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采矿选矿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一)地质勘查采矿选矿行业监管情况
1、地质勘查采矿选矿行业主要监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有色金属行业涉及的主要主管监管单位包括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各级安监部门、各级发改委等,其中: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环保部及地方环保部门主管环境保护和治理;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家发改委及地方发改委负责有色金属行业涉及的投资与审批。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及各地方协会主要负责产业及市场研究、对会员企业的公共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协助各会员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以及代表会员企业向政府部门提出产业发展建议与意见等。
我国矿权管理体系的基础是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的法规或规章,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
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的所有权。在矿权管理上,国家施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确立了探矿、采矿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制度,以及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企业并存的制度。国家保障各类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对矿业权的取得、流转、保护等诸多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不断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我国国有地勘单位多属于事业单位。由于历史原因,国有地勘单位拥有较多有色金属矿山探矿权。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断加大改革力度,鼓励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勘探行为。
2、有关有色金属行业的主要产业政策: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国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3月27日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确了关于有色金属行业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相关项目和标准。
(3)《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改委于2007年3月6日发布了《铅锌行业准入条件》,从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明确了铅锌行业具体准入条件。
(4)《锑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12月22日发布了《锑行业准入条件》,从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明确了锑行业具体准入条件,规范了锑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了盲目投资。
(5)《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1月7日发布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我国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水平将明显提高,重要优势矿产开采总量将得到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将不断优化。
(6)《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于2009年5月11日发布了《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有色金属行业要以控制总量、淘汰落后产能、加强技术改造、推进企业重组为重点,推动有色金属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7)《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于2013年5月15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将“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的行政审批权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3、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3月19日颁布,并于1996年8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1994年3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颁布及实施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
4、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任何企业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不管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费或噪声超标排污费。
5、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11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原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根据安监总局于2004年5月17日颁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地质勘查采矿选矿行业的主要障碍:
1、行政许可壁垒
国家对有色金属矿山的开发与生产实施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按照规定,企业进行有色金属资源勘查必须获得《勘查许可证》,进行有色金属矿山开采则需获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涉及爆炸作业的需获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等许可文件;矿区如果涉及取用地表或者地下水资源,占用草地或者林地资源,还需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取得相应资质,或按规定缴纳费用。
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还在有色金属矿山的生产规模、工艺装备、安全保障、环保实施、生产布局等方面制定相关标准。随着我国对环保的逐渐重视和有色金属资源整合的深入,上述标准将逐步提高。行政许可标准的提高将加大进入有色金属采选业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