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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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酒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体制

白酒行业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其中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本行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并对行业的发展方向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起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及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审查发放白酒的生产许可证件,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国家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酒类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酒类经营者;商务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酒类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白酒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中国酒业协会白酒分会(前身为“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白酒分会”)及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等。

2、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

(1)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布《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注重挖掘节粮生产潜力,推广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酿酒产业优化升级。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治理污染、增加效益’的原则,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上,鼓励白酒行业通过改造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品结构,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托原料禀赋、能源优势建设酿酒工业生产基地;培育优质酿酒原辅料产区,推动西部原料产区建设;继续推动酿酒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优化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产业经济格局;支持企业通过收购、控股、并购、重组、强强联合,形成集团化、规模化的大型酿酒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大力推动酿酒产业集群建设,积极建立酿酒生产园区,鼓励和规范酿酒产业特色区域的发展”。

(2)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划提出:建立造纸、发酵、酿酒、制糖及皮革技术创新联盟;督促粮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饮料、罐头、酿酒、发酵、制糖、焙烤等行业重点企业,增加原料检验、生产过程动态监测、产品出厂检测特别是快速检测和在线检测等先进检验设备;继续完善企业内部质量控制、质量监测系统和食品质量追溯体系等。

(3)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2013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2013年第21号令),延续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年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第40号令)中的规定,将“白酒生产线”列入“限制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对此类项目,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

(4)消费税政策:

2001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084号),从2001年5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其中,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均为每斤(500克)0.50元;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

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从2006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自

2009年1月1日起,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与修订前相比,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分子增加了“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200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0号)及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对设立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中,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品种,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

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2014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从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5)行业经营许可制度:

根据2015年10月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结合《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相关规定,国内白酒生产企业需要取得白酒生产许可证。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除上述税收法律法规及行业许可制度以外,白酒行业2005年以来涉及的其他主要法律法规如下表所示:

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15年,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年,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

2013年,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2013年修正)

2013年,国家商务部,《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

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2013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指导意见》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2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1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

2011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1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白酒)》

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办法(2010年修订)》

2009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年,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09年,国家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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