筹,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

2017年4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7]37号、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用药保障范围。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

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2000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收录药品共约1600余种。

2004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将适用范围从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增加了新的药品,调整了药品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

2009年11月、人社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人社部发[2009]159号)、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并明确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全部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

2017年2月、人社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人社部发[2017]15号)、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服务和药品生产技术进步和创新,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动态调整机制,对2009年版医保目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经过几年的发展,医保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就,基本上实现“广覆盖、低保障”的全民医保制度。至2016年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95亿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4.53亿人1。截至2015年底,全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数达6.7亿人,参合率为98.8%2。

(1)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009年8月、卫生部等九个部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标志我国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基本药物是适应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它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及中药饮片等药物品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供应、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销、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2009年8月、卫生部等九个部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卫生部令第69号)、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2009年9月、发改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发改委按通用名制定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零售指导价。

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针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出现的基本药物采购不够规范、采购价格没有有效合理降低,一些地区部分药品供应配送不及时等问题,提出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主要措施。

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针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部分生产企业恶性竞争,有的药品配送不及时等新情况新问题,重点从集中采购、完善“双信封”制、供应配送、资金支付、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等方面提出了改进措施。

2013年3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卫生部令第93号)、2012年版目录是对2009年版目录的调整和完善,具有增加了品种数量,优化了目录结构,增加了特殊人群适宜品种和剂型等特点;目录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317种,中成药203种,共计520种,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2)医药工业规划:

2012年1月、工信部《医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医药工业的主要任务为:(一)增强新药创新能力;(二)提升药品质量安全水平;(三)提高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能力;(四)加强企业技术改造;(五)调整优化组织结构;(六)优化产业区域布局;(七)加快国际化步伐;(八)推进医药工业绿色发展;(九)提高医药工业信息化水平;(十)加强医药储备和应急体系假设。化学药产品发展的重点为:抗感染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脑血管疾病药物;内分泌及代谢疾病药物;精神神经疾病药物;免疫系统疾病药物。

2016年11月、工信部《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十三五”期间,医药工业的主要任务为:(一)增强产业创新能力;(二)提高质量安全水平;(三)提升供应保障能力;(四)推动绿色改造升级;(五)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六)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七)提高国际化发展水平;(八)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化学药重点发展领域为:(一)化学新药(重点发展针对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精神性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耐药菌感染、病毒感染等疾病的创新药物,特别是采用新靶点、新作用机制的新药;(二)化学仿制药,加快临床急需、新专利到期药物的仿制药开发,结合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提高口服固体制剂生产技术和质量控制水平;(三)高端制剂;(四)临床短缺药物;(五)产业化技术

(3)“限抗令”及“门诊限制输液”政策:

自2011年起,原卫生部开展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并于2012年4月24日发布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重点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二是明确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遴选、采购、临床使用、监测和预警、干预与退出全流程工作机制;三是加大对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干预力度,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四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自此,相关部门陆续出台规范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相关政策:2015年8月27日,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医生不能因为任何原因滥开抗菌药物;2016年,卫计委、发改委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提出到2020年,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抗菌药达到全覆盖,进一步限制零售终端抗生素销售;2017年3月,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重点督查基层医疗,要求医疗机构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明确各级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上报至当地卫计局备案。

在国家严令限制抗菌药物滥用的政策导向下,自2012年以来,全国各省市根据卫计委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始实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对不同等级医院使用抗菌类药物的数量和比例提出明确的要求,在具体使用比例上,综合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处方药物剂型包括口服固体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和输液)。

2014年以来,部分省市相继通过出台限制门诊输液(特别是抗菌药物输液)的地方政策进一步落实“限抗令”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8月、安徽省卫计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限制门、急诊静脉输液,规定了适用输液的特定指征和53类不适用输液的常见疾病,并建立门、急诊静脉输液处方点评,重点关注输液必要性

2015年11月、江苏省卫计委、《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2016年7月1日起,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除儿童医院)全面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液抗菌药物;到2016年底前,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除儿童医院)全面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液。

2016年1月、浙江省卫计委、《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注射剂(除儿童医院和儿科)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并积极倡导并逐步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液抗菌药物。全省三级医院(除儿童医院和儿科)应率先全面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液抗菌药物。儿童医院、各医院儿科及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减少直至停止门诊静脉输液抗菌药物。

2016年3月、江西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械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用械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门诊输液管理,严控制门诊输液尤其是门诊抗菌药物输液治疗指征,最终实现门诊输液数量和比例逐步减少。对于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鼓励探索取消门诊输液服务,保障门诊输液安全、合理、经济、有效。

2016年9月、黑龙江省卫计委、《关于在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取消门诊静脉输液的通知》、自2016年10月8日起在全省三级医疗机构(除儿童医院和三级医院儿科外)全面停止门诊静脉输液。

2017年5月、辽宁省卫计委、《辽宁省2017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要求2017年年底前逐步取消门诊输液——取消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儿科医院或儿科门诊除外)门诊静脉输液,急诊和日间手术患者在严格掌握适应症的情况下可采取静脉输液治疗。

2017年7月、山东省卫计委、《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严格控制门诊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的比例。

2017年7月、广东省卫计委、《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规范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及社会力量办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确定了门、急诊原则上无需静脉输液治疗的53种常见病多发病。

受“限抗令”和部分省市“限制门诊输液”政策的影响,自2012年开始,抗菌药物的市场规模增长缓慢,门诊输液率处于较低水平。

(4)“两票制”:

2009年1月,为规范和推动新形势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国家六部委出台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该文件要求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该文件明确未来药品的销售和供应要逐步实现由药品生产企业负责和完成,并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逐步弱化药品流通企业的营销推广职能。

201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要求“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积极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

目前,综合医改试点省市区共有11个,分别为安徽省、福建省、江苏省、青海省、陕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要求逐步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推行“两票制”,减少药品流通领域中间环节,提高流通企业集中度。

“两票制”是我国近期在药品流通环节上推行的重要政策,此项政策要求药品从生产企业销往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销往医疗机构再开一次发票,两票制的推行旨在规范药品购销秩序,缩减药品流通环节,达到逐步降低药价的目的。

(5)“一致性评价”政策:

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对已批准上市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2016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对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进行了细化,并发布了2018年底前须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目录,共计289个品种400多个规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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