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服务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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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广告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于互联网行业的子行业,主要由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以及各政府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此外,广告内容所涉及行业的监管部门也具有部分监管权力,例如,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内容负有监管责任。

(2)互联网广告服务行业自律性组织

我国目前主要的广告行业自律性组织有中国广告协会和中国商务广告协会。主要从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开展行业资质评审、行业培训、学术理论研究、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互联网广告服务行业所属协会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下属的“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

1、互联网广告服务行业主要法规:

相关的主要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以及与涉及特定行业的广告相关的具体规章。

2、互联网广告服务行业相关政策: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

国家发改委出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将“科技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确定为鼓励类产业。“商务服务业”中的“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为鼓励类产业。

(2)《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2008年3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了:

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深化服务领域改革、大力培育服务领域领军企业和知名品牌、加大服务领域资金投入力度、加强服务业基础工作等指导性意见。

(3)《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

2012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要求拓宽广告业投融资渠道,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向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广告企业开拓业务,支持互联网、楼宇视频等新兴广告媒介健康有序发展,使其成为广告业新的增长点。

(4)《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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