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行业发展的因素及主要进入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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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中国期货业发展的因素

1、有利因素

(1)中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成为期货市场发展的有力保障

平稳较快增长的宏观经济是中国期货市场高速发展的根本动力。统计数据显示, 2011 年至 2018 年,国内生产总值由 487,940.20 亿元增至 900,309.50 亿元,年均复合增速达 9.14%;工业增加值由 195,142.80 亿元增至 305,160.20 亿元,年均复合增速达 6.60%。 2019 年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为 450,933 亿元,同比增长6.3%;工业增加值为 152,993.70 亿元,同比增长 6.00%。

宏观经济对于期货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将为我国期货行业的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为期货行业发展构筑有利环境

2011 年 3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规范发展,推进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

2012 年 5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出“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创新业务试点” 。

2012 年 9 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 规划》指出,支持期货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进一步壮大规模和实力;推动优质期货公司开展境外期货经纪业务,在服务实体经济“走出去” 的过程中,逐步提高国际经营能力;推动期货市场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

2014 年 1 月,在 2014 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证监会表示,将打破证券、期货、基金等机构业务相互割裂的局面,允许相关机构交叉申请业务牌照;放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准入,扩大行业对内对外开放;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具体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的管理,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围绕实体经济和客户需求,依法自主开展业务与产品创新。

2016 年 12 月,在大商所举行的第六次会员大会上,中国证监会表示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经济已经高度融入国际市场并正在进行高水平的双向开放,但期货市场的体量和质量与我国的实体经济规模和国际经济地位并不相称。为促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设大宗商品国际定价中心,必须从国家战略的高度进一步促进期货市场加快发展。

2016 年,国家“十三五” 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 2016 年一号文件《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分别提出要“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 ,鼓励精准扶贫。

2017 年 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一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再次提出深入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利用期货、期权管理市场风险,稳步扩大“保险+期货” 试点。

2018 年 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表示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并购重组,深入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稳步扩大“保险+期货” 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 ” 试点。

2019 年 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一号文件《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 工作的若干意见》 ,表示支持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和“保险+期货” 试点, 支持重点领域特色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上市。

在明确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期货行业发展政策指导下,我国期货行业将更加充分地发挥服务国民经济的职能,并实现自身的长足发展。

(3)创新业务不断推出将有效改善期货公司业务结构,优化行业生态随着我国期货行业整体规范程度的不断提高,中国证监会逐步推出各类创新业务。 2007 年,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和中间介绍业务(期货 IB 业务)相继推出;2011 年,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和境外经纪业务开始试点; 2012 年,资产管理业务和风险管理服务业务正式获批; 2013 年,首家期货公司获得基金销售牌照,期货公司正式涉足基金代销业务。 2016 年-2019 年中央“一号文件” 均明确提出要稳步扩大“保险+期货” 业务试点,在此期间部分期货公司的“保险+期货” 业务已覆盖大豆、玉米、棉花、白糖、天然橡胶等多个品种,业务落地地点涵盖多个国家级贫困县,该创新业务为当地农民的收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创新业务的陆续推出有利于丰富期货公司的收入来源,改善业务结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有效推动期货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同时,创新业务还可以促进行业内部的差异化竞争,有效缓解目前以手续费率为主要手段的竞争模式,优化行业的内部生态。

(4)创新品种不断推出有助于扩大期货行业覆盖面尽管近年来我国期货品种的推出速度明显加快,但与我国实体产业和金融产业所蕴含的巨大需求相比,期货上市品种数量仍显不足。

针对期货上市品种的不足, 2014 年 5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 17 号)》中明确提出“发展商品期货市场。以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和配合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为重点,继续推出大宗资源性产品期货品种,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使用期货衍生品工具,清理取消对企业运用风险管理工具的不必要限制。

建设金融期货市场。配合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适应资本市场风险管理需要,平稳有序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和股票期权品种。逐步发展国债期货,进一步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

期货上市品种的增多将有助于增加我国期货行业的服务产业种类,扩大服务覆盖面,切实践行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目标。

期货品种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种的日渐丰富还为金融市场中的交易策略、投资组合的设计提供了更为多元化的基础工具,有助于推动我国期货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产品市场逐步成熟,实现投资者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5)机构入市步伐加快进一步增强期货市场的活跃度随着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和期货品种的不断丰富,我国期货市场对于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显著增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的活跃度。2010 年 4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和《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允许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2011 年 5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2011 年 6 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允许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2012 年 9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允许基金专户投资商品期货。 2012 年 10 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交易,为期货市场拓展了新的资金来源。 2012 年,国务院修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和商业银行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

此外,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的上市及品种的不断丰富使得期货市场对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显著增强,其入市脚步预计将不断加快;同时,随着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入市,国债期货在利率风险管理领域的作用将更为突出。

