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发行行业市场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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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物发行行业主管部门

(1)中宣部

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部门。根据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为加强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宣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工作,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划入中宣部。中宣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牌子。2018年4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正式挂牌,调整后,中宣部对图书出版发行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能是:贯彻落实党的宣传工作方针,拟订新闻出版业的管理政策并督促落实,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管理出版物进口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根据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为增强和彰显文化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工作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发展,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实施文化资源普查、挖掘和保护工作,维护各类文化市场包括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等。

2、出版物发行行业监管体制

(1)策划选题的管理制度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重要领导人、历史事件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对重大选题运作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京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每月将下一个月拟安排的有关需要备案的选题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

(2)出版物发行的管理制度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3)图书质量管理制度

新闻出版总署1997年6月颁布了《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对图书出版的选题论证制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印刷质量标准制度、图书书名页使用标准、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条码使用标准、样书检查制度进行了规定。

2004年12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对图书质量管理部门、质量标准、管理措施及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3、出版物发行行业主要法规和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国家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图书行业策划、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各个环节进行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1)《著作权法》

1990年9月全国人大会议通过《著作权法》,并于2001年、2010年分别进行两次修订,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合作期限、权利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了规范,对图书出版中作者的著作权、出版者的版权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2)《出版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出版管理条例》,并于2011年、2013年、2014年、2016年分别进行了四次修订,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进口活动进行了规范。

3)《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印刷业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进行了修订,对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活动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印刷活动的管理,明确了印刷企业只有接受出版单位委托才能进行出版物的印刷。

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

2016年6月1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新增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相关内容,降低了出版物批发单位门槛,取消了“出版物总发行”、“出版物连锁经营”审批和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全国性出版物展销,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由审批改为备案。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14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及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2014年4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国发[2014]5号文取消出版物总发行相关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审批出版物总发行资质及相应变更事项,原总发行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2014年6月30日统一作废。

4、影响出版物发行行业发展的主要政策

1)《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2009年7月,国务院出台《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标志着文化产业上升为国家战略性产业。规划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降低准入门槛,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加大政府投入和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

同时规划还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和保障条件,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大幅增加中央财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支持力度;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使其作为文化产业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文化企业并购重组,推动文化资源的整合和文化产业的结构调整;鼓励上市融资,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进行上市融资,同时明确要求现在已经上市的文化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作为战略投资者推动文化企业的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2)《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2010年,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

3)《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2012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提出十大措施,全面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继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出版物总发、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产品发行经营活动;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文化企业,以选题策划、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经营活动;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成立版权代理等中介机构,开展版权贸易业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文化企业通过所在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新闻出版改革和发展项目,申请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4)《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并对相关出版物的范围、相关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2018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延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

5)《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4年10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就5个重点方面的改革任务提出政策措施,并制定了23项具体措施,主要包括:(1)完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放宽发行、印刷企业准入条件,加大版权保护力度。(2)增强新闻出版单位发展活力,推动新华书店、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推动出版企业兼并重组,打破区域限制和行业壁垒。(3)建立健全多层次出版产品和要素市场,吸纳社会资本从事除出版以外的图书、期刊前期制作和经营发行业务,重点支持主题出版、精品力作生产和新闻出版走出去。(4)推进出版公共服务体系标准化均等化,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丰富低收入群体、乡村居民、少数民族群众阅读生活。(5)提高新闻出版开放水平,对外推广中国图书,加强出版业对外交流合作。

6)《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201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明确了下一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行动措施,提出到2020年知识产权创造水平显著提高,运用效果显著改善、管理能力显著增强,基础能力全面提升。

7)《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强调文化企业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必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8)《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2月4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工信部发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监督管理、保障与奖励,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说明。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同时,规定明确指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9)《“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2016年5月17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对“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工作提出要求。“十三五”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总体规模为3,000种左右,首次遴选的项目共2,171种。在“十三五”重点出版物规划中,首次专门设立了主题出版规划;重点出版工程规划、文艺原创精品出版工程、古籍出版规划、辞书出版规划等都体现了加强原创、提高质量、多出精品的要求。

10)《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6月8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中央直属企业。此外,办法指出国家出版基金积极探索对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等方面出版项目的资助。

11)《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6年6月,中宣部、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不断提升实体书店的创新力和竞争力,丰富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性文化需求,拉动文化消费。

12)《关于加快新闻出版业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6年10月20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快新闻出版业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表示目前新闻出版业已成为推动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科技深度融合发展的关键领域、保障国家文化安全与互联网安全的主要阵地。“十三五”期间,新闻出版业需要加快实验室建设,以发挥科技的支撑与引导作用,加强科技研发、标准研制、技术应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加快新闻出版业转型升级,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的融合发展,推动新闻出版业拓展新业务、建立新业态、产生新效能。

13)《关于加强网络文化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2016年1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化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以及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在版权管理方面的责任义务,细化了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各个网络平台加强对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的管理,并建立网络文学作品授权“黑白名单制度”,公布文学作品侵权盗版网络服务商“黑名单”,网络文学作品重点监督“白名单”。

14)《全民阅读“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2016年12月27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全民阅读“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这是我国制定的首个国家级“全民阅读”规划。《规划》明确了全民阅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十三五”时期的重点任务及时间表、路线图等,以进一步推动全民阅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共同建设书香社会。

15)《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2017年1月25日,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布《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规划指出,“十三五”时期版权工作要坚持实施严格保护、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健全版权工作体系三大基本原则,实现“加快版权强国建设,为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版权强国奠定坚持基础”这一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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