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1、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光伏发电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的主要职责包括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国家能源局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政策,研究拟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的建议,推进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组织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能源行业的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其他制造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工信部,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光伏发电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光伏行业协会,该协会成立于2014年6月,是由民政部批准成立、国家工信部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国家一级协会。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包括参与制定光伏行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光伏行业内部及与其他行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等职责。
2、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目前,中国光伏发电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200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全国人大),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200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全国人大),
2013年7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把扩大国内市场、提高技术水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作为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和基本立足点
2013年8月,《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对光伏电站项目,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一类地区为0.90元/千瓦时,二类地区为0.95元/千瓦时,三类地区为1.0元/千瓦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
2015年4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15%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20%的战略目标、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2015年9月,《国家能源局关于调增部分地区2015年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全国增加光伏电站建设规模530万千瓦,主要用于支持光伏电站建设条件优越、已下达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好以及积极创新发展方式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等地区建设光伏电站。
201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对2013年8月制定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进行调整,一类地区为0.80元/千瓦时,二类地区为0.88元/千瓦时,三类地区为0.98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量补贴政策不变;
2016年1月,《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保障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来源:“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2016年2月,《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重点解决“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促进华北、东北、西北地区(以下简称“三北”地区)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消纳,充分挖掘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电能消纳潜力和电力系统辅助服务潜力,着力解决弃风、弃光问题,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其他能源协调发展,满足民生供热需求”
2016年2月,《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能源结构调整:“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障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建立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
2016年3月,《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6年度能源工作,区别光电与风电发展力度:“大力发展太阳能。扩大光伏发电“领跑者”基地建设规模。稳步发展风电。推动“三北”地区风电健康发展,鼓励东中部和南部地区风电加快发展”
2016年3月,《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加强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2016年4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建立燃煤火电机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考核制度有关要求通知意见的函》(国家能源局),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为实现2020年我国非石化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的目标……2020年各燃煤发电企业承担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配额与火电发电量的比重应达到15%以上,具体由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能源生产和消费统计情况滚动调整,并按年度分解落实考核指标”
2016年5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查落实光伏发电相关建设条件的通知》(国家能源局),要求各省(区、市)采取措施解决弃光限电问题,并作出承诺:要求各省(区、市)采取措施解决弃光限电问题,要求已发生弃光限电或存在风险的地区向国家能源局报告所采取的解决弃光限电的措施,作出2016年新增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后不会发生弃光限电(弃光率不超过5%)的承诺,并附上省级电网企业关于全额消纳光伏发电(弃光率不超过5%)的意见。对不能作出相关承诺或者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区,将暂停下达该地区2016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待光伏发电建设运行和市场条件有效改善后另行研究。出台该通知目的在于促进各地区采取措施切实解决限电问题,而不是限制光伏发电的发展。
2016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各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电量……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以最高优先等级优先发电。
3、国外主要光伏发电政策
光伏发电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各国政府的广泛支持。为了应对全球日益恶化的环境,抑制全球温室效应以及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1997年12月,全球各个国家及地区的代表一同通过了《京都协议书》,成为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自《京都协议书》签署以来,世界很多国家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节能减排并促进光伏发电行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德国、英国等欧洲国家较早推出光伏发电支持政策,产业发展也较快。虽然随着光伏发电成本不断降低,这些国家降低了光伏发电的补贴力度,但政府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立场未变。特别是2011年3月日本福岛核泄露事故后,各国对核电建设趋于谨慎,继德国、日本等国相继关停部分核电站后,各国可再生能源政策支持重心向光伏发电倾斜,中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推出了促进光伏发电的鼓励政策,大力支持本国光伏发电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