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电行业的监管和主要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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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电行业的监管

国务院对核电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进行整体把握,提供指导意见。除国务院外,核电行业主要受以下单位的监管:

(1)国家及地方发改委

(2)国家能源局

(3)国家原子能机构

(4)国防科技工业局

(5)生态环境部及下属机构国家核安全局

二、核电行业专有法律法规

(1)核电行业基本监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核安全法规是核电行业的主要的监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该法规强调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并明确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该法规明确了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并强调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于1986年10月29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范围包括:(一)核动力厂;(二)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五)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该条例明确了核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安全许可制度、核安全监督、奖励和处罚等,并强调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该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运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2)核电项目审批与建设涉及的法规

根据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的《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选择核电厂厂址时应充分考虑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的影响,同时对于核电厂正常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也应加以考虑。

2016年12月12日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规定核电站建设项目须由国务院核准。

(3)核电生产经营涉及的法规

1986年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民用核设施应取得由国家核安全局批准颁发的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1994年6月1日起实施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核电厂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规定,国家核安全局有权对核设施运营单位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运营单位应当遵从并执行国家核安全局的核设施运营单位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重要活动通知、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要求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

1991年7月27日颁布的《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对核电厂的管理、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进行了规范。2004年4月18日颁布的《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对核动力厂管理、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1987年6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规定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规定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规定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1990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对核材料管制的规范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1993年6月17日颁布的《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要求运营单位必须对其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负全面责任。2003年6月18日颁布的《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乏燃料的货包设计及实施运输须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营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应当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2012年3月1日施行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申请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的条件和申请材料等内容。

(4)核电事故应急涉及的法规

1993年8月4日颁布并于2011年1月8日修订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2013年6月30日颁布的《国家核应急预案》规定,核设施运营单位核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场内核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核设施运营单位所属集团公司(院)负责领导协调核设施运营单位核应急准备工作。2007年4月3日颁布的《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营单位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核运营单位要设立安全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危险调查与危险评价、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三、我国核电行业的电价管理体制

(1)我国核电行业电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价应体现对发电成本的合理补偿及收益的合理确定,公平地分担支出并鼓励建设其他发电项目。发电厂的上网电价、电网公司间的供电价格及电网公司的售电价格均以统一政策为基准,根据统一原则确定并按不同级别管理。上网电价须经国家发改委及其他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7月9日发布并实施《电价改革方案》(国办发[2003]62号),指出其长期目标为建立规范及透明的上网电力定价机制。

2005年3月28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该办法就《电价改革方案》提供监管指引。对于尚未实施竞价上网机制的区域电网内的发电厂而言,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电力项目的经济生命周期并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及税收合规等原则,确定上网电价。对于已实施竞价上网机制的区域电网内的发电厂而言,上网电价将包括两部分:(1)国家发改委根据同一区域电网内竞争的发电商的平均投资成本而确定的容量电价。

(2)通过竞价程序而确定的竞争性电价。该法规自2005年5月1日起生效。

2009年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原电监会及国家能源局颁布《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除跨省或地区间电能交易以外,所有上网电价均须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确定(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对于2013年1月1日前投产的核电机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法规及具体情况为每个核电站设定上网电价。

2013年6月15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130号),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1)对新建核电机组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根据目前核电社会平均成本与电力市场供需状况,核定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3元。(2)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高于核电机组所在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加价,下同)的地区,新建核电机组投产后执行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3)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低于核电机组所在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地区,承担核电技术引进、自主创新、重大专项设备国产化任务的首台或首批核电机组或示范工程,其上网电价可在全国核电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发改委核批。(4)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将根据核电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电力市场供需状况变化情况对核电标杆电价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5)上述政策适用于2013年1月1日后投产的核电机组。2013年1月1日以前投产的核电机组,电价仍按原规定执行。

对于2013年1月1日后投产的核电机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130号)的相关规定设定上网电价。

(2)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具体内容

①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

国务院于2015年3月15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提出要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并提出“坚持安全可靠、坚持市场化改革、坚持保障民生、坚持节能减排、坚持科学监管”的基本原则。根据2015年10月1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推进电力等能源价格市场化,结合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形成发电、售电价格的范围,加快推进电力市场交易,完善电力市场交易价格规则,健全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15年11月26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及《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六大配套文件。

