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电信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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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信行业管理体制

我国电信行业实行以工信部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通信管理局为辅的部省双重管理体制,二者共同管理我国电信行业相关事务。

工信部下设电信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实行监管,提出市场监管和开放政策;负责市场准入管理,监管服务质量;保障普遍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拟订电信网间互联互通与结算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通信网码号、互联网域名、地址等资源的管理及国际协调;承担管理国家通信出入口局的工作;指挥协调救灾应急通信及其它重要通信,承担战备通信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是对辖区电信业实施监管的主管部门,在工信部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其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对本地区公用电信网及专用电信网进行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负责受理核发本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配本地区的频谱及码号资源、监督管理本地区电信服务价格与服务质量。

2、电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近几年来,我国电信行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自律规范,极大地促进和规范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主要包括:

(1)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该条例作为主要的适用法律,为国内从事电信服务的公司确立了整体框架该政策指出: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工信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对电信业务的经营明确提出了许可证准入政策。

(2)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该政策指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3)2005年3月13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电信服务规范》,对各项电信服务指标进行了规范。

(4)2006年3月19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把信息化作为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将完善综合信息基础设施作为信息化战略重点之一,提出了“发展多种形式的宽带接入,大力推动互联网的应用普及”。宽带接入网络和数据中心作为信息产业的重要基础设施,发展空间潜力巨大。

(5)2006年7月13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海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中国开展相关电信增值业务。根据该通知,国内持有电信增值业务经营牌照的服务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海外投资者变相租借,转让或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海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非法开展电信增值业务提供资源、场地和机房设施等条件。《通知》还要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互联网域名、注册商标必须由其或公司股东持有,场地和设施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内设置,并与经营者所获准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相适应,同时完善和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6)2009年4月10日,工信部发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使用、规范、变更和注销做了详细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7)2011年9月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

(8)2012年2月27日,工信部颁布《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指出要重点推广绿色数据中心,到2015年,数据中心PUE值下降8%。

(9)2012年6月27日,工信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进入电信业,积极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和参与范围。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支持民间资本在互联网领域投资,进一步明确对民间资本开放IDC和ISP业务的相关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参与IDC和ISP业务的经营活动。

(10)2012年7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包括云计算和互联网数据中心在内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将达到20%以上。

(11)2012年9月3日,科技部发布的《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明确将研究和建立云计算数据中心的评测方法以及突破数据中心虚拟化和节能技术等云计算关键技术作为“十二五”的重点任务。

(12)2012年11月30日,工信部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IDC和ISP领域,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国IDC和ISP业务市场从资源出租向服务精细化、差异化发展。

(13)2013年1月9日,工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对满足布局导向要求,PUE在1.5以下的新建数据中心,以及整合、改造和升级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暂定PUE降低到2.0以下)的已建数据中心,在电力设施建设、电力供应及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其参加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合理安排上述数据中心的用地规模,在市政配套设施方面予以保障,在资金、人才、网络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14)2013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统筹互联网数据中心建设,利用云计算和绿色节能技术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能效和集约化水平。

(15)2013年8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持续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统筹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等云计算基础设施布局。

(16)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实施“宽带中国”战略,结合云计算发展布局优化网络结构,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升级,优化互联网网间互联架构,提升互联互通质量,支持采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减排技术建设绿色云计算中心。

(17)2015年5月28日,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提出,积极引领新兴产业高起点绿色发展,大幅降低电子信息产品生产、使用能耗及限用物质含量,建设绿色数据中心和绿色基站。

(18)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推动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探索大数据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综上,上述产业政策为我国数据中心服务业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3、“两地三中心”的相关行业政策规定及对电信行业发展的影响

“两地三中心”政策规定来自2010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其中规定:“数据中心包括生产中心和灾难备份中心,灾难备份中心包括同城模式和异地模式。总资产规模一千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商业银行及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应设立异地模式灾备中心,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能力应达到《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中定义的灾难恢复等级第5级(含)以上;其他法人商业银行应设立同城模式灾备中心并实现数据异地备份,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能力应达到《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中定义的灾难恢复等级第4级(含)以上”,该政策并未强制推广至除银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目前的数据中心最终客户主要是大型的互联网客户,比如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这些客户在应用级别上已实现了相比“两地三中心”更高的“异地多活”的数据中心部署,可以在不同的数据中心之间进行应用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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