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放映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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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影放映行业主管部门

(1)中宣部

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的综合职能部门,对电影行业的管理体现在宏观管理方面,主要包括:负责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规划、部署全局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改进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受党中央委托,会同中央组织部管理国家广电总局的领导干部,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著作权管理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地方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地文化广播影视事业的行业管理,并履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赋予的行政审批权等。

2、电影放映行业法规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影行业的监管体制正在由单一计划经济的监管体制,逐步转向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管体制。目前对本制作发行商发行院线发行发行放映公司电影业务的开展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

2001年10月27日,国家主席令[2001]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令[2002]第3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2月1日,国务院令[2001]第342号电影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10日,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令[2004]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2005年5月8日,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令[2005]第50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4年10月18日,文产发[2004]35号文化部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

2005年4月13日,国发[2005]10号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2004年1月1日,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2003]第21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2005年5月8日,国家广电总局令[2005]第49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6年2月20日,国家广电总局令[2006]第51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2001年12月18日,广发办字[2001]1519号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2年3月5日,广影字[2002]第69号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

2003年11月21日,广影字[2003]第57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

2004年3月18日,广发影字[2004]257号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

2004年6月25日,广发影字[2004]700号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

2005年7月19日,广发影字〔2005〕537号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6月21日,广发影字[2006]284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产影片发行放映的考核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2000年6月6日,广发影字[2000]32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2003年9月4日,文产发[2003]38号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3年12月31日,国办发[2003]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

2004年1月8日,广发影字[2004]41号《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5年3月29日,财税[2005]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29日,财税[2005]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6日,文办发(2005)19号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等五部委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2006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2008年3月3日,广发[2008]32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

2008年12月19日,(2008)影字866号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

2009年3月27日,财税[2009]31号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9年7月22日,国发[2009]30号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2010年1月21日,国办发[201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0年4月8日,银发[2010]94号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年3月14日,国发〔2014〕10号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4年4月2日,国办发〔2014〕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2015年8月31日,财税〔2015〕91号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3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3、电影放映行业监管政策:

(1)发行放映监管政策

2001年12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联合颁发了《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1519号文,提出了实行以院线为主的发行放映机制,减少发行层次,改变按行政区域计划供片模式,变单一的多层次发行为以院线为主的一级发行,发行公司和制片单位直接向院线公司供片。

只能加入一家院线,签约期满,可以重新进行选择;鼓励跨区域影院间的合作经营,各省区域性院线和跨省院线都可以平等地同影片著作权人或发行权拥有者交易影片,而不受行政区域市场的限制;院线和影片著作权人之间或发行权拥有者之间拥有相互选择权;院线购买的影片,其发行放映权只限本院线的发行放映权,而不是本区域或其他院线的发行放映权。

按照目前的监管政策,电影发行公司与各院线公司就影片的放映业务达成合作,然后由各院线公司负责对其所属的影院就影片放映做出统一安排及管理,院线公司是电影发行公司与影院之间的桥梁。

(2)经营资质监管政策

从事院线发行及电影放映业务均需要取得国家广电总局的准入资格行政许可。

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审批。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组建电影院线公司条件为:10家以上以资本或供片为纽带的影院,可组建一条省内电影院线公司,其中,实行计算机售票的不少于8家,年度票房不低于800万元且电影专项资金如实上缴;15家以上以资本或供片为纽带且分布在不同省级区域的影院,可组建一条跨省电影院线公司,其中,计算机售票不少于10家,年度票房不低于1,000万元且电影专项资金如实上缴。

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须报县级以上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影院完成投资建设后,即向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开始经营,《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根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影院公司的设立,需首先履行省级商务行政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报国家商务部、国家广电总局和文化部备案审批。经批准允许设立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此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

完成建设、改造且验收合格后,可向省级广电局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然后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除香港、澳门特区投资者可以独资形式新建、改建影院外,其他地区境外投资者在合资合作影院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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