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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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销售行业主管部门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产业链长、关联度高、就业面广、消费拉动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务院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是我国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通过制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核准和备案方式对汽车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控制;工信部通过定期地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汽车行业准入和产品公告进行管理。此外,汽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认监委、环保部、公安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及各级政府的相应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汽车行业的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协同监管。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整车、零部件及汽车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协会主要承担产业调查研究、标准制订、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与项目论证、行业自律、专业培训、贸易争端调查与协调、国际交流、会展服务等职能。

2、汽车销售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产业政策

2004年5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汽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施管理,规范各类经济主体在汽车产业领域的市场行为,健全了汽车产业的法制化管理体系。

2009年1月,国务院通过《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加快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必须实施积极的消费政策,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需求,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推进企业联合重组,以新能源汽车为突破口,加强自主创新,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2012年4月,国务院通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规划提出要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划,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对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出7个方面28条具体2009年《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政策措施。

(2)汽车消费政策:

近年来,国家各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多项汽车消费政策,鼓励并推广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其中尤以2009至2010年期间实行的“汽车下乡”、“以旧换新”等消费政策影响最大,这也是同期微车行业“井喷式”高速增长的重要因素。2010年12月31日消费刺激政策到期后,汽车产业相关消费政策趋于稳健。截至报告期末,行业的主要消费政策如下:

2009年4月发布、商务部、工信部等八部委、《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从积极促进汽车销售、大力培育和规范二手车市场、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努力开拓农村汽车市场、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等五个方面促进汽车消费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新的车船税法规定乘用车即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计征车船税,对乘用车的税负,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划分七档,对每一档分别规定了税额幅度“十二五”时期、国务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在“十二五”时期决定安排60亿元支持推广1.6升及以下排量节能汽车

2013年9月出台、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在2013年-2015年,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或区域名单中的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补贴,补贴范围限于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新《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新政执行后,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将与新车出厂价及时动态关联,一旦出厂价有变动,最低计税价格也会相应调整

2014年2月出台、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原先新能源补贴2014年和2015年补助标准相比2013年会降低10%和20%,此次国家宣布补贴金额逐年缩减幅度降低,调整为2014年和2015年相比2013年分别降低5%和10%,以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

2014年8月1日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2015年9月29日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3)出口政策:

2006年12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对汽车整车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申领产品出口许可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认证资格、维修能力、销售网络等相应条件。

2008年9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对出口基地进行管理和考核,落实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出口增长、出口产品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等情况;在原有支持措施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2009年11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发布了《促进我国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大力实施汽车产品出口战略,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汽车产品出口。

2011年7月,商务部等11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与汽车产业相关的有三方面内容:鼓励25个重点行业的100家排头兵企业建立健全境外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继续抓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完善汽车规范出口秩序办法。

(4)环保政策:

2011年6月,环保部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IV标准的要求。

2012年7月,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明确从2013年7月1日起,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IV标准要求。

2013年9月,国务院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涉及汽车行业的举措主要包括: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

(5)其他政策:

2013年5月1日,2004年出台的部门规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升级为行政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此举大大提高了惩罚力度,加大了对企业的约束力。条例明确,汽车生产经营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2013年10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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