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与节能行业行业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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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环保与节能行业行业监管情况

(1)主要监管部门

中国安全环保与节能行业涉及业务广,按照不同的业务领域,受到各个行业的分类监管。主要监管部门包括:

应急部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情况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负责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负责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生态环保部主要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和监测规范,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保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安全环保与节能行业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起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该法对我国环境监管制度、保护环境的职责、防止污染的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该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履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等义务。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安全环保与节能行业监管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修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监察办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关于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图表:安全环保与节能行业主要政策

安全环保与节能行业行业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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