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及主要法律法规
1、卫星通信行业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工信部负责统筹推进国家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统筹规划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依法监督管理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通信资源的分配管理及国际协调,推进电信普遍服务,保障重要通信;统一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卫星轨道位置的协调和管理,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通讯事务管理局负责香港地区关乎电讯、广播、反滥发电子讯息或与电讯界或广播界有关联的活动的任何法例、立法建议及归管政策,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供意见;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本地收费节目服务牌照和声音广播牌照的申请及续期事宜,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批出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其他需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并为该等牌照续期等。
中国无线电协会由国内从事无线电运营、生产、销售、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主要负责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无线电行业发展趋势;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要求,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线电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行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标准、专业技术规范、行业许可条件,并推动有关标准的贯彻实施等相关工作。
除受以上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监管之外,由于下游客户包括国家广播电视系统相关单位,因此中国卫通的经营活动也受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相关政策的影响。
卫星通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如下表: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香港地区卫星通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如下表: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卫星通信行业主要产业政策如下表: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