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业机械装备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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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棉业机械装备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体制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和农业部主要负责行业产业政策的制定,引导行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行业体制改革以及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组织拟定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等。

国家对棉花机械产品的制造实施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任何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相关棉花机械产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棉花加工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全国棉花机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棉花加工机械自律性行业协会包括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中国棉花协会棉花加工分会及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隶属于中国科学技术学会,负责推动农业机械行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自我创新能力提高,接受委托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和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促进农机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中国棉花协会棉花加工分会由棉花加工企业、棉花加工机械制造企业及相关科研、教学机构自愿组成,是经民政部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该协会职能包括:开展全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分析研究加工行业国内外发展趋势,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编写年度分析报告;组织开展各种管理和技术交流,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的广泛联系,促进会员单位与国外相关企业的广泛合作;出版刊物,开办网站,向会员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服务。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CAAMM)是由农业机械制造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贸易公司、社会团体和地区性农机工业协会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该协会以农机制造企业为主体。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交往,推动行业的发展。

2、棉业机械装备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规则》、《棉花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机化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等。

这些政策法规主要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新疆农牧业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山东省棉花产业振兴规划2011-201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等。

棉业机械装备行业主要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如下: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

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

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同时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200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家对生产包括棉花加工机械在内的多种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009年5月12日,《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强调以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为依托,大力发展大功率拖拉机及配套农机具、节能环保中型拖拉机等耕作机械,通用型谷物联合收割机、新型半喂入式水稻联合收割机、高效玉米联合收割机、自走式采棉机等收获机械,免耕播种机,节水型喷灌设备等。适应新农村建设、农业现代化的需要,重点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成套设备、灌溉和排涝设备等。同时要求对购买高效节能装备产品的终端用户给予补贴,抓紧落实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

2005年8月1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2005年2月25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从部门职责、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申报、发放、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对购机补贴作了规范。

2009年11月1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和维修作了规定,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2011年9月6日,《全国农机化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指出“十二五”时期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目标是:到2015年,农机总动力达到10亿千瓦,主要农机装备数量稳步增长,装备结构更加合理,区域发展更加协调,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作物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以上:在小麦全程机械化基本实现的基础上,继续集中力量提升水稻育插秧、玉米收获、马铃薯播种和收获、棉花育苗移裁和收获、油菜播种和收获、甘蔗和甜菜收获及主要农作物产后处理等环节机械化水平,并由耕种收环节机械化向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机械化延伸.继续增加财政专项投入以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为主要目标,支持开展水稻育插秧,玉米、甘蔗、花生收获机械化,以及棉花、油菜、马铃薯播种和收获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

2012年1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指出要按照自治区着重规划建设喀什地区至阿克苏地区、巴州棉花产业带和天山北坡棉花产业带的布局,区域内以棉花主产县(市)为主,结合自治区优质棉花基地建设,加快优质商品棉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全面推广棉花膜下滴灌和精量播种机械,重点抓好棉花采收机械的应用示范.条件具备的优势棉区棉花机械化采收要率先突破并稳步扩大应用面积:维续加大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倾斜和资金规模争取力度;还确立了棉花全程机械化示范区建设专项,主要内容包括: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5个县(市)建立棉花全程机械化示范区50万亩,其中重点建立25万亩棉花机械化收获示范区,建设机采棉清花车间25个,购置大中型深棉机50台及其配套装备:加快推广高密度精量播种、施肥施药、渗灌、棉花打顶、棉花化学脱叶催熟技术等先进适用的机械化技术。

2011年5月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具研发、生产和应用力度,实施棉花生产全程机械化:坚持棉花发展战略不动摇,稳定面积、提升品质、节本增效、增强市场竞争力,生产能力稳定在130-150万吨,成为全国重要的优质商品棉生产基地:目标是2015年,80%的棉田实现机械采收,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3%,成为全国农业机械化推广基地。

2012年1月13日,《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加强优质棉花生产基地建设,基本满足国内棉花消费需求:全面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减排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研发推广,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快推进水稻栽插收获和玉米收获机械化,重点突破棉花、油菜、甘蔗收获机械化瓶颈:加强新疆、黄淮海地区、长江流域棉花生产基地建设。

2015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推进社有企业并购重组,在农资、棉花、粮油、鲜活农产品等重要涉衣领域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

