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化氢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主要标准
1、主管部门与行业管理体制
我国化工行业(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管理工作由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承担。氟化工行业的宏观管理职能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承担,主要负责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制订。
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承担行业的自律管理职能,主要负责组织行业发展研讨,向主管部门提供行业发展建议等工作。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通过信息咨询、技术经验交流等各种形式传达国家产业政策,为企业提供服务,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监管部门还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质检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等。这些行政机关主要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发送及处理颁布各种规则及条例。各有关地方机关负责实施及执行上述行政机关颁布的条例和政策。
2、主要政策、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
(1)主要政策
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消耗臭氧潜能值(ODP)为零、全球变暖潜能值(GWP)低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等被列为鼓励类,是我国未来重点发展方向。
工信部印发的《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中,低温室效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列入化工新材料创新发展工程。
我国自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之后,积极参与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目前已签署了所有修正案。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我国实施HCFCs生产、销售、使用配额制度。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HCFCs禁用日程表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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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标准
2011年、2012年工信部分别发布《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分别从产业布局、规模工艺与设备、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主要产品质量等方面对国内氟化氢行业设置了准入壁垒。新建生产企业的氟化氢总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单套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年(资源综合利用方式生产氟化氢的除外)。
(3)法律法规
2004年1月13日,中国国务院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部分条款);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废止)。该等条例规定从事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须向安全总局辖下的省级办事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始生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送及使用,以及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
2005年7月和9月,国务院及质检总局分别颁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与上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结合,从事生产质检总局颁布的实施细则所列示的危险化学品须向质检总局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始生产。
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根据该办法,从事生产及零售或批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企业须向安全总局辖下省、市级或县级办事处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
2010年4月8日,国务院颁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该条例,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并予以公告。
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2015年5月27日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该办法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向安全总局或其辖下的省级或市级办事处为各项目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设施施工、改造或扩建。
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根据该条例,从事生产、储存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须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省级办事处登记,及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及登记编号。
1993年1月13日,国际社会缔结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为执行此公约,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该条例规定,任何在中国境内参与条例所列受管制化学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的机构须就生产、进出口、新建设、项目变更及扩充以及使用受管制化学品须得到化学武器公约事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