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1、金融租赁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金融租赁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是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组织。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及内资融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审批除商务部门外,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是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相关的组织和人员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商务部。
2、金融租赁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
金融租赁公司适用的政策及法律情况主要包括:
2014年3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一是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二是扩大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三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四是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等;五是丰富完善经营规则和审慎监管要求,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加强租赁物管理与未担保余值管理等,同时完善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审慎监管要求;六是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
2015年6月、《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除新设筹建、重组改制和终止事项、金融租赁公司等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等事项由银监会审批外,其余事项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业务范围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等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等事项均下放给银监局。
2012年1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1、鼓励商务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发展,加大品牌培育力度,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2、加快发展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3、支持开展农机跨区作业、承包作业、机具租赁和维修服务
2014年2月、《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2014年4月、《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支持组建服务三农领域的金融租赁公司
2014年7月、《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大力发展涉农租赁业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将支持农业机械设备推广、促进农业现代化作为涉农业务重点发展领域,积极创新涉农租赁新产品
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建立完善融资租赁业运营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丰富租赁方式,提升专业水平,形成融资渠道多样、集约发展、监管有效、法律体系健全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
2015年9月、《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加快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发挥其对促进国民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民生领域支持力度;鼓励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试点,支持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施、加工设备更新;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上市和发行优先股、次级债,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