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制造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1、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制造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体制
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
提出推进汽车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对全国工业和服务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组织拟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组织拟订需报国务院审批或跨多部门的工业和服务业发展政策,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工信部主要负责组织拟订汽车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汽车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和修订汽车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核;制定汽车行业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实施汽车行业的准入管理事项。
行业自律性协会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新能源汽车委员会。协会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进行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2、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制造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的国家战略,自2010年开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这些政策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2010.10、《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务院)、将新能源汽车产业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着力突破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子控制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推进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5%左右,吸纳、带动就业能力显著提高。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
2012.06、《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确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化目标: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万辆;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
2013.0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鼓励类/十六、汽车/6、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动汽车电控集成;车用DC/DC(输入电压100V-400V)等。鼓励类/十六、汽车/7、车载充电机等。
2013.09、《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推广期为2013-2015年,补贴范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014.07、《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2014—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2014.08、《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税总局、工信部)、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原购置税为售价的8.5%)
2015.03、《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交通部)、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初具规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总量达到30万辆。
2015.04、《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明确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助对象是消费者。
2015.05、《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政部、工信部、交通部)、具体为:2015-2019年,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以2013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逐步递减,其中2015年减少15%、2016年减少30%、2017年减少40%、2018年减少50%、2019年减少60%,2020年以后根据城市公交车用能结构情况另行确定。2015-2019年,车长超过10米的纯电动公交车,将可以获得最高8万元/辆/年的运营补助。
2015.06、《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对新建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新建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进行了规定。强调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要求新建企业具有研发、试制、实验验证能力。
2015.10、《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1.2万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480万个,以满足全国5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2016.01、《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对于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奖励最高,2016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推广量3万辆,奖补标准9,000万元,超出门槛部分奖补最高封顶1.2亿元。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奖励门槛7万辆,奖补标准1.26亿元。
2016.05、《关于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重大工程包实施周期为3年(2016-2018年)。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工程列入高端装备发展工程,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控制系统、插电式深度混合动力系统、高性能纯电驱动系统,推动新能源汽车车身和结构轻量化、先进动力电池及系统集成等。
2016.12、《“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推动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壮大,构建可持续发展新模式。实现新能源汽车规模应用。到2020年,实现当年产销200万辆以上,累计产销超过500万辆。完善电动汽车生产准入政策,研究实施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制度。
2016.12、《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一)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并动态调整。一是增加整车能耗要求。二是提高整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三是引入动力电池新国标。四是提高安全要求。五是建立市场抽检机制。六是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七是督促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应用。(二)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分别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2017.04、《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
委、科技部)、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年产销达到200万辆,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达到300瓦时/公斤以上,力争实现350瓦时/公斤,系统比能量力争达到260瓦时/公斤、成本降至1元/瓦时以下。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占汽车产销20%以上,动力电池系统比能量达到350瓦时/公斤。
2017.06、《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国家发改委)、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领域。引导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新能源汽车,增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内生动力。
2017.09、《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2017.12、《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8.02、《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本通知从2018年2月12日起实施,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3、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制造相关行业标准
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相关标准具体如下:
2005/6/1、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0/2/1、GB/T24347-2009、电动汽车DC/DC变换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2/7/1、QC/T895—2011、电动汽车用传导式车载充电机、工信部
2016/1/1、GB/T20234.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6/1/1、GB/T20234.2-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6/1/1、GB/T20234.3-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6/1/1、GB/T18487.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6/1/1、GB/T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