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试验检测服务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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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试验检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工程监理服务对象涉及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水运、建筑等多个行业领域,而且这些服务对象分布在不同地区,因此不同行业领域的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均有各自不同的要求与标准。针对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国家及地方主要管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下属机构。除上述政府机关外,工程监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为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全国建设方面的职责是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等的法规和规章;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是主管交通运输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在交通建设方面的职责是组织公路设施以及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

(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是在住建部的领导下,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行业社会团体。

(4)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是在交通部领导下,经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该协会是由从事公路、水运交通建设监理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

2、工程试验检测服务行业监管体制:

(1)行业监管体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程监理行业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负责在各自监管行业中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企业监管体制

工程监理行业对业内企业实施资质管理,由建设部和交通部分别对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颁发相关资质。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中进行了规定,简要情况如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中进行了规定,简要情况如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3)从业人员监管体制

工程监理行业除对业内企业实施资质管理外,对从业人员还进行单独的资质管理,其中交通部每年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交质监发[2004]125号)组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交质监发[2011]572号)进行登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如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公路水运监理从业人员应按照《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管理办法》、《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方能上岗,但不具备监理工程师相应的签字权。

3、工程试验检测服务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了国家应当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明确了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等。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落实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同时该规范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部,日常解释及管理工作由编制单位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2015)落实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明确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范了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规定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主要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86号),主要明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

4、我国建筑安全有关法规对监理公司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建筑安全有关法规对监理公司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的强制性规定;监理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情况及事项。

我国建筑安全有关法规涉及监理公司的主要包括《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内容如下:

(1)《建筑法》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最新颁布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法律,其中虽未明确监理行业的相关责任,但具有指导意义,以下为相关主要条款: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工程试验检测服务行业政策

(1)工程监理行业被国家发改委列为高技术服务行业

①2010年5月12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当前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0]1093号),该通知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做强做大高技术服务业为目标,依据地方条件和比较优势,着力推动重点领域改革,通过先行先试,完善体制机制;着力加强政府引导,促进产业集聚,创新服务模式;着力在带动性强的关键领域实现重点突破,加快建立健全高技术服务业体系,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有力支撑。根据该通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目录第“M”类中的工程监理服务属于高技术服务。

②2011年1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该意见明确指出了高技术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和高端环节,明确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测试方法、测试技术等基础能力建设,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分析、测试、检验、计量等服务,培育第三方的质量和安全检验、检测、检疫、计量、认证技术服务。公司主要经营的工程监理服务符合上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工程监理是为实施承包合同,由业主委托作为独立第三方的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对工程建设中的进度、质量、投资进行监测、监督和管理,是为一项工程提供从起初的设计、中期的施工到后期的验收进行全过程的分析、测试、检验、计量的服务。

③2011年6月23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相比《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0年度)》,首次将检验检测服务列入高技术服务。该指南提出检验检测服务包括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预警技术服务。工程建设主要参与主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工程监理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风险监测、管理、预警。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均要求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测管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④2011年6月1日,开始执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中明确将工程咨询服务(包括规划编制与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工程勘查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和设备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列为鼓励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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