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研发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1、汽车零部件研发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汽车零部件,属于汽车制造业。目前汽车制造业的行业宏观管理职能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国家工信部”),上述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技术改造,以及审批和管理投资项目。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是汽车行业的自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产业及市场研究、技术标准的起草和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
2、汽车零部件研发行业政策
汽车零部件行业,为促进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若干鼓励政策。主要的鼓励政策有:
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年通过的《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指出要提升基础部件产品制造水平,夯实产业发展基础。重点发展大功率电力电子元件、功能模块,大型、精密轴承,高精度齿轮传动装置,高强度紧固件,高压柱塞泵/电动机、液压阀、液压电子控制器、液力变速箱,气动元件,轴承密封系统、橡塑密封件等。该规划抓住汽车产业等重点项目,实现装备自主化,结合实施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现各关键零部件制造所需装备的自主化,并特别提升橡塑密封件生产,对汽车零部件生产及技术提升提供政策支持。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2011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指出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橡塑密封件开发与制造等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从过去更为注重汽车整车制造投资鼓励转向当前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投资鼓励。该目录指明了汽车及零部件行业为外商投资鼓励行业,为汽车及其下游的汽车零部件配套企业的蓬勃发展奠定基础。
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2010年通过的《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围绕交通运输等领域建设所需装备,提高整车配套的轴承、液压件、密封件等关键基础零部件质量水平,提升产业竞争力及整体技术水平。该方案促使我国机械基础零部件制造水平得到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较大提升,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局面得到改善,扭转基础零部件产业发展滞后局面。
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年通过的《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要提高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水平和制造水平,包括提高工程机械产品动力配套性能,抓好工程机械液压元件的产品开发和高精化、规模化制造,同时加强对专用传动部件的可靠性和耐久性的系统性研究和开发。该规划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家督鼓励零部件行业的发展,破除零部件核心技术及制作水平对行业发展和行业结构调整的制约。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年修订的《产业结构指导目录》指出汽车制造业及汽车相关零部件设计、开发、制造业为当前重点培育提升的优势产业,受到大力的政策支持鼓励。该目录指明汽车制造业及零部件行业为大力鼓励支持行业,为汽车及其下游的汽车零部件配套企业的发展指明方向。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9年修订《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零部件及相关产业要求:汽车零部件企业要适应国际产业发展趋势,积极参与整车厂的产品开发工作,制定零部件专项发展规划,对汽车零部件产品进行分类指导和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汽车零部件生产领域,促使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成专业化、大批量生产和模块化供货能力,与汽车工业同步发展。这一政策指明汽车零部件行业是我国优先发展和重点支持的产业,并将培育一批有比较优势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实现规模生产并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为汽车零部件企业的规模化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加快汽车零部件发展,完善制造体系。进一步提高汽车安全、环保、节能水平。鼓励拥有核心技术并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的汽车零部件骨干企业进行跨地区兼并重组扩大规模,形成大型零部件企业集团。鼓励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联合开发汽车零部件产品,建立开放、公平竞争的多层次多渠道零部件配套体系。该规划鼓励汽车零部件骨干企业进行重组、扩大生产规模,有利于包括汽车密封条等汽车零部件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2012年7月国务院正式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明确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技术路线和主要目标,提出了五大主要任务和六大保障措施。其中指出到2020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同时指出全面突破和掌握高效动力总成、汽车轻量化、低阻零部件等先进节能技术。该规划指明了未来汽车发展的技术路线和发展方向,为汽车密封条等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发展指明了技术发展路径。
3、汽车零部件研发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其中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含二手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公布。品牌经销商营业执照统一核准为品牌汽车销售。汽车生产企业凡用进口零部件生产汽车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如实向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其所涉及车型的进口件必须全部在属地海关报关纳税,以便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管理。国家禁止以贸易方式和接受捐赠方式进口旧汽车和旧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以及以废钢铁、废金属的名义进口旧汽车总成和零件进行拆解和翻新。对维修境外并复出境的上述产品可在出口加工区内进行,但不得进行旧汽车、旧摩托车的拆解和翻新业务。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国外送检样车、进境参展等临时进口的汽车,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汽车零部件行业准入及销售法规》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要保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可靠的配件供应用于售后服务和维修;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品牌销售或维修企业名单;对未经品牌授权和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销商,不得提供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