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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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业务规范

2009年12月26日,国家颁布了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2013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此外,国务院及行业主管部门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支持光伏发电,主要政策概况如下:

1、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2012年9月)、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并创新管理模式,特别是采用智能微电网技术高比例接入和运行光伏发电,不断创新微电网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要求电网企业要配合落实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方案并提供相关服务,本着简化程序、便捷服务的原则,规范并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标准和管理程序,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规模化应用;鼓励各省(区、市)利用自有财政资金,在国家补贴政策基础上,以适当方式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

2、国务院《中国的能源政策(2012年)白皮书》(2012年10月)、以应用为导向,鼓励开展煤矿高效集约开采、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高效清洁发电、海上风电、太阳能热发电、先进油气储运、大容量高效率远距离输电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

3、国家电网《关于做好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2012年10月)、电网企业应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以及工程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标准;建于用户内部场所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

4、国务院常务会议(2013年6月)、研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会议指出光伏产业是新能源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国内光伏产业要巩固国际市场,激发国有效内需,推动产业升级。要求1、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重点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2、电网企业要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设,优先安排光伏发电;3、完善发电电价支持政策;4、加大光伏制造企业融资支持。

5、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7月)、《意见》提出目标,2013年至2015年,国内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在1,000万千瓦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要求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

6、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7月)、明确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

7、国家发改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13年8月)、明确对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并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或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

8、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9月)、通过行业准入和规范,促进光伏行业产能整合,加快推进光伏产业转型升级。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3年9月)、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为: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0、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1月)、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11、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1月)、对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建设条件、电网接入和运行及补贴的计量与结算等方面做出详细约定。

12、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10月)、统筹推进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创新光伏电站建设和利用方式,以年度规模管理引导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协调建设,加强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管理,创新光伏电站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行监管工作,加强监测及信息统计和披露等11项规定。

13、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通知》(2014年9月)、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位、应用形式、屋顶资源统筹、项目工程标准、质量管理、项目备案、发展模式、示范区建设、电网介入、并网运行、电费结算、补贴拨付、融资、产业体系公共服务、信息统计、监测体系、监督15个方面做了阐述,从意义、规划、项目范围、电价模式、消纳方式、补贴拨付和融资服务等多方面对此前政策进行了完善和补充,破解分布式光伏发展中的难题,增加了分布式光伏的开发范围和项目收益的确定性。

14、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年-2020年)》(2014年11月)、加快发展,有序推进光伏基地建设,同步做好就地消纳利用和集中送出通道建设。加强太阳能发电并网服务。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到2020年光伏装机达1亿千瓦,光伏发电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

1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年3月)、明确了“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的总体思路。“三放开”是指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通过售电侧市场的逐步开放,构建多个售电主体,能够逐步实现用户选择权的放开,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

16、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年3月)、2015年全国新增光伏电站装机17.8GW;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

17、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2015年3月)、统筹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积极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按照本地区资源条件全额安排发电;能源资源丰富地区、清洁能源装机比重较大地区统筹平衡年度电力电量时,新增用电需求如无法满足清洁能源多发满发,应采取市场化方式,鼓励清洁能源优先与用户直接交易,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政府主管部门在组织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制定年度跨省区送受电计划时,应切实贯彻国家能源战略和政策,充分利用现有输电通道,增加电网调度灵活性,统筹考虑配套电源和清洁能源,优先安排清洁能源送出并明确送电比例,提高输电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18、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2015年3月)、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19、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电力应急机制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4月)、要求在北京市、苏州市、唐山市、佛山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和上海需求相应试点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完善尖峰电价或季节电价,实施需求侧管理,以化解多年来反复出现的高峰电力短缺问题,未来将进一步复制推广。

20、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跨省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5月)、《通知》提出,跨省区送电由电、受市场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在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价格,并建立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

21、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2015年6月)、发挥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支持光伏发电技术进步的作用。国家支持的解决无电人口用电、偏远地区缺电问题和光伏扶贫等公益性项目、国家援外项目、国家和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项目、各级地方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在各级政府机构建筑设施上安装的光伏发电项目。

22、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指出新能源微电网代表了未来能源发展趋势,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措施,是推进能源发展及经营管理方式变革的重要载体,是“互联网+”在能源领域的创新性应用,对推进节能减排和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3、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2015年12月22日)、对《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年-2020年)》所要求的新能源建设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陆上风电及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作具体实施方式以及电价政策,对相关新能源的发电与并网给予了一定的政策优惠。

