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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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人社部是人力资源服务业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等。

商务部负责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等。

中国人才交流协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隶属于人社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由从事人才交流服务业务有关的机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主要职能包括: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业务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共同发展;联系其他行业组织,促进人才市场同其他要素市场的相互贯通等。

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的直管社团法人,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现有会员近160家,作为联系政府和会员单位的自律性服务组织,协会充分发挥协调、引领作用,促进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健康和谐发展。中国就业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人社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是以促进就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中国就业促进会在国务院确定的人社部的职责范围之内,受其委托承担促进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

2、境内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于200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对其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进行管理。

(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于2003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外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中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合资成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对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经营范围与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适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对求职与就业、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援助、职业中介服务以及就业与失业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劳务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就业援助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协调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协调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协调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作出相关规定,适用于下列的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以及社会保险监管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9)《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于2013年7月1日开始施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10)《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3月1日开始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企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对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及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3、境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政策

我国政府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高度重视,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发展,相关产业相关政策如下:

(1)《“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

2017年1月26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国发〔2017〕10号)。《规划》指出,到2020年,要实现:就业规模稳步扩大,就业质量进一步提升;创业环境显著改善,带动就业能力持续增强;人力资源结构不断优化,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明显提高。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

2016年9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人社部发〔2016〕82号),《纲要》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完备,各项职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保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2016年7月6日,人社部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人社部发[2016]63号),提出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4)《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201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改革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鼓励发展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011年3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经新华社全文发布,提出统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等任务。

(6)《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

2014年12月25日,人社部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首次对发展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到2020年从业人员达到50万人、产业规模超过2万亿元,建立健全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培育形成20家左右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包括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上市、完善政府购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政策以及扩大对外开放与交流等。

(7)《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时机的指导意见》

2014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时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提出“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大力开发能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需求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供求对接,引导各类企业通过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提升人力资源管理开发和使用水平,提升劳动者素质和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型、专业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发展任务。

(8)《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的意见》

2013年3月6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18号),提出有效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资源,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提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水平,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健康发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等目标。

(9)《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2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62号),把人力资源服务业纳入“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之一,提出“十二五”时期,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服务逐步壮大、高端服务业务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开发配置和服务就业的能力明显提升,在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1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第9号),首次将“就业和创业指导、网络招聘、培训、人员派遣、高级人才访聘、人员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人力资源市场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列入鼓励类发展目录。

(11)《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2010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人才发展的总体目标,即培养和造就规模宏大、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确立国家人才竞争比较优势,进入世界人才强国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人才基础。主要任务包括:“在建立统一规范、更加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基础上,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健全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积极培育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注重发挥人才服务行业协会作用”等。

(12)《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2007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首次明确提出发展人才服务业,完善人才资源配置体系,扶持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服务机构,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发展。

4、境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政策及管理体制

(1)香港地区

在香港设立并运营的职业介绍所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处直属职业介绍所事务科管辖,该科透过发牌、定期及突击巡查、投诉调查及检控等,确保职业介绍所经营方法合乎前述法例的规定,从而保障求职者的利益。

目前在香港设立并运营的职业介绍所需取得职业介绍所牌照,应依法服从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包括《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XII部及《职业介绍所规例》(香港法例第57A章),并应参考《经营职业介绍所实务指南》及《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其中《职业介绍所规例》(香港法例第57A章)附属于《雇佣条例》,对职业介绍所的运作加以规管,为香港地区职业介绍所应遵守的核心法律法规。

(2)新加坡

在新加坡设立并运营的职业介绍所属新加坡人力部管辖。在新加坡设立并运营的职业介绍所需取得职业介绍所牌照(EmploymentAgencyLicence),并应依法服从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包括《职业介绍所法案(第92章)》、《职业介绍所执照适用性》、《职业介绍所规则2011》、《职业介绍所指令2011(豁免)》、《职业介绍所指令2014(豁免)》。

(3)印度

印度政府劳工和就业部是印度人力资源的行业主管部门,目前印度政府劳工和就业部出台的法规涵盖最低工资、童工、雇员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针对雇佣行为的条款。针对职业介绍所(EmploymentExchange),

目前在使用的法规

《TheEmploymentExchanges(CompulsoryNotificationofVacancies)Rule,1960》对政府主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所在职业信息发布等方面有规范要求。除此以外,目前印度政府劳工和就业部未有对人力资源行业的针对性规定,发行人印度公司根据员工雇佣的规定,在注册地卡纳塔克邦(KARNATAKA)的劳工部对印度公司雇佣人数等信息进行登记。

(4)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政府人力资源司是马来西亚人力资源的行业主管部门,目前马来西亚政府人力资源司出台的法规涵盖最低工资、童工、雇员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针对雇佣行为的条款,未有针对从事人力资源行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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