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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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部门。其对图书出版发行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能是: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其对电视剧和电影行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宏观管理方面,包括: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引导社会舆论;从宏观上指导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生产;提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负责文化体制改革,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的改革和发展的调研,提出政策性的建议。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其对图书出版发行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责是: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其对电视剧和电影行业的管理职能是: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内容审查、电视剧播出管理及电影发行放映许可等。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是主管省级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国家关于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省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按审批权限受理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社等)的申请,并办理呈报和登记手续;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实施监督管理;拟定全省出版物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等;履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赋予的行政审批权,对所在地的文化广播影视事业实行行业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文化部对图书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能是: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2、图书出版行业监管体制

(1)策划选题的管理制度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对重大选题运作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京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每月将下一个月拟安排的有关需要备案的选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并同时抄送中宣部出版局。

(2)出版物发行的管理制度

根据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商务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发行许可包括批发、零售两个层级,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并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设立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无需审批。

(3)图书质量管理制度

新闻出版总署于1997年6月颁布了《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对图书出版的

选题论证制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印刷质量标准制度、图书书名页使用标准、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条码使用标准、样书检查制度进行了规定。2004年12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对图书质量管理部门、质量标准、管理措施及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4)影视剧制作资格准入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对电影制作经营资格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活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制作资格准入履行行政审批。

(5)影视剧的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电视剧制作机构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从事电视剧制作工作必须经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备案公示并取得制作许可后方可进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审核通过的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公示。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以下简称“乙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甲证”)。乙证由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甲证资格。甲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有效期满可以申请延期。对于未持有甲证的电视剧制作机构,在制作每部电视剧之前都必须申请取得所制作电视剧的乙证,乙证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以后制作新的电视剧须重新履行许可审批程序。乙证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

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电影制片单位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工作,并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上报备案情况。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依法设立的电影制片公司或影视文化公司从事影片摄制工作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批准并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分为《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已经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以上电影片的电影制片公司,可以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摄制电影许可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摄制电影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对于未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影视文化公司,在每次摄制电影片之前必须申请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在取得该证后享有影片一次性出品权。《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实行一片一报制度。

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采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等方式合作摄制电影片,必须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也实行一片一报制度,有效期为两年。

(6)影视剧的内容审查制度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必须经广电总局或省局广电总局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方可发行。广电总局内设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出品电视剧审查工作;省级广电局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辖区内电视剧制作机构出品电视剧的审查工作。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实行电影片审查制度,影片拍摄完成后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查通过并取得其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放映、进口及出口。

(7)影视剧的播出审查制度

电视剧摄制完毕并通过内容审查后,进入发行和播放阶段。电视剧制作公司可以发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发行其制作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电视剧的播出由电视台经营。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台对其播放的电视节目内容,应当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国家对电影发行实行许可制度。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的境内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但需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其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须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3、图书出版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基础法律法规

国家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图书行业策划、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各个环节和影视剧的审查制度、制作及发行进行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全国人大会议通过《著作权法》,并于2001年、2010年分别进行两次修订,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影视剧作品相关的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合作期限、权利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了规范,对图书出版和影视剧作品中作者的著作权、版权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②《出版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出版管理条例》,并于2011年、2013年、2014年、2016年分别进行了四次修订,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进口活动进行了规范。

③《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印刷业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进行了修订,对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活动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印刷活动的管理,明确了印刷企业只有接受出版单位委托才能进行出版物的印刷。

④《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1年3月,新闻出版总署和商务部出台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并于2016年进行了修订,对出版物发行、零售单位的设立条件、经营资质进行规范,明确了出版物发行、零售活动的管理制度。

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14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及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2014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国发[2014]5号文取消出版物总发行相关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审批出版物总发行资质及相应变更事项,原总发行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2014年6月30日统一作废。

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7年8月,国务院通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并于2013年12月进行了修订,对广播电视节目的资格准入、内容审查、发行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⑦《电影管理条例》

1996年9月,国务院通过《电影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12月进行了修订,对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进行了规定,明确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2)图书出版产业政策

①《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2009年7月,国务院出台《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标志文化产业上升为国家战略性产业。规划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降低准入门槛,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加大政府投入和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

同时规划还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和保障条件,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大幅增加中央财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支持力度;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使其作为文化产业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文化企业并购重组,推动文化资源的整合和文化产业的结构调整;鼓励上市融资,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进行上市融资,同时明确要求现在已经上市的文化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作为战略投资者推动文化企业的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②《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2010年,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