六大配套文件提出了包括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的组建和运行、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建立优先购电及发电制度、推进售电侧改革等核心改革举措。其中,《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坚持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优先上网的原则,并提出建立优先发电制度,核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兼顾调峰需要安排发电。

2017年2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保障核电安全消纳暂行办法》,确定核电保障性消纳的基本原则为“确保安全、优先上网、保障电量、平衡利益”,为核电机组电量消纳提供了政策保障。

②公司核电项目所在区域电力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

公司管理的核电项目主要位于广东省、福建省、广西省和辽宁省,上述省份均已开展售电侧改革的试点。在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的省份,纳入当地发用电计划的电量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电价,不纳入当地发用电计划的电量,则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确定电价。具体情况如下:

A.广东省电力体制改革具体内容

2015年11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重庆市、广东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5]3117号)同意广东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7〕48号)及《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广东省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推进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实施方案》《广东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方案》《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电力交易机构组建方案》五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

《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要分阶段建立健全售电侧市场机制,通过电力市场竞争和需求侧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通过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促进互联网、节能服务等技术的应用。第一步(2016年—2017年),放开第一阶段用户进入售电侧市场,培育一批规范运作的售电公司,初步形成有序运转的售电侧市场机制;第二步(2017年—2018年),放开第二阶段用户进入售电侧市场;第三步(2019年—2020年),放开第三阶段用户进入售电侧市场,建立信息公开、透明,信用体系完备,风险总体可控的监管体系;第四步(2020年后),全面放开售电侧市场,建成竞争有序、具有活力的市场机制,实现形成电力生产和消费的互动,提升用户用能水平。

另一重要改革方案为《广东省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推进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出了建立优先发电制度。优先发电是指按照政府定价或同等优先原则,优先出售电力电量。优先发电的适用范围包括:(1)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2)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需要的电量;(3)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4)水电发电;(5)考虑调峰需求的核电发电;(6)余热、余压、余气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另根据国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

B.福建省电力体制改革具体内容

2016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并同步发布了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改革方案的主要目标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试点先行的方式坚持改革创新,优先开放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以及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易。改革方案提出了完善市场化交易体制,放开的发用电计划电量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未放开的发用电计划电量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

C.广西省电力体制改革具体内容

2016年5月2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096号),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并同步发布了广西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和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1)在电力市场建设方面,提出在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的前提下,逐年加大直接交易电量规模,2016年直接交易电量不低于当年全区用电量的20%,2017年以后根据市场发育程度,逐步放开全部工商业用电计划;(2)在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方面,提出在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供需平衡以及保障优先购电、优先发电的前提下,逐步放开一定比例发用电计划,参与直接交易,促进电力市场建设。2016年发电计划不超过区内发电量的80%,2017年以后,根据电力市场成熟程度,进一步缩减发用电指导计划。鼓励新增工业用户和新核准的发电机组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其电量尽快实现以市场交易为主。

2018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措施》及配套文件。文件积极推出五大方面的举措:一是扩大市场化交易范围,实现大工业所有电压等级全覆盖和一般工商业(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大数据)市场化交易;二是实施水电与火(核)电发电权交易,全面提高清洁能源消纳能力;三是出台一系列降价措施,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四是拉动电力需求增长,释放电源侧产能。

五是进一步理顺电网体制机制,推动增量配电改革试点,持续提升电力服务水平,完成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改革。措施中提到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水电与火(核)电发电权交易,引入市场化替代交易机制,由水电机组替代火(核)电机组发电,进一步推动清洁能源发电的比例。

D.辽宁省电力体制改革具体内容

2016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湖北等5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900号)同意辽宁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工作,并同步发布了辽宁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改革方案提出了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1)有序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力形成机制;(2)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3)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逐步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4)进一步完善发用电管理,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5)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等。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到合理安排水电、核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优先发电。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核电行业还涉及国家在环境保护、电力等领域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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