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种植及生产加工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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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米种植及生产加工行业主管部门

苏垦农发的业务受国家农业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等部门管理。

(1)农业部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作。农业部内部职能分工是,种植业管理司负责种植业的行业管理,种子管理局负责种子的行业管理,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的管理,农垦局负责农垦系统的管理。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种植业的行业管理。拟订种植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种植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种植业标准化生产;拟订种植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提出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等主要农产品产需调控和品质改善建议。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具体管理农作物种子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拟订种子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种子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种子管理体系建设,承担种子生产经营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质资源进出口的审批工作;组织农作物品种管理,拟订农作物品种审定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办法、标准,承担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授权、复审工作,组织、指导品种退出工作;审查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提出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审查意见;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种子检验员和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管理等。

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主要职责包括: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乡镇企业和休闲农业结构调整、区域合作和服务体系建设。

农垦局主要职责包括:拟订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热带、亚热带地区作物发展规划,指导其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等职责。

(2)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苏垦农发的大米加工业务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根据现行《食品安全法》: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筹下,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3)大米种植及生产加工行业协会

中国种子协会是由在我国依法进行农作物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种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组织,是独立的全国社团法人,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是政府联系种业的桥梁和纽带。

食品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此外,苏垦农发的业务还涉及粮食流通和储备,粮食流通和储备业务还受我国国家粮食局管理。国家粮食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的行政机构。

2、大米种植及生产加工行业监管体制

苏垦农发从事的稻麦种植、种子生产、大米加工业务属于国家基础性产业之一,国家主要通过土地管理、耕地保护以及资质管理等方式进行监管。

(1)国家土地和耕地管理制度

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

根据《土地管理法》我国土地所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按照用途分类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三大类,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②耕地保护制度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③土地使用权制度

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家依法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确定给单位、个人使用,单位、个人也可承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苏垦农发向农垦集团承包的耕地是国有划拨土地,农垦集团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持有及使用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2)种子业务资质管理制度

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②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③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按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申请人。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植物新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3)大米加工业务相关资质管理制度

①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②粮食收购许可证制度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③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④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资格认定证书(粮食类)制度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依法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分中央储备粮粮食类代储资格和中央储备粮油脂类代储资格。

⑤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制度

根据江苏省粮食局《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承担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依法经审批取得承储资格后,方可从事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

3、大米种植及生产加工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大米种植及生产加工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一,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1、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2007.10.01

2、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主席令第28号、1999.01.01

3、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订)、主席令第73号、2003.03.01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2005.03.01

5、种子法(2015年修订)、主席令第26号、2016.01.01

二,种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2016.08.15

7、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2014.02.01

8、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5号、1997.10.01

9、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9号、2001.06.30

10、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0号、2003.10.01

11、江苏省种子条例(2012年修改)、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8号、2004.02.01

三,大米加工业务法律法规

12、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10.01

1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2006.11.01

1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5.10.01

1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10.01

1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09.01

17、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令第666号、2004.05.26

18、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2004.12.30

19、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2003.08.15

20、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第20号、2004.12.01

21、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2015.10.01

四、农资相关法律法规

2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11.01

23、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326号、1997.05.08

2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4年部分修订)、农业部令第32号、2000.06.23

一、中央一号文件

1、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7.02.05

2、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12.31

3、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02.01

4、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4.01.19

5、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2.12.31

6、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2.02.01

7、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12.31

8、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09.12.31

9、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08.12.31

10、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07.12.31

11、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06.12.31

12、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05.12.31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12.31

14、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12.31

二、综合性政策规划

15、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

16、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家发改委、2015.11.27

17、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农业部、2016.11.17

18、全国农垦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农业部、2011.08.25

19、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农业部、2016.12.23

20、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农业部、2011.09.20

21、“十三五”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农业部、2007.06.10

22、“十三五”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农业部、2017.01.25

23、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务院、2016.08.29

24、“十二五”农业与农村科技发展规划、科技部、农业部等13部委、2016.10.17

三、粮食生产发展政策规划

25、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农业部、2008.09.12

26、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国家发改委、2008.11.13

27、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国家发改委、2009.11.03

四、种业发展政策规划

28、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2011.04.10

29、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2012.12.26

3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3.12.20

五、稻米加工业相关政策规划

31、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2012.02.24

32、《全国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农业部、2016.11.14

33、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12.31

34、粮油加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国家粮食局、2016.12.26

(2)主要政策内容

①中央一号文件主要内容:

2016年是我国连续第13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农业发展。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为题,提出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延续了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思路,要求全面深化改革,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要求,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努力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上挖掘新潜力,在优化农业结构上开辟新途径,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寻求新突破。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

不断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强化对粮食主产省和主产县的政策倾斜,保障产粮大县重农抓粮得实惠、有发展。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统筹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到2020年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在粮食主产区建设确保口粮安全的高标准农田。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藏粮于地。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将口粮生产能力落实到田块地头、保障措施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加快推进现代灌区建设,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把农田水利作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完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加强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田间渠系配套建设。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和盐碱地改造科技示范。深入推进粮食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实施植物保护建设工程,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

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加强县乡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培育知名品牌。

强化农业科技创新驱动作用:强化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建设,健全农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完善科研院所、高校科研人员与企业人才流动和兼职制度。加强对企业开展农业科技研发的引导扶持,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主体,建设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在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大力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积极推进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改革试点,完善成果完成人分享制度。支持农机、化肥、农药企业技术创新。