3、棉业机械装备行业主要政策

(1)“三农”政策

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出台以扶持“三农”发展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树立了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民收入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体现了中央对农业的高度重视。同时,中央还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快又好发展的意见》、《农机工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等一系列政策,为促进农业和农业机械工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棉花加工机械制造行业也因此得到国家政策支持,取得了快速发展。

历年主要“三农”相关政策法规如下: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提出要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对农业支持保护,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要求稳定、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切实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继续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努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要求完善强化支农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提出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业基础建设,提高现代农业的设施装备水平。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号),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同时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强调推进农业机械化是转变农业生产方式的迫切需要。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推进30个粮食大县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同时继续加大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度。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20101号),继续加大国家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扩大补贴种类,落实和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

2010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衣机工业又快又好发展的意见),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业机械工业发展作为主要任务,体现了政府对促进农业机械化的政策支持高度重视。

2011年,《农机工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提出农机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执政水平和产品质量、优化农机产业结构。

2012年,《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适时增加补贴,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和范围:加快农业机械化,若力解决水稻机插和玉米、油菜、甘蔗、棉花机收等突出难题,探索农业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加强农机关键零部件和重点产品研发,支持农机工业技术改造: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购置大中型农机具。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提出要不断强化农业补贴政策,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政策,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推进农机以旧换新试点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办法,继续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

2014年,《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加快推进大田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主攻机插秧、机采棉、甘蔗机收等薄弱环节,实现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

2015年,《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保持农业补贴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逐步扩大“绿箱”支持政策实施规模和范围,调整改进“黄箱”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惠农增收效应。继续实施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总结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完善补贴方式,降低操作成本,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

2016年,《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加快研发高端农机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推进林业装备现代化。加快研发高端农机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推进林业装备现代化。

(2)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自2004年农业部发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来,我国开始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增强农业生产者购置先进农业机具的积极性,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

2004年以来,我国农机补贴政策逐步深入推广、补贴力度和范围不断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2004年的66个县扩大到全国所有的农牧业县(场);补贴机具种类由6大类18小类扩大至11大类43小类137个品目;补贴金额从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到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地增强了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农机产品的购买力和购置积极性,促进了我国农业机械化进程。部分棉花加工机械产品也列入国家农机补贴范围,对棉机市场及棉机制造行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国现有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机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机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2005年,《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作出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

2005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该目录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发改委确定、公布,并定期调整;适于全国推广的农机产品列入该目录,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经济宏观调控部门,参照该目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后,形成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2005年,《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中央财政设立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国家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实施县名单、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安排等,由省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2015年1月27日,农业部办公厅及财政部办公厅发布《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各省应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在137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并要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制定。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高了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机购置积极性,刺激了农业机械市场需求,从而推动了农机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推动下,农机生产制造企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各企业应充分把握机遇,加强企业研究投入,开发出更多先进的适用性农机产品,在帮助农业生产者增加收入的同时使企业自身得到更好更快发展,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进程。

(3)土地政策

2005年农业部颁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进行规范。

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农村土地集中管理,形成适度的规模经营,有利于大规模农业生产的出现,为现代农业机械的推广提供了现实必要性,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行业的发展。

(4)税收政策

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销售或者进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的情形适用13%税率,即农产品生产环节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

(5)进出口政策

2007年,财政部发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自2007年3月1日起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目录》执行。2008年,财政部对上述目录进行了部分调整。《目录》主要涉及通用机械、矿山机械和电子等国内已具备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已能满足要求的设备,以及部分市场容量较大,国内有可能在短期内形成制造能力的设备。对这些产品的进口不再享受进口关税的免除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该政策为国内装备制造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快了国内装备制造业的振兴。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其中将农业机械产品的退税率进行了调整。按13%征税的农、林业等用的其他机器、农业用电动叶片泵、农业用的棉花打包机、农业或园艺用喷射、喷雾机械器具等退税率为13%。

2011年8月,工信部发布了《农机工业发展政策》,对农机进出口政策作出规定:进口的农机具及零部件不低于我国同类产品技术标准,并依法检验合格;禁止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的老旧农机具进口,进口老旧农机具必须经国家质检机构或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经营进出口农机及零部件企业,应遵守进口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满足其对产品金属标准和维修服务的要求;健全相关风险基金、信用担保、投融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农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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