24、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2016年3月)、制定各省(区、市)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和全社会用电量中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对电网企业等规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最低比重指标,建立绿色证书制度,2020年除专门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可通过证书交易完成占比目标的要求为可再生能源应用提供持续的增长空间。

25、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5月)、要求各单位做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的持续健康发展。

26、工信部发布《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6年7月)、提出要创建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提高工厂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建设厂区光伏电站、储能系统、智能微电网和能管中心;推行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及光伏储能一体化系统应用,建设园区智能微电网,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实现整个园区能源梯级利用

27、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6年11月)、提出加快中东部分布式光伏发展,推动多种形式的太阳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实施光伏领跑者计划,促进先进太阳能技术产品应用和发电成本快速下降,引领全球太阳能产业发展。到2020年,太阳能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1亿千瓦以上,力争实现用户侧平价上网。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达到6000万千瓦。

28、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年11月)、大力发展新能源,优化调整开发布局。按照分散开发、就近消纳为主的原则布局光伏电站。2020年,太阳能发电装机达到1.1亿千瓦以上,其中分布式光伏6000万千瓦以上、光热发电500万千瓦。

29、国家能源局发布《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年12月)、提出大力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鼓励光伏发电项目靠近电力负荷建设,接入中低压配电网实现电力就近消纳;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渗透率较高或具备多能互补条件的地区建设联网型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工程。

30、国家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年12月)、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和“光伏+”综合利用工程。继续支持在已建成且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用电集中区域规模化推广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积极鼓励在电力负荷大、工商业基础好的中东部城市和工业区周边,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建设光伏电站项目。

3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2017年2月)、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依据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绿色电力证书,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月核定和核发绿色电力证书。绿色电力证书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开展认购工作,认购价格按照不高于证书对应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金额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或者通过竞价确定认购价格。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出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后,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补贴。绿色电力证书经认购后不得再次出售。

32、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2017年4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18个月。

33、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5月)、创新能源投资项目业主确定方式。在光伏、生物质能、火电站、水电站、风电等项目开展以竞争性方式确定能源投资项目业主试点。根据资源调查和专项规划,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纳入规划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通过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确定业主。

34、国家发改委发布《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2017年6月)、实施光伏(热)扶贫工程。提升农村电力普遍服务水平,推进农业生产电气化,大力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农林固废资源化利用,使农村成为新能源发展的“沃土”。

35、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2017年10月)、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电网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企业,以下同)承担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并配合有关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按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过网费”。

36、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2017年12月)、在发电行业(含热电联产,下同)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逐步扩大参与碳市场的行业范围,增加交易品种,不断完善碳市场。

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2017年12月)、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

2、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的补贴政策:

政府为了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的发展,针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补贴政策。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国家、省级以及市级三级财政补贴的格局。具体补贴政策如下:

(1)国家补贴分布式光伏国家补贴源自再生能源基金,非财政资金。国家按当时计划和补贴标准对已建成的电站20年补贴不变。

根据国家发改委2013年8月26日发布的《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0.42元/度,持续20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对于2018年1月1日之前并网的电站,原有补贴并不会受影响,仍维持0.42元/度的补贴收入,20年不变;对于2018年1月1日以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按照0.37元/度进行补贴,补贴期限为20年。

(2)省级以及市级补贴

在国家政策补贴出台之后,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补贴政策。各地补贴政策不尽相同,以浙江省为例,浙江全省补贴0.10元/度,补贴期限20年;各地市补贴0.10-0.45元/度不等,补贴期限2-3年。

各级政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财政补贴政策极大的促进了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的发展。

发电收入按照国家、省级和地市的相关规定享有光伏补贴收入。补贴收入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7年、2016年、2015年、依据、补贴标准、计入科目

国家级补贴收入、2,977.91、614.76、31.34《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              分布式光伏:0.42元/kwh,补贴20年。             

主营业务收入省级补贴收入、714.45、146.25、7.46《关于鼓励企业自投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意见》(浙经信投资〔2014〕488号)0.1元/kwh,补贴20年              主营业务收入市、县级补贴收入、609.50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嘉光伏办〔2015〕1号)等              0.1元/kwh,补贴3年等、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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