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保持农业补贴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逐步扩大“绿箱”支持政策实施规模和范围,调整改进“黄箱”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惠农增收效应。继续实施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产能提升。选择部分地方开展改革试点,提高补贴的导向性和效能。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向主产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扩大节水灌溉设备购置补贴范围。实施农业生产重大技术措施推广补助政策。

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增加农民收入,必须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

继续执行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重要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落实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计划,建立重要商品商贸企业代储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种植面积和产量统计调查,改进成本和价格监测办法。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

加快供销合作社和农垦改革发展:加快研究出台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化农场企业化、垦区集团化、股权多元化改革,创新行业指导管理体制、企业市场化经营体制、农场经营管理体制。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发挥农垦独特优势,积极培育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把农垦建成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现代农业的示范带动力量,逐步将农垦系统纳入国家农业支持政策覆盖范围。

②粮食生产政策规划:

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是我国农业生产首要任务。我国粮食生产政策要求,按照稳定面积、优化结构、建设主产区、提高单产的思路,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确保95%以上的自给率。保证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亿亩以上。重点建设东北、长江流域和东南沿海3个水稻优势区,推进江淮适宜区“籼改粳”,扩大粳稻生产。提升黄淮海、长江中下游、西南、西北和东北5个小麦优势区生产能力,大力发展优质专用小麦品种。同时,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升基础产出能力;加强农田水利和节水农业设施建设,推进田间灌排沟渠、农田道路、桥涵等配套设施建设;扩大农机装备总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快深松整地、免耕

播种、化肥深施等机具推广。增加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烘干、除杂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高粮食烘干等处理能力。

③种业政策规划:

种业是种植业的基础。我国种业政策规划要求,将现代生物技术与常规技术相结合,培育高产、高抗、广适的优良品种。重点培育满足不同稻区生产条件且丰产性好、米质优、多抗的水稻新品种,多抗、高产的小麦专用品种。到2020年,良种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力争商品化供种水平提高到85%。加强国家级和区域级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支持主要粮食作物种子生产大县(场)和重要经济作物种子生产优势县(场)建设,配套建设一批大型现代化种子加工中心,形成相对集中稳定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种子生产基地。鼓励具备条件的种子企业上市募集资金。

④稻米加工业政策规划:

根据我国稻米加工业的政策规划要求,扶持龙头企业,加快优势区域稻米产业化步伐,打造世界稻米名优品牌,提高经济效益。发展水稻订单种植1亿亩以上,培育国家级稻米精品名牌20个左右。大力发展粮油食品加工业,促进粮食加工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适度发展粮食深加工。大力发展粮食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及仓储物流业,打造现代化国家级口粮、饲料用粮和工业用粮加工基地。加快形成东北及南方地区稻谷加工产业带。

长江中下游、东北稻谷主产区和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唐等大米主销区以及重要物流节点,大力发展稻谷加工产业园区,重组和建设一批稻谷年处理能力20万吨以上的大型龙头企业;提高优质米、专用米、发芽糙米、留胚米、营养强化米等产品比重。提升食品工业企业信息化水平,推进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

⑤农业补贴政策:

农业补贴是我国“三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农业补贴政策形成了“四补贴”为主体,其他补贴为补充的农业补贴基本政策架构。我国农业补贴种类已经由单一的种粮直接补贴,扩展为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直补、农机购置补贴、良种补贴为基础的“四补贴”,同时又纳入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农业重点生产环节补贴、防灾减灾稳产增产重大关键技术补助等新的农业补贴,基本形成了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农业补贴制度框架。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于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国家已对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直补和良种补贴等三项补贴进行调整,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增强三项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调整的主要内容,将20%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在安徽、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等5个省开展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试点,除实施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政策外,还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产能提升,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实施。

我国粮食生产主要以广大农户家庭联产承包生产为主,具有抗风险能力较弱、生产技术水平低、产出效率不高的特点。主要通过实施农业补贴政策一方面可以降低广大农业生产者的生产成本、降低农业生产风险,维持和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另一方面,农业补贴可以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保障农业生产者的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因此,农业补贴政策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政策的重要方式。

⑥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国家通过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可以稳定粮食生产、引导市场粮价和增加农民收入。最低价收购能够减少种粮农户从事粮食生产的风险,不致在产量提高时被迫低价卖粮,从而促使种粮农户保持农业生产方面的投入和种粮积极性。近年来,我国稻谷和小麦的最低收购保护价趋于稳定,2015年至2017年国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市场供求、比较效益、国际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粳稻和小麦的最低收购价均保持与2014年水平不变;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继续保持不变,粳稻的最低收购价则略微下降。

⑦农产品进出口配额政策:

我国对小麦、稻谷以及大米等农产品实行进出口关税配额制度,进出口关税配额制度是基于我国粮食需求形势制定的政策。一方面,我国人口基数大,粮食需求量不断增长,而粮食生产以分散经营为主、产量增长压力较大,国内粮食需求需要先行有效满足,因此需要对粮食出口进行相应的控制。另一方面,境外产粮大国依托规模化、标准化农业生产模式,可生产出成本较国内成本更低的粮食,自由进口会对国内粮食市场价格产生冲击,导致国内粮食产业受损;同时,若过分依赖国际粮食供应,国家粮食安全将面临风险,因此需要对粮食进口进行一定的控制。因此,农产品进口配额政策也是对我国粮食安全政策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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