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扣件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1)轨道扣件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
轨道扣件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是交通运输部,其下设国家铁路局具体负责起草铁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参与研究铁路发展规划、政策和体制改革,组织拟订铁路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以及组织或参与铁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中铁检验认证中心(CRCC)作为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受其领导的国有独资企业,是实施包括轨道扣件在内的铁路产品和装备认证的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
(2)轨道扣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2、《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9号)
3、《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23号)
4、《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
5、《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95号)
6、《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铁路产品认证通用要求》(V1.3)(中铁认函[2017]113号)
7、《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扣件系统》(V2.1)(中铁认函[2017]163号)
8、《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扣件—非金属类部件》(V1.2)(中铁认函[2016]391号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扣件系统》(V2.1)(中铁认函[2017]163号)主要为高铁相关的轨道扣件及其零部件的认证规则;《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扣件—非金属类部件》(V1.2)(中铁认函[2016]391号)主要为普通铁路相关的轨道扣件及其零部件的认证规则。
(3)轨道扣件行业政策
2016年、《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到2020年,一批重大标志性项目建成投产,铁路网规模达到15万公里,其中高速铁路3万公里,覆盖80%以上的大城市;到2025年,铁路网规模达到17.5万公里左右,其中高速铁路3.8万公里左右;展望到2030年,基本实现内外互联互通、区际多路畅通、省会高铁连通、地市快速通达、县域基本覆盖
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坚持网络化布局、智能化管理、一体化服务、绿色化发展,建设国内国际通道联通、区域城乡覆盖广泛、枢纽节点功能完善、运输服务一体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内通外联的运输通道网络,建设现代高效的城际城市交通,打造一体衔接的综合交通枢纽,推动运输
2015年、《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推进投融资方式多样化,支持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等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和运营铁路,向社会资本开放铁路所有权和经营权;支持铁路总公司以股权转让、股权置换、资产并购和重组改制等资本运作方式盘活铁路资产;拓宽铁路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本的渠道,支持通过设立专项信托计划和公募基金产品募集铁路发展基金
2014年、《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铁路发展基金是中央政府支持的、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铁路投融资市场主体。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要按照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充分考虑铁路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014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完善综合运输通道和区际交通骨干网络,强化城市群之间交通联系,加快城市群交通一体化规划建设,发挥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对城镇化格局的支撑和引导作用;到2020年,快速铁路网基本覆盖50万以上人口城市;提升东部地区城市群综合交通运输一体化水平,建成以城际铁路、高速公路为主体的快速客运和大能力货运网络;推进中西部地区城市群内主要城市之间的快速铁路、高速公路建设,逐步形成城市群内快速交通运输网络
2013年、《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和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
2012年、《“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实施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及关键部件创新发展工程,加强牵引传动、走行、制动、通信信号、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及系统集成等轨道交通装备研发平台建设;完善试验验证条件;推进轨道交通装备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培育第三方认证机构
2008年、《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08年调整)》、到2020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2万公里以上,复线率和电化率分别达到50%和60%以上;规划“四纵四横”等客运专线以及经济发达和人口稠密地区城际客运系统。建设客运专线1.6万公里以上
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重点研究开发高速轨道交通控制和调速系统、车辆制造、线路建设和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形成系统成套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