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器材行业发展有利因素及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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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身器材行业发展有利因素:

(1)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为健身器材行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目前,我国居民参与健身运动的比例以及健身器材的普及率仍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随着全民健身运动的持续开展及国民健康意识的提升,我国居民潜在的健身器材消费需求呈增长趋势。庞大人口基数所支撑的这一潜在需求的释放则直接受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的影响。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10年的19,109元增长到2016年的33,616元,年复合增长率9.87%;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也由2009年的5,919元增长到2016年的12,363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3.06%。2012年十八大报告指出,“争取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则指出,“到2020年,体育消费额占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例将超过2.5%”。

同时,国家也从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实施鼓励消费的财税金融政策等多个方面着手,引导居民释放潜在消费需求。在以“吃”、“穿”为导向的基础性消费与以“住”、“行”导向的功能性消费逐渐得到满足后,包括健身在内的以“健康”和“娱乐”为导向的休闲娱乐性消费将充分受益于国民消费升级与收入水平稳步提升。

(2)产业政策大力支持健身器材行业发展

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背景下,体育产业作为绿色朝阳产业,将在“促消费、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中发挥重要的拉动作用,得到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全部31个省(区、市)均已出台了本地区有关46号文的实施意见;共有18个地区已设立体育产业引导资金,15个地区已制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政策,10个地区已设立省级体育产业基地6。一系列的产业政策将在供给端释放健身器材企业活力、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也将在需求端引导培育健身器材消费,共同推动健身器材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3)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为健身器材行业发展提供新的空间

互联网+、大数据、创新型材料等新技术的应用,将通过终端消费者消费需求的采集、智能化生产设备的运用、销售渠道的拓展等多个方面,给健身器材的《中国体育用品信息》,2015年第12期产品设计流程、生产组织方式、产品销售体系以及品牌运作模式带来深刻变革,进而为行业发展扩展新的空间。比如,互联网+、大数据的应用推广,将深刻改变健身器材的研发与生产,使得以消费者,甚至是单个消费者的使用需求做为健身器材产品的设计生产起点成为可能,进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互联网+带来的O2O零售模式变革将突破空间与时间对于传统单一渠道限制,为健身器材企业构建全渠道零售模式,进而促进销售创造基础条件。

(4)彩票公益金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提供了稳定的资金保障

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国的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用于体育事业的公益金中,应有70%投入包括“援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捐赠体育健身器材”在内的群众体育事业。数据显示7,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中央财政当年收缴入库彩票公益金分别为4,257,837万元、5,118,453万元和4,905,546万元,当年投入体育事业的资金分别为230,544万元、224,892万元和272,690万元。此外,各地方还会有配套的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投入到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我国彩票公益金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提供了稳定的资金保障,也为全民健身类采购业务创造了稳定的需求。

(5)成熟完整产业链保障健身器材行业发展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健身器材行业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特别是在生产制造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生产制造经验与完善的生产体系。原辅材料供应商、制造厂商、外协厂商、物流服务提供商分工明确,产业集群效应凸显。日趋成熟的生产技术、完整的上下游配套体系和良好的产业平台,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2、健身器材行业发展不利因素:

(1)市场存在恶性竞争

我国健身器材市场空间较大,但目前市场尚处于培育阶段,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尚未形成成熟的健身器材消费文化。特别是在家用健身器材消费市场,消费者的价格敏感性较高。部分小企业抓住这一特点,采取了直接抄袭仿冒、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3年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6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05号》恶意促销打折等恶性竞争行为,在短时间内占领了一定的市场空间。但从长期看,这些恶性竞争行为将破坏行业正常的价格体系,也不利于市场和消费者的培育。

(2)产品同质化竞争严重

受制于投入不足、人才缺乏以及长期从事贴牌加工业务形成的依赖,目前部分国内健身器材企业尚未能形成清晰的产品设计思路,亦缺乏持续推出自主品牌产品的能力。同时,受制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对滞后,市场上模仿抄袭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不利于整体市场的培育和引导。

(3)知识产权保护滞后

产品的功能、外观设计,品牌的形象标识是品牌健身器材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目前,行业内抄袭产品设计、盗用知名品牌的侵权行为仍普遍存在。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足的情况下,企业维权行为的成本较高,亦打击了企业开展自主研发的积极性,不利于行业自主品牌及技术创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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