(6)投资需求增长将有利于拓展行业发展空间随着中国居民收入水平的快速上升和财富的不断积累,社会对于资产配置的需求正迅速扩大,期货作为一种重要金融工具,其所具有的资产配置和风险对冲功能,正逐步得到投资者的重视和认可。社会对于期货产品不断扩张的需求,将成为推动我国期货行业持续前行的重要驱动力。

(7)各项改革措施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渐趋完善随着 2007 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一系列与之配套的部门规章与自律规则相继出台,构成了我国期货市场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

在不断完善法规体系的同时,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建设也在不断加强,形成了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中期协、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为主体的“五位一体” 监管体系。各监管机构按照职能范围分工协作,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共同完成对期货市场和期货行业的监管工作。其中,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充分发挥了期货市场监管“电子眼” 的功能,能够及时发现期货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在维护期货市场安全、规范微观主体行为等方面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

(8)期货行业进入对外开放新阶段

2018 年 6 月 28 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 2018 年第 18 号),将期货公司的最高外资股比由 49%提升至 51%,并将于 2021 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018 年 8 月 24 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了对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宣示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心,促进期货行业与期货市场开放形成协同效应。同时,通过引入境外金融机构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系统,有望提升行业综合实力。 2019 年 7 月 20 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将原定于2021 年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 2020 年。 在上述背景下,我国期货公司将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 我国优质期货公司需要通过上市融资、增资扩股、收购兼并等方式,迅速增强自身实力和竞争力, 推进业务转型升级及做优做强,从而能够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

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监管手段的日益丰富和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期货行业的发展和期货市场的功能发挥有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2、不利因素

(1)期货公司过度依赖传统经纪业务

国内期货行业主营商品期货经纪和金融期货经纪等传统业务,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及金融衍生品开发运用等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收入贡献占比较低。而国外期货行业的各类期货业务已经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开展,业务收入多元化,其资产管理业务和资金借贷业务均占有很大比例,衍生品的运用也贡献了高额收益;并且各大期货公司都实行差异化经营,突出发展其优势业务,形成了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相比较而言,目前国内期货公司同质化竞争较为明显,创新能力尚显不足,尚未形成核心竞争力。

(2)期货公司资产规模较小,抵御风险能力较弱

虽然近年来我国期货公司资本规模、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防范能力有了显著提升,但与我国的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相比,期货公司的资本金规模整体偏小。此外,随着我国期货行业法规体系、监管体系的日渐成熟和分类监管的正式实施,我国期货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防范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但期货业务的日趋复杂,创新业务的陆续推出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金融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相对偏低的资本规模,不利于期货公司提升风险抵御能力,也不利于期货公司开展各类创新业务。

(3)专业人才缺乏制约行业发展

专业人才是期货公司的重要资源。虽然我国期货市场取得较快发展,但行业一直处于人才短缺状态。各期货公司普遍存在业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大的现象。虽然近年来各期货公司陆续引进高素质人才,但他们的理论知识还有待于通过实践进行检验和充实。随着原油、期权等新品种的推出,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风险管理服务等新业务的扩展,研究咨询、金融工程、量化交易、信息技术和国际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紧缺问题将越来越突出,人才短缺现象将越来越明显。

二、进入本行业的主要壁垒

期货行业在中国受到严格监管,存在较高的进入壁垒。对于国内期货公司而言,其进入壁垒主要包括行业准入壁垒、资本监管壁垒及人才壁垒三个方面。

1、行业准入壁垒

目前,我国期货行业准入管制包括设立期货公司的审核批准、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颁发,以及对不同监管类别期货公司实施差异化监管等诸多方面的规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设立期货公司须符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资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多项条件。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2、资本监管壁垒

基于金融安全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期货行业对于资本规模的要求较高,尤其是在目前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下,期货公司各项业务能否开展以及开展规模与资本规模密切相关。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9 年) 等均对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注册资本(净资产)的规模作出规定,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需均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净资产需不低于实收资本的 50%,或有负债需低于净资产的 50%;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需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净资本需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需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为加强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防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规定,期货公司申请交易结算资格,其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或者期末净资本不低于 5 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8 亿元;而申请全面结算资格,则要求期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10 亿元或者期末净资本不低于 10 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5 亿元。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实施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规定期货公司申请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净资本不低于 1 亿元。

中期协 2014 年 8 月 26 日发布的《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规定期货公司向协会提出设立子公司的备案申请,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 3 亿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期货公司风险指标管理办法》(2017)规定,期货公司应该持续保持净资本不得低于 3000 万元;同时,相对于旧的《期货公司风险指标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指标管理办法》(2017)对净资本与净资产、净资本与负债、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等指标作出了更为科学和全面的规定。

3、人才壁垒

高素质人才和优质服务构成了期货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期货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其专业化服务水平从根本上取决于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质,这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职业素质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期货行业需要大量的复合型、专业型的人才,人才队伍的建设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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