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燃气行业特征及主要进入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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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燃气行业特征

我国城市燃气行业的竞争格局体现为垄断与竞争并存的特征。

一方面,城市燃气行业关系民生且投资大,初期大多由政府出资的地方国有天然气公司投资并独家运营,由于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在特定区域内具有不可复制的自然垄断性,因此地方国企背景的城市燃气企业凭借先发优势在特定的区域内占据相对垄断经营的地位。

另一方面,在政策鼓励下市场竞争因素日趋增强。2002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燃气、热力、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这一政策大大加快了外商进军大中城市天然气市场的步伐,燃气行业由政府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局面成为历史。

2002年12月,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文件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将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主体,原市政国企、外资、民资在同一平台上竞争,由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特许经营。此后,以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燃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港华燃气”)、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新奥能源”)为代表的外资、民营企业迅速抢占市场。

城市燃气行业需求稳定、盈利稳定、波动小、风险小和自然垄断性等特点吸引了各类所有制成分的投资商加入,城市燃气市场活跃着地方国有企业、港资企业、中央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者。目前,以中国燃气、港华燃气、新奥能源、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华润燃气”)、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全国性的大型燃气企业与地方性城市燃气企业并存,中小民营燃气企业为补充的市场格局基本形成,竞争主要体现在争取经营区域方面,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为垄

断经营。

(二)、城市燃气行业的主要壁垒

(1)资质壁垒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国家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2)特许经营权壁垒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市燃气行业实施特许经营制,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从事城市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要求,针对具体项目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权,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履行特许经营权义务。若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内有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3)先发优势形成的区域性自然垄断壁垒

由于燃气管网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地下管位资源,且管网投资较大,为避免重复投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成本最低化和安全保障最大化,通常各地政府不允许多家燃气企业在同一区域经营。因此,我国城市燃气企业在先行进入特定区域并取得特许经营权后,在经营上处于独占地位。

(4)气源供应壁垒

天然气属于国家战略性基础能源,我国的天然气气源供应目前基本上由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家大型中央企业掌控。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天然气坚持以产定需,所有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包括优先类)申报核准时必须落实气源,并签订购气合同;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也要有合同保障。如果企业不能从上游供气企业获得充足的气源配给,则城市燃气行业新进入者的投资计划将受到极大制约。

(5)资金及技术壁垒

城市燃气行业属于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天然气支线管道和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和投资回收期长,要求投资企业必须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形成了较高的资本壁垒。

城市燃气企业能否稳定、高效、安全、环保地运行关乎千家万户的利益,城市燃气技术本身是一套复杂且标准要求严格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燃气气源、输配与储气、燃气应用、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等诸多环节,需要长期经营的经验摸索和技术沉淀,从而对新进入者形成了较高的技术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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