③《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0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十大举措:大力繁荣创作生产;积极培育新型企业;继续扩大院线经营规模;大力支持城镇数字影院建设;鼓励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全面加强公共服务;努力增强国际影响力;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④《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专项规划》

2011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专项规划》,对国家在“十二五”时期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和创新、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新闻出版产品创作生产提出了总体战略规划与具体目标,对公司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政策方针包括:

(一)建设全国性出版物物流体系,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构建开放式、综合性、多功能集成的出版物流通信息平台,推动出版领域物联网建设,建成三四家辐射全国的现代新闻出版流通企业,有效降低新闻出版业物流成本。(二)大力推进海峡两岸出版交流合作,重点支持挖掘和整合两岸出版资源、文化资源,完善两岸业界交流机制,加强项目合作,共同开拓海外华文市场,弘扬中华文化。(三)继续深化发行体制改革,鼓励发行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资产重组,支持和推动有资格、有意向、有需求的发行企业上市融资,组建全国性国有大型发行集团,同时大力培育一批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专”、“精”、“特”、“新”民营发行企业。(四)加快发行网点建设,网点覆盖到全国乡镇,努力实现“市市有书城、县县有书店、乡乡有网点、村村有书屋”。

⑤《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

2012年2月,文化部制定了《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提出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互相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等发展思路:培育骨干文化企业,鼓励兼并重组,打造有竞争力、有品牌影响力的“文化航母”;扶持中小文化企业,走“专、精、特、新”路线;注重结构调整,加快文化与旅游、体育、信息等行业融合;对文化作品创作加强引导,提升文化产品内涵和质量;鼓励文化消费,促进文化消费升级;推动银行业及资本市场对文化产业的支持,促进文化产业投资;加强国际文化产业交流合作,鼓励文化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⑥《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12年2月,国务院出台《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创新,扩大文化消费,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深化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的格局;鼓励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加强新兴媒体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加强文化交流与合作等。

⑦《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广播影视产业的实施意见》

2012年5月,广电总局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广播影视产业的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广播影视产业,对民间资本投资广播影视产业涉及的准入资格、制作资质审批、作品奖项评选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⑧《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

2012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提出十大措施,全面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继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出版物总发、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产品发行经营活动;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文化企业,以选题策划、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经营活动;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成立版权代理等中介机构,开展版权贸易业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文化企业通过所在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新闻出版改革和发展项目,申请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⑨《2013年新闻出版改革发展工作要点》

2013年1月新闻出版总署发布《2013年新闻出版改革发展工作要点》,提出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出版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拓宽出版传媒融资渠道走向资本市场、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等战略规划,并明确提出支持时代华语图书、中文在线、昆仑万维等民营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⑩《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14年10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就5个重点方面的改革任务提出政策措施,并制定了23项具体措施。

(一)完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放宽发行、印刷企业准入条件,加大版权保护度。

(二)增强新闻出版单位发展活力,推动新华书店、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推动出版企业兼并重组,打破区域限制和行业壁垒。

(三)建立健全多层次出版产品和要素市场,吸纳社会资本从事除出版以外的图书、期刊前期制作和经营发行业务,重点支持主题出版、精品力作生产和新闻出版走出去。

(四)推进出版公共服务体系标准化均等化,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丰富低收入群体、乡村居民、少数民族群众阅读生活。(五)提高新闻出版开放水平,对外推广中国图书,加强出版业对外交流合作。

⑪《“十三五”发展规划建议》

2015年10月,党中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文化发展领域,提出了“基本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使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目标。具体措施包括: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重大文化工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产业体系、文化市场体系;推动文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骨干文化企业和创意文化产业,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加快媒体数字化建设,打造一批新型主流媒体。

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016年3月,党中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普及科学知识,推动全民阅读”,首次把“推动全民阅读”写进《纲要》;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双轮驱动;加快发展数字出版等新兴产业,推动出版发行、影视制作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今后五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⑬《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6年6月,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完善规划和土地政策、加强财税与金融政策、提供创业与培训服务、简化行政审批管理、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等五个方面,提出对实体书店发展的全方位支持。

⑭《全民阅读“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

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全民阅读“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作为我国制定的首个国家级“全民阅读”规划,明确了全民阅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了“举办重大全民阅读活动,加强优质阅读内容供给,推动全民阅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大力促进少年儿童阅读,保障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的基本阅读需求,完善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提高数字化阅读的质量和水平,组织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加强全民阅读宣传推广”等9项重点任务。

(3)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并对相关出版物的范围、